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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1990年互联网金融初次出现到现在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过了二三十年的旅程。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只是技术、融资方式上的创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为帮助投资者明晰互联网金融背后的风险,本文以P2P网贷为例,分别从融资方、平台、担保人和投资者四个方面依次分析了其面临的风险,并根据所述的风险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基于互联网相关技术构建的虚拟金融市场,是一种功能化金融体系。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新金融,只是销售方式的创新;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还有的学者认为金融理论不同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分类,目前学界存在较多争议:郑联盛[1]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及、互联网信用业务和互联网虚拟货币四大类;刘英[2]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四类。在风险方面,大多数学者都将其分为传统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来进行讨论,郑联盛[1]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不会发生系统风险,因为其风险可控,而刘英[2]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系统风险,并提出对其风险要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大多为其整体风险的规范分析,缺少对于互联网金融某一组成部分的风险的具体实证分析;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大多从传统金融风险或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的角度分析,缺少根据群体来划分风险的研究。本文以P2P网贷为例,按照融资方、平台、担保人和投资者的逻辑依次分析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對策。
二、P2P业务模式分析
P2P是指融资方和投资者直接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融资的一种借贷模式。其具体运作流程为:融资方和投资者各自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填写平台要求的个人信息;平台根据所填个人信息自行给出信用评级;投资者根据平台出具的信用评级和融资方发布的融资需求进行投资决策;到期时投资者收应得本息。在此过程中,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是简单的充当中介,而是会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担保,进而融资风险一部分传递给投资者,一部分留存在平台或担保人处。
三、P2P借贷风险
(一)融资方方面
1.违约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管体系,P2P平台暴雷事件已经屡见不鲜。P2P平台的融资方多为信用评级较差,资产状况不好的被银行拒绝贷款的客户,他们本身还款能力就比较差且缺乏抵押物,加上P2P平台产品普遍利率较高,导致融资方的信用风险极高。由于存在平台和担保人的资质无法确定的情况,所以一旦发生违约,投资者仍会承担一定的损失。如果出现大面积违约而导致超出平台和担保人承受能力的情况,平台便存在跑路的可能性,导致投资者完全暴露在违约风险之下,给投资者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其他高风险投机活动中,做出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投资者无法及时掌握融资方的这些不道德行为,进行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于P2P平台投资者的本息收益很大程度取决于融资方所投资项目的收益表现,即借款用途与还款来源高度关联,所以融资方资金使用正确与否就十分关键。一旦融资方在融资完成后将资金用于双方所约定的资金用途以外的地方,就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收益下降或面临违约风险,使得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平台方面
1.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体现为用户隐私信息存在外泄风险。融资方和投资者在进入平台时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用于信用评级,相关数据显示,目前P2P平台用户已在50万人左右,一旦信息大面积泄露,不仅会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而且也会给用户带来极大的困扰和风险。造成信息泄漏的可能因素来自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平台自身技术安全性不足,存在安全漏洞,遭受黑客攻击时易泄露用户信息;第二,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且力度不足,公司员工或高层泄露用户信息。
2.信用评级风险
由于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并不成熟,P2P公司无法直接获得相关评级信息,所以P2P公司的信用评级存在线上和线下两种审查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会导致一定的信用评级风险。线上审查模式即公司线上核实用户所提供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主要是学历、身份等信息的核实,但是由于信用相关信息以及金融知识的欠缺,导致信用评级不准确,参考意义不强。线下审查模式即公司安排员工在线下进行尽职调查,提高了信息核实力度,但是由于线下审查的成本过高,导致极少公司选择这种方式,信用评级的真实性仍值得怀疑。
(三)担保人方面
1.担保人资质风险
融资性担保是指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时,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P2P公司的担保就符合融资性担保的定义。当前国家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货币资金要达到1亿人民币以上,且融资性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融资性担保企业要求较为严格,导致使用融资性担保企业的P2P平台担保成本较高。这就使得一些为了追求高利润的P2P平台选择担保成本较低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致使担保能力下降,平台借贷安全性下降,增加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四)投资者方面
