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双方有责船舶碰撞油污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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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通过列举船舶油污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法条,分析其字面解释、归责原则、适用效果。通过选择适用的法条来判断在中国法律下,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非漏油方是否属于船舶油污赔尝责任主体。
  [关键词]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主体;过错责任原则
  一、各个法条对于船舶油污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船舶油污的情况纷繁复杂,故本文仅研究两船都属于中国油轮,在中国领海内,即完全排除涉外因素的情况下,互有过失碰撞后,一船漏油,造成对第三方污染情况。
  (一)《环境保护法》第41条
  该法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是否包含了有部分过失的第三方(非排污方),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中调整的内容不涉及排污以外的第三者,故此处也不应包含有过失的非排污方。①但这样的推导是否适用每个条款,况且该条文中既然明确排除了客观因素造成的污染,那么它为什么就没有明确排除非排污方的第三方责任,还是该条款认为,只要是有人为因素的存在,该方就应对污染进行赔偿?
  (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该法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其与《环境保护法》第41条,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它并没有像《环境保护法》那样明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它是《环境保护法》的特别法,可推出它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但免责的事由未免过于宽泛。在船舶碰撞油污损害案件中,完全是一方过失的情形不在少数,如果一概免责,则是实际用过错责任原则取代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方面,都没有明确将第三方过失非排污者排除,而只是规定了直接排污方免于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是指灯塔管理或助航设施的过失而引起的排污。③
  (三)《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
  该款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则明确规定该赔偿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了直接造成污染方和第三方有过失(非排污方),也明确了他们的赔偿方式:不超过应当承担的比例。
  二、各法条的适用选择
  新的《民法通则》中的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依法”一词,在本文所讨论的情况下,是应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商法》的,然而究竟应该适用哪个法条呢?
  这三个法律属同一位阶,但《海洋环境保护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单行法,根据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④但其中未明确规定部分,⑤不能当然解决船舶碰撞互有过失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形式。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秉承了“谁漏油,谁负责”原则,⑥但本文所研究的情况,是它的例外,那么是否可适用《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呢?
  《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但其中并没有排除对《海商法》第八章的适用。《海商法》调节的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关系中包含了海上侵权关系,其中主要有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⑦虽然受害方能否包含被船舶油污污染者,还有待讨论,但既然《海商法》中有相关法条,就应可适用,因为在《海商法》立法时,就包含了多种因素。而《海商法》第3条对船舶的定义也包含了本文所研究的油轮情况,一般油轮指超过20总吨以上的船舶。
  基于上述客观事实,因此笔者认为,《海商法》第169条第二款,虽然与《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但适用于本文所研究的情况。
  三、《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的归责原则评述
  对于归责原则的选用直接影响到《海商法》能否适用于本文所研究的情况。旧的《民法通则》中认为船舶污染是特殊侵权,⑧而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新的《民法通则》中已将该规定删除,由此可见,在船舶油污中不一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应排斥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者们对此的看法也莫衷一是,争议很大。⑨
  (一)《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归责原则
  《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⑩即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比较
  不少专家认为《海商法》的归责原则有异于上述二法,因此应直接排除适用。但应从法的目的价值进行考虑,它最集中体现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基本使命。?輥?輯?訛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建立在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至上的,但笔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已经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了。
  同时,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有另一种尴尬的情形出现。如一般船舶碰撞事故造成一般货物的损失,货物所有人可以以侵权起诉碰撞双方,请求赔偿损失。但如果是碰撞造成的油污染损害,因为涉及环境污染,而环境污染在民法中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护的特殊利益,假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排斥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油污染受害人只能要求直接漏油方赔偿,而不能向负有过失的另一方请求赔偿,一旦直接漏油方破产,那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特殊利益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上述分析可见,如果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排斥过错责任原则,那么,法律希望通过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保护的特殊利益,无论在诉权上或在实体权利上都反而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甚至比不上法律保护的一般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基于此,是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   (三)因果关系的界定
  《海商法》第169条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的过失是指造成碰撞的过失。船舶碰撞油污损害有“碰撞”和“漏油”两个原因行为,但从两者的关联性分析,漏油并不是独立的行为。?輥?輰?訛碰撞可能产生多种直接结果,漏油只是其中之一。船舶碰撞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其中有主体意思的参与,但漏油却不包含人为的因素,漏油与否不取决于人的意志,而是由碰撞的程度决定的,它不同于人为的排污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行为”。认为碰撞与油污损害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人为否定了碰撞和漏油作为一个行为整体的客观联系。所以,漏油并非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的原因行为,真正的原因行为只有一个,即船舶碰撞。既然碰撞才是直接原因,而非油污,所以笔者认为可以不适用有关油污规定,而适用《海商法》碰撞规定。
  (四)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优势
  虽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因为该法条本身就是调节了双方都有过失下的相互碰撞,所以不会加重受害者的举证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就让侵权方免于责任。因为相互过失船舶碰撞双方本身就会去举证对方是有过失的,若适用《海商法》的赔偿规则,那么他们还会互相证明对方的过失大小,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无须再次证明他们的过失存在,只要利用他们的证明结果即可。况且在船舶油污损害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輥?輱?訛即受害人无须承担油污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转而由加害人承担油污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进一步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而如果在此情况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会加重排污方的负担,致使他要先行赔偿,还要承担追偿的风险,这样既不利于在法律上实现其公平与效率。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海商法》中的归责原则与传统主流的相关法律不同,但考虑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双方过失船舶碰撞致使海上污染的情况相对特殊,在此情况下选择适用《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这样有利于有效地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公平地评价相撞船舶的责任。因此,在中国法律下,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非漏油方应属于船舶油污赔偿责任主体。
  [注释]
  ①黄嘎.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水运管理,2007(4):20-24.
  ②赵月林.船舶碰撞造成的非CLC油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1-16.
  ③张爱琴.论我国船舶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损害立法与完善.中国涉外海事商事审判网,http://www.ccmt.org.cn/showexplore.php?id=300.
  ④王利.处理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案件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法律适用.中国涉外海事商事审判网.http://www.ccmt.org.cn/showexplore.php?id
  =288.
  ⑤司玉琢,朱曾杰.有关海事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立法建议.海商法年刊(1999):2-6.
  ⑥王家晓.“谁漏油,谁负责”原则.水运管理,2006(9):36-39.
  ⑦司玉琢.海商法.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2008,(6).
  ⑧韩立新,司玉琢.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中国商法年刊(2003):215~225.
  ⑨吴自力,余晓汉.珠海棱角咀海滨游泳场与台州东海海运公司等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海事司法论坛,2000(3):43.
  ⑩韩立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原则.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2):254~255.
  ?輥?輯?訛岳志强,周会生,刘海安.略论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法制与社会,2010(2):20~21.
  ?輥?輰?訛司玉琢.从因果关系要件解读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请求权竞合. 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1-4.
  ?輥?輱?訛章德福,蔡斌航.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ccmt.org.cn/showexplore.php?id=352.
  [作者简介]乐怡,女,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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