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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的主要目的是在培养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树立学生的法学思维,从而提高逻辑分析能力,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用法律原则和条文去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传统呆板的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证据学的教学要求,无法达到证据法学的教学目的。于是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就成为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必要选择。
关键词证据法学 教学方法 初探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课。当前证据法学的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它主要通过在课前学生准备、课堂上教师提出案例,然后由学生分析案例、课后师生交流三个阶段来完成整个教学过程,使教师和学生能达到有效的沟通,从而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教师负责提出问题,然后与学生讨论与修正,然而最终所有的答案都必须由学生自己提出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在证据法学教学当中应当引入苏格拉底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苏格拉底法的有效实施。下面笔者来具体讨论一下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探索实践。
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然后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案例给学生,让学生思考、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这对于推动法学教学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1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特性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给学生,让其进行分析、思考、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的教学中有其独特之处:首先,证据法学和法理、宪法等基础性法律学科不同。法理、宪法等学科理论性强,在讲授这些课程时往往很难举出恰当的案例。而证据法学实践性、应用性都很强,其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教师应多找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让学生分析,理论联系实际,这也为教师应用这种教学方法提供了现实基础。其次,证据法学与诉讼法学等实践性法也有其不同之處:诉讼法学注重程序的运作和规则的遵循。在讲授这些课时,教师也会举出一些案例来辅助理论教学,但是所举的案例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步骤性。而证据法学所关注的是现场性,它的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对各个证据分析以及多种证据之间的对比、印证,揭示出案件的真相,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整个过程始终贯穿着缜密的逻辑思维和推理。
1.2 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可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和课程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可以先将案例抛给学生,让学生思考,再进行理论的讲授;也可以讲解完理论之后再提出案例并让学生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主要分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课前的准备阶段。首先,教师的准备。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既要熟练掌握教材知识,又要精心准备选择案例。对教材知识熟练掌握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要求,对案例的选择相对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案例选取可以通过报纸、电视或者网络等任何现代传媒方式,但是所选取的案例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启发性等。案例确定后还要就案例提出具有思考性、争论性、尖锐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其次,学生的准备。案例教学法侧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所以它对于高年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来说,更为适合。教师在授课前应要求学生对未来的课程有一个初步的预习,提前提出案例让学生思考,那么在上课时学生就会对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法得出一个初步的认识,从而提高课堂效率。
(2)课堂上的讲授和运用。首先,教学模式:案例—理论—案例。在课堂上教师应先提出一个与学习内容相关的案例,当然所选择的案例要尽量简单,甚至可以带有一定的趣味性,这样又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后就是理论教学,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尽量多用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来辅助讲解,从而加深学生对内容的理解和消化。在理论内容讲授完毕后再给出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为了帮助学生消化所学的法学基础理论,所以应选择那些有针对性、启发性的案例。通过学生的思考和课堂讨论,真正把所学知识理解、掌握,并能运用于实际。其次,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起引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教师只是一个传授解惑的引导者,所以他要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能动性,使他们成为课堂的主体。再次,教学过程的开放性和民主性。案例教学并不是只重视结果的准确性,而更要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辩和推理过程。它应当使学生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分析案情究竟是怎样的,有何证据证实,法庭是否会提出疑问,对方是否会提出相反的证据,法官会对此做出怎样的反应等等。这些都可以用来锻炼学生的能力,而不是给他们一个现成的答案。
(3)课后的回顾。在进行完课堂上的讲授和运用后,学生要在课后就课堂上所学的理论和案例有一个回顾。他们应该搞清楚案例的真正要点在哪里,这个要点到底是怎么得出来的?或者如果对课堂上的某个案例没有搞懂,课后可以通过与同学交流或向老师请教完成整个学习过程,从而弄懂未懂的知识。教师在课后也要多与学生沟通,及时询问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并以此调整自己以后的授课方式和案例选择的方向。
通过实践运用,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法所具有的作用和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案例教学法注重师生互动,有利于师生交流,共同提高和进步;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苏格拉底教学法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教师负责提出问题,然后与学生讨论与批判,不断地修正观念,最终所有的答案都必须由学生自己提出来。教师用一系列在逻辑上相关的问题去激发学生思考,铺成一条探求真理之路。教师所扮演的是知识“接生婆”这样的角色,因此,苏格拉底教学法又被叫做“产婆法”。
2.1 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优点
首先,能够激发学习兴趣。苏格拉底教学法把教师和学生摆在同等的位置上,通过教师和学生平等讨论,探寻知识的真理。学生本人对知识的发现和探索方面起着主导作用。这种做法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其次,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苏格拉底法强调学生通过自己的主动学习求得真知灼见。学习的每一环节都需要通过学生的努力来实现,因此,苏格拉底法能够产生激励效果。
