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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在给物流企业带来“欢笑”的同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不少物流企业还利用它为自己免责,以此逃避本应承担的风险。
近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强烈,这些逃避责任的做法已不被市场所接受,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福州市有4家物流企业就因不合理利用格式合同而遭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该事件源于2007年11月,消费者陈某将90件用于陈列皮具商品的货架从哈尔滨运至福州,然而,在提货时却发现所运物品全部损坏。为此,陈某要求物流公司退还托运费并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但遭到了拒绝。
物流公司提出的理由是:与陈某签订的运输合同背面印有的《运输合同条款》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包括损坏、被盗、被抢、雨淋、火灾、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2倍。因此,物流公司只同意按照陈某货架毁损部分运费的2倍金额进行赔偿。
与物流公司协商无果后,陈某于2008年8月20日向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货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地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条款》,存在大量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条款,均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随后,工商所要求物流公司按要求对陈某进行赔偿,同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责任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件就是较为典型的利用格式合同而免责的案例,而这在物流企业中存在也较为普遍。”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表示,“以前类似的事件多不了了之,而从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快递业正在走向规范。”
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单方事先制定的,同时它的定型化也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这些特性的存在使得格式合同在具有节约交易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
“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与物流企业的生存压力过大和物流行业缺乏自律有着很大关系。一方面,企业生存压力过大,便希望在高风险的物流活动中,通过免除和减轻自身的责任,来快速弥补高风险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物流企业间还没有针对包括‘格式条款’问题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关键表示。
尽管如此,格式合同作为物流行业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也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因噎废食”。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需要国家及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2008年8月18日,为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其中就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责任。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物流企业利用格式合同免责。
附文:格式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等都是格式合同。
近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强烈,这些逃避责任的做法已不被市场所接受,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福州市有4家物流企业就因不合理利用格式合同而遭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该事件源于2007年11月,消费者陈某将90件用于陈列皮具商品的货架从哈尔滨运至福州,然而,在提货时却发现所运物品全部损坏。为此,陈某要求物流公司退还托运费并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但遭到了拒绝。
物流公司提出的理由是:与陈某签订的运输合同背面印有的《运输合同条款》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包括损坏、被盗、被抢、雨淋、火灾、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2倍。因此,物流公司只同意按照陈某货架毁损部分运费的2倍金额进行赔偿。
与物流公司协商无果后,陈某于2008年8月20日向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货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地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条款》,存在大量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条款,均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随后,工商所要求物流公司按要求对陈某进行赔偿,同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责任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件就是较为典型的利用格式合同而免责的案例,而这在物流企业中存在也较为普遍。”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表示,“以前类似的事件多不了了之,而从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快递业正在走向规范。”
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单方事先制定的,同时它的定型化也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这些特性的存在使得格式合同在具有节约交易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
“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与物流企业的生存压力过大和物流行业缺乏自律有着很大关系。一方面,企业生存压力过大,便希望在高风险的物流活动中,通过免除和减轻自身的责任,来快速弥补高风险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物流企业间还没有针对包括‘格式条款’问题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关键表示。
尽管如此,格式合同作为物流行业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也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因噎废食”。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需要国家及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2008年8月18日,为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其中就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责任。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物流企业利用格式合同免责。
附文:格式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等都是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