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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某系某县一镇政府副镇长,分管镇政府支援京九铁路建设工作同时兼任镇政府所属经济发展总公司(法人代表为镇长)的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1995年1月钟某以镇政府负责人名义与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某处工作人员董某签订了一份铁路护坡铺种草皮工程协议,并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签订后,该处即预付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