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代中国第一部破产正式立法为清政府1906年颁行的《破产律》,由于官商利益冲突及该律在执行中遇到的阻滞,其于光绪三十三年十月被废止。中华民国成立后至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7月公布《破产法》之前,我国在破产领域始终没有正式有效的制定法,遇有破产案件,只能依据惯例或法理裁判。此时期作为裁断机构之一的商会发挥了重要功能,但通过对地方商会有关破产纠纷的个案考察分析,可以发现商会对破产案件的裁断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