1.逆向选择风险
逆向选择是由于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由于大部分P2P平台选择线上审查模式,导致融资方能够较为容易的粉饰自身财务状况,提升信用评级。在信用评级相同且无法获得其他信息时,投资者往往趋向于选择利率高的一方,而实际信用等级较差的融资方为了提升自身融资竞争力,往往会选择提高借款利率。最后使得劣质借款人驱逐优质借款人,导致平台整体借贷质量下滑,投资者风险上升。 2.洗钱犯罪风险
P2P融资方和投资者的资金不会单独通过银行,而是通过P2P平台的总账户一起流动,具有快速隐蔽的特征。银行无法通过反洗钱系统进行识别和有效跟踪,且无法对应到具体的融资方和投资者,使得P2P平台成为洗钱的天堂。
四、监管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建立全国性互联网综合信用平台,完善信用评级体系。目前P2P平台对于融资方的信用评级是平台自己出具的评级,其可信度存在一定的疑问。一旦信用评级出现较大偏差或融资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提高信用评级,都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应建立官方互联网综合信用平台,收集居民信用信息,与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联手,对居民信用做出评价,并逐步与银行征信体系对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降低P2P平台评级成本,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增加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降低平台风险。
(二)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监管部门
P2P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其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滋生大量违法行为,侵犯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對资本金,经营范围,专业资质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P2P法律地位和性质,提升P2P准入门槛,降低平台自身风险,提高公众信任度。政府与有关部门联手,明确P2P借贷的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约束经营范围,保证资本金充足,实施有效监管。
(三)整顿资质不全的担保企业
严查严惩担保金额过高、资质不全的担保企业,整顿行业风气。目前担保行业的很多公司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货币资金要求,甚至存在一些资质不全的担保企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力度,对其经营财务状况定期抽查,保证资本金充足且无超范围经营现象;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或资质不全的担保企业开展整顿清理工作,降低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保证P2P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2]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43):29-36.
[3]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29(05):100-10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基于互联网相关技术构建的虚拟金融市场,是一种功能化金融体系。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新金融,只是销售方式的创新;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还有的学者认为金融理论不同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分类,目前学界存在较多争议:郑联盛[1]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及、互联网信用业务和互联网虚拟货币四大类;刘英[2]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四类。在风险方面,大多数学者都将其分为传统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来进行讨论,郑联盛[1]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不会发生系统风险,因为其风险可控,而刘英[2]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系统风险,并提出对其风险要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大多为其整体风险的规范分析,缺少对于互联网金融某一组成部分的风险的具体实证分析;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大多从传统金融风险或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的角度分析,缺少根据群体来划分风险的研究。本文以P2P网贷为例,按照融资方、平台、担保人和投资者的逻辑依次分析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對策。
二、P2P业务模式分析
P2P是指融资方和投资者直接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融资的一种借贷模式。其具体运作流程为:融资方和投资者各自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填写平台要求的个人信息;平台根据所填个人信息自行给出信用评级;投资者根据平台出具的信用评级和融资方发布的融资需求进行投资决策;到期时投资者收应得本息。在此过程中,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是简单的充当中介,而是会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担保,进而融资风险一部分传递给投资者,一部分留存在平台或担保人处。
三、P2P借贷风险
(一)融资方方面
