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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属于封闭式的证据立法模式;证据的概念从"事实说"发展到"材料说",证据的法定种类划分细致具体。现行的证据立法缺少兜底条款、证据划分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具有证明作用的资料不能被纳入证据范围。证据是证据资料和证据载体的统一,对于证据的概念应采取"资料说"。依据"证据的调查方法"对证据进行种类划分可以促进庭审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