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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内药物晶型类专利申请数量快速增长,本文基于领域特点对其创造性审查标准进行了梳理.首先,新晶型不必然具备创造性,且评判创造性时不能将药物晶型微观特性的不可预期性等同于晶型产品的非显而易见性;其次,创造性评判应遵循创造性审查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第三,适用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的相关审查规定时,要正确理解“结构接近”并把握好“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第四,适用公知常识时,不能仅仅基于存在“获得优势药物晶型的普遍动机”以及晶体的获得和检测均是常规方法就否定发明的创造性.文章还对该类专利申请的撰写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