再次,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能力。苏格拉底教学法让学生自主地对知识和真理进行批判和修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学生自己对知识和真理的观点,让学生养成一种探索真理、寻找知识的方法。
2.2 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课。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法对法学专业学生和司法实务工作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证据法学教学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好坏程度,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实际运行也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针对我国证据法学教学过程中所存的问题,为了提高证据法学的教学水平,在证据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显得尤为重要。在证据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可按如下方法和步骤进行:
第一,选择适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内容。证据法学涵盖广泛的内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适合用苏格拉底法进行教学,这就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筛选。苏格拉底法主要是通过讨论的形式得到真理。因此,内涵丰富、学界或实务存在争议等问题适合用苏格拉底法教学。结合证据法学的课程内容,我认为证据的属性、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内容比较适用用苏格拉底法进行教学。
第二,课前布置预习内容。对于确定运用苏格拉底法进行教学的内容,在课前一到两周应当布置学生查找和阅读相关的内容,为讨论作好准备。内容的准备既可教师自行准备,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准备。
第三,组织课堂讨论。苏格拉底法的核心在于讨论。因此必须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讨论的方式可以采用由教师提问,然后学生回答;或者采用由不同的学生完成提问和回答的任务;也可以组织不同的学生进行课堂辩论。这些方法可因应具体的授课内容而穿插进行。
2.3 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课程教学适用的保障
虽然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课程教学中运用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但是要产生实质效果还需要从各方面保障苏格拉底法的有效实施。在证据法学教学中运用苏格拉底法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教学人数不宜偏多。苏格拉底法注重讨论。如果授课人数过多,不但课堂纪律不好控制,讨论过程也会因人数太多难以进行。
其次,确保课前准备充分。要保证讨论的有效性就一定要确保学生在进行討论前已经掌握相关的背景材料,已经对要讨论的问题有了一个大体的认识。为此,教师可以将学生课前预习情况与平时成绩挂勾等手段来保证课前准备的有效性。
再次,教师要做好课堂讨论过程的引导和控制。由于教学时间有限,因此必须要掌握好课堂讨论的时间和讨论的方向。偏题的讨论不仅浪费时间更有可能影响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师在组织课堂讨论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做好讨论意见引导和讨论场面、时间的控制。
3 小结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具有形象化、具体化的特点,这与传统教学中的举例子有着本质区别。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的内在素质和能力,可以改变枯燥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口才,在证据法学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苏格拉底教学法也毫不逊色,对证据法学的课堂教学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上述两种方法是笔者对证据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一些粗浅看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以繁荣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
参考文献
[1]张华.关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理性思考[J].高教研究,2006.
[2]刘涛.对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实事求是,2005.
[3][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关键词证据法学 教学方法 初探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课。当前证据法学的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它主要通过在课前学生准备、课堂上教师提出案例,然后由学生分析案例、课后师生交流三个阶段来完成整个教学过程,使教师和学生能达到有效的沟通,从而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教师负责提出问题,然后与学生讨论与修正,然而最终所有的答案都必须由学生自己提出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在证据法学教学当中应当引入苏格拉底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苏格拉底法的有效实施。下面笔者来具体讨论一下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探索实践。
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然后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案例给学生,让学生思考、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这对于推动法学教学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1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特性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给学生,让其进行分析、思考、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的教学中有其独特之处:首先,证据法学和法理、宪法等基础性法律学科不同。法理、宪法等学科理论性强,在讲授这些课程时往往很难举出恰当的案例。而证据法学实践性、应用性都很强,其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教师应多找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让学生分析,理论联系实际,这也为教师应用这种教学方法提供了现实基础。其次,证据法学与诉讼法学等实践性法也有其不同之處:诉讼法学注重程序的运作和规则的遵循。在讲授这些课时,教师也会举出一些案例来辅助理论教学,但是所举的案例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步骤性。而证据法学所关注的是现场性,它的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对各个证据分析以及多种证据之间的对比、印证,揭示出案件的真相,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整个过程始终贯穿着缜密的逻辑思维和推理。
1.2 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可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和课程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可以先将案例抛给学生,让学生思考,再进行理论的讲授;也可以讲解完理论之后再提出案例并让学生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主要分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课前的准备阶段。首先,教师的准备。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既要熟练掌握教材知识,又要精心准备选择案例。对教材知识熟练掌握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要求,对案例的选择相对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案例选取可以通过报纸、电视或者网络等任何现代传媒方式,但是所选取的案例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启发性等。案例确定后还要就案例提出具有思考性、争论性、尖锐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其次,学生的准备。案例教学法侧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所以它对于高年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来说,更为适合。教师在授课前应要求学生对未来的课程有一个初步的预习,提前提出案例让学生思考,那么在上课时学生就会对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法得出一个初步的认识,从而提高课堂效率。
