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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语体规范化是以立法语体的规范化和司法语言语体的规范化两个层面为对象,本文仅对以判词为主要对象的司法语体规范化问题进行讨论。先秦司法语体规范化程度比较弱;汉代司法语体偏向文学语体:董仲舒的判词成为了唐朝“骈判”的先驱、《后汉书·童恢传》中的判词开了魏晋南北朝“花判”的先河;唐代司法语体比较合乎法律语体规范化要求,但是它们很浓的文学色彩,在某种程度上消解弱化了司法语体的规范化;宋代司法语体标志着我国古代司法语体规范化已走上了稳定、成熟之路;清代司法语体是规范化的楷模时代,司法语体的规范化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