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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婆的养老金较低,还要经常看病吃药,每月花费较多,我家和丈夫弟弟家每月给赡养费600元并分担老人的医药费。不幸的是,3个月前,我家发生变故,丈夫因急病去世,顶梁柱没了,家里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由于我每月的经济收入十分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经济负担很重,所以就没有再继续给公婆赡养费。可我的公婆不依不饶,还说要上法院告我。请问,在丈夫去世后,我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答:
丧偶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贍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并不同于赡养义务,而且该规定也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死亡或者与其配偶离婚了,基于配偶关系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与之相对应,配偶一方的协助赡养义务也就随之消灭。所以,你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再给公婆赡养费,这并不违法。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规定看,我国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我公婆的养老金较低,还要经常看病吃药,每月花费较多,我家和丈夫弟弟家每月给赡养费600元并分担老人的医药费。不幸的是,3个月前,我家发生变故,丈夫因急病去世,顶梁柱没了,家里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由于我每月的经济收入十分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经济负担很重,所以就没有再继续给公婆赡养费。可我的公婆不依不饶,还说要上法院告我。请问,在丈夫去世后,我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答:
丧偶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贍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并不同于赡养义务,而且该规定也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死亡或者与其配偶离婚了,基于配偶关系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与之相对应,配偶一方的协助赡养义务也就随之消灭。所以,你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再给公婆赡养费,这并不违法。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规定看,我国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