(2)课堂上的讲授和运用。首先,教学模式:案例—理论—案例。在课堂上教师应先提出一个与学习内容相关的案例,当然所选择的案例要尽量简单,甚至可以带有一定的趣味性,这样又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后就是理论教学,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尽量多用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来辅助讲解,从而加深学生对内容的理解和消化。在理论内容讲授完毕后再给出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为了帮助学生消化所学的法学基础理论,所以应选择那些有针对性、启发性的案例。通过学生的思考和课堂讨论,真正把所学知识理解、掌握,并能运用于实际。其次,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起引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教师只是一个传授解惑的引导者,所以他要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能动性,使他们成为课堂的主体。再次,教学过程的开放性和民主性。案例教学并不是只重视结果的准确性,而更要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辩和推理过程。它应当使学生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分析案情究竟是怎样的,有何证据证实,法庭是否会提出疑问,对方是否会提出相反的证据,法官会对此做出怎样的反应等等。这些都可以用来锻炼学生的能力,而不是给他们一个现成的答案。
(3)课后的回顾。在进行完课堂上的讲授和运用后,学生要在课后就课堂上所学的理论和案例有一个回顾。他们应该搞清楚案例的真正要点在哪里,这个要点到底是怎么得出来的?或者如果对课堂上的某个案例没有搞懂,课后可以通过与同学交流或向老师请教完成整个学习过程,从而弄懂未懂的知识。教师在课后也要多与学生沟通,及时询问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并以此调整自己以后的授课方式和案例选择的方向。
通过实践运用,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法所具有的作用和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案例教学法注重师生互动,有利于师生交流,共同提高和进步;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苏格拉底教学法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教师负责提出问题,然后与学生讨论与批判,不断地修正观念,最终所有的答案都必须由学生自己提出来。教师用一系列在逻辑上相关的问题去激发学生思考,铺成一条探求真理之路。教师所扮演的是知识“接生婆”这样的角色,因此,苏格拉底教学法又被叫做“产婆法”。
2.1 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优点
首先,能够激发学习兴趣。苏格拉底教学法把教师和学生摆在同等的位置上,通过教师和学生平等讨论,探寻知识的真理。学生本人对知识的发现和探索方面起着主导作用。这种做法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其次,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苏格拉底法强调学生通过自己的主动学习求得真知灼见。学习的每一环节都需要通过学生的努力来实现,因此,苏格拉底法能够产生激励效果。
再次,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能力。苏格拉底教学法让学生自主地对知识和真理进行批判和修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学生自己对知识和真理的观点,让学生养成一种探索真理、寻找知识的方法。
2.2 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课。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法对法学专业学生和司法实务工作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证据法学教学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好坏程度,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实际运行也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针对我国证据法学教学过程中所存的问题,为了提高证据法学的教学水平,在证据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显得尤为重要。在证据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可按如下方法和步骤进行:
第一,选择适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内容。证据法学涵盖广泛的内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适合用苏格拉底法进行教学,这就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筛选。苏格拉底法主要是通过讨论的形式得到真理。因此,内涵丰富、学界或实务存在争议等问题适合用苏格拉底法教学。结合证据法学的课程内容,我认为证据的属性、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内容比较适用用苏格拉底法进行教学。
第二,课前布置预习内容。对于确定运用苏格拉底法进行教学的内容,在课前一到两周应当布置学生查找和阅读相关的内容,为讨论作好准备。内容的准备既可教师自行准备,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准备。
第三,组织课堂讨论。苏格拉底法的核心在于讨论。因此必须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讨论的方式可以采用由教师提问,然后学生回答;或者采用由不同的学生完成提问和回答的任务;也可以组织不同的学生进行课堂辩论。这些方法可因应具体的授课内容而穿插进行。
2.3 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课程教学适用的保障
虽然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课程教学中运用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但是要产生实质效果还需要从各方面保障苏格拉底法的有效实施。在证据法学教学中运用苏格拉底法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教学人数不宜偏多。苏格拉底法注重讨论。如果授课人数过多,不但课堂纪律不好控制,讨论过程也会因人数太多难以进行。
其次,确保课前准备充分。要保证讨论的有效性就一定要确保学生在进行討论前已经掌握相关的背景材料,已经对要讨论的问题有了一个大体的认识。为此,教师可以将学生课前预习情况与平时成绩挂勾等手段来保证课前准备的有效性。
再次,教师要做好课堂讨论过程的引导和控制。由于教学时间有限,因此必须要掌握好课堂讨论的时间和讨论的方向。偏题的讨论不仅浪费时间更有可能影响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师在组织课堂讨论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做好讨论意见引导和讨论场面、时间的控制。
3 小结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具有形象化、具体化的特点,这与传统教学中的举例子有着本质区别。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的内在素质和能力,可以改变枯燥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口才,在证据法学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苏格拉底教学法也毫不逊色,对证据法学的课堂教学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上述两种方法是笔者对证据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一些粗浅看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以繁荣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
参考文献
[1]张华.关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理性思考[J].高教研究,2006.
[2]刘涛.对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实事求是,2005.
[3][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