1.违约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管体系,P2P平台暴雷事件已经屡见不鲜。P2P平台的融资方多为信用评级较差,资产状况不好的被银行拒绝贷款的客户,他们本身还款能力就比较差且缺乏抵押物,加上P2P平台产品普遍利率较高,导致融资方的信用风险极高。由于存在平台和担保人的资质无法确定的情况,所以一旦发生违约,投资者仍会承担一定的损失。如果出现大面积违约而导致超出平台和担保人承受能力的情况,平台便存在跑路的可能性,导致投资者完全暴露在违约风险之下,给投资者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其他高风险投机活动中,做出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投资者无法及时掌握融资方的这些不道德行为,进行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于P2P平台投资者的本息收益很大程度取决于融资方所投资项目的收益表现,即借款用途与还款来源高度关联,所以融资方资金使用正确与否就十分关键。一旦融资方在融资完成后将资金用于双方所约定的资金用途以外的地方,就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收益下降或面临违约风险,使得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平台方面
1.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体现为用户隐私信息存在外泄风险。融资方和投资者在进入平台时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用于信用评级,相关数据显示,目前P2P平台用户已在50万人左右,一旦信息大面积泄露,不仅会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而且也会给用户带来极大的困扰和风险。造成信息泄漏的可能因素来自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平台自身技术安全性不足,存在安全漏洞,遭受黑客攻击时易泄露用户信息;第二,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且力度不足,公司员工或高层泄露用户信息。
2.信用评级风险
由于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并不成熟,P2P公司无法直接获得相关评级信息,所以P2P公司的信用评级存在线上和线下两种审查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会导致一定的信用评级风险。线上审查模式即公司线上核实用户所提供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主要是学历、身份等信息的核实,但是由于信用相关信息以及金融知识的欠缺,导致信用评级不准确,参考意义不强。线下审查模式即公司安排员工在线下进行尽职调查,提高了信息核实力度,但是由于线下审查的成本过高,导致极少公司选择这种方式,信用评级的真实性仍值得怀疑。
(三)担保人方面
1.担保人资质风险
融资性担保是指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时,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P2P公司的担保就符合融资性担保的定义。当前国家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货币资金要达到1亿人民币以上,且融资性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融资性担保企业要求较为严格,导致使用融资性担保企业的P2P平台担保成本较高。这就使得一些为了追求高利润的P2P平台选择担保成本较低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致使担保能力下降,平台借贷安全性下降,增加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四)投资者方面
1.逆向选择风险
逆向选择是由于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由于大部分P2P平台选择线上审查模式,导致融资方能够较为容易的粉饰自身财务状况,提升信用评级。在信用评级相同且无法获得其他信息时,投资者往往趋向于选择利率高的一方,而实际信用等级较差的融资方为了提升自身融资竞争力,往往会选择提高借款利率。最后使得劣质借款人驱逐优质借款人,导致平台整体借贷质量下滑,投资者风险上升。 2.洗钱犯罪风险
P2P融资方和投资者的资金不会单独通过银行,而是通过P2P平台的总账户一起流动,具有快速隐蔽的特征。银行无法通过反洗钱系统进行识别和有效跟踪,且无法对应到具体的融资方和投资者,使得P2P平台成为洗钱的天堂。
四、监管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建立全国性互联网综合信用平台,完善信用评级体系。目前P2P平台对于融资方的信用评级是平台自己出具的评级,其可信度存在一定的疑问。一旦信用评级出现较大偏差或融资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提高信用评级,都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应建立官方互联网综合信用平台,收集居民信用信息,与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联手,对居民信用做出评价,并逐步与银行征信体系对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降低P2P平台评级成本,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增加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降低平台风险。
(二)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监管部门
P2P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其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滋生大量违法行为,侵犯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對资本金,经营范围,专业资质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P2P法律地位和性质,提升P2P准入门槛,降低平台自身风险,提高公众信任度。政府与有关部门联手,明确P2P借贷的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约束经营范围,保证资本金充足,实施有效监管。
(三)整顿资质不全的担保企业
严查严惩担保金额过高、资质不全的担保企业,整顿行业风气。目前担保行业的很多公司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货币资金要求,甚至存在一些资质不全的担保企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力度,对其经营财务状况定期抽查,保证资本金充足且无超范围经营现象;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或资质不全的担保企业开展整顿清理工作,降低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保证P2P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2]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43):29-36.
[3]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29(05):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