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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评协金融评估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于7月25日在北京召开。与会者就《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一年以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本刊第八期(综合版)对会议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刊登了会议新闻和发言摘要。本期杂志为进一步探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与有关工作的改进,请作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主要委托方的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撰写文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实施一年来的效果、问题与不足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希望广大读者关注和参与。
中评协2005年3月颁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后,同年6月,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89号),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规范不良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监管部门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强化了行业协会文件的约束力,《指导意见》的法律地位也因此得到确立。一年来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实践证明,《指导意见》规范了不良资产处置程序,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的科学性。
一、《指导意见》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方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问题是资产定价问题,而评估结果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指导中介机构执业、明确监管部门的检查标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的实施解决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难题。评估是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环节,但长期以来,由于不良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是资产的占有方,资产占有方不配合评估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不良资产债务人——资产的占有方积极配合,评估师也无法实施较完整的评估程序。这样一方面,监管部门明确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在处置不良资产中进行评估,而另一方面,由于许多不良资产不具备进行资产评估的基本条件而难以评估,从而使资产管理公司处于两难的境地。《指导意见》针对不良资产评估这一特殊情况,引入了“价值分析业务”的概念,并根据评估对象的主体资格、配合情况设计了两种债权资产的价值分析途径,即以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途径和以债权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这样,《指导意见》的出台建立了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体系,不但解决了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工作中的燃眉之急,也为中介机构执业指明了方向,为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评估检查工作提供了标准。
二、《指导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指导意见》对规范不良资产评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但通过一年来的实践,我们也发现了《指导意见》中一些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是关于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选择问题。
《指导意见》将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业务分为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两种类型,但对债权资产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执行价值评估,在何种条件下应当执行价值分析还是难以判断。
《指导意见》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限制、能够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但在其附件“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中提出“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价值分析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主体资格存在、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能够提供产权证明及近期财务状况等基本资料的情况。” “使用假设清算法的关键是债务人能够提供其真实会计报表、界定准确的资产负债范围……”价值分析原来是供债务人不积极配合、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时采用的,但在价值分析中还是要求债务人积极配合,并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可见,《指导意见》在对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两类业务性质的界定还不够明确,有些模糊。
二是对一些难以把握的重要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
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和职工安置费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考虑土地使用权、职工安置费等重大因素对偿债能力影响的原则,但未规定具体的处理方式。目前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这两项事宜的处理方式差异很大。如有的评估机构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法律解释中“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的规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为零;而有的评估机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由此得出的企业偿债能力相差很大。再如有的评估机构在评估正常经营中的企业、集体企业甚至民营企业的偿债能力时,也全额扣除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安置费,有的评估中扣除的职工安置费甚至还是全国最高标准。
2.关于债务企业的对外担保、相互担保的问题。许多评估机构将债务企业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作为有效负债,根本不考虑担保的追索权利及所担保企业偿债的可能性。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情形大量存在,而在《指导意见》中,仅要求“分析或有收益、或有损失等其他因素对受偿比例的影响”,并未对互保企业各自偿债能力的评估作出规定。
3.关于优先扣除项目问题。《指导意见》在“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假设清算法中提出了“优先扣除项目包括资产项优先扣除的项目和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优先扣除项目应当有确切的证明依据”的原则,但未明确其基本内容。结果是许多评估机构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等账面余额都简单地一律归为优先偿还的债务。而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而若作为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都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能再作为负债管理。一些评估机构无视一些债务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费用的实际状况,将高额的安置费用作为优先扣除项目。一些评估机构未对应交税金加以核实,对可抵扣的税金不予计算。
三、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的建议
为了提高《指导意见》的操作性,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建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案例参照数据库。由于不良资产评估中的资料数据收集的限制,目前各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许多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难以开展,常需要辅之案例比较法等方法来完成项目的价值分析工作。而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积累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不良资产价值的一般规律。建议建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数据库,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经验数据,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二是进一步完善评估分析判断的要求。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除受到债务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要考虑职工安置、社会稳定、偿债意愿、社会信用、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建议不良资产的评估报告中应对上述因素进行从宏观至微观的详细分析,这利于债权价值的最终的评估判断。
三是建议对处置不良资产评估中的打包形式进行规范。随着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开放,资产管理公司有了更多的从以打包方式向银行购入批量债权的机会,以打包方式吸引外资介入国内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的交易也在增加。建议加强对不良资产打包交易的研究,在《指导意见》中对于打包中评估(分析)的方法进行规范。
四是建议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指导意见》提出了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等价值分析方法,但是,评估机构在寻找适合的债权交易案例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专家打分法在进行债权评估过程中也更难把握,需要制订实施细则,以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
(作者单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评协金融评估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于7月25日在北京召开。与会者就《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一年以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本刊第八期(综合版)对会议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刊登了会议新闻和发言摘要。本期杂志为进一步探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与有关工作的改进,请作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主要委托方的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撰写文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实施一年来的效果、问题与不足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希望广大读者关注和参与。
中评协2005年3月颁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后,同年6月,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89号),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规范不良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监管部门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强化了行业协会文件的约束力,《指导意见》的法律地位也因此得到确立。一年来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实践证明,《指导意见》规范了不良资产处置程序,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的科学性。
一、《指导意见》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方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问题是资产定价问题,而评估结果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指导中介机构执业、明确监管部门的检查标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的实施解决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难题。评估是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环节,但长期以来,由于不良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是资产的占有方,资产占有方不配合评估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不良资产债务人——资产的占有方积极配合,评估师也无法实施较完整的评估程序。这样一方面,监管部门明确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在处置不良资产中进行评估,而另一方面,由于许多不良资产不具备进行资产评估的基本条件而难以评估,从而使资产管理公司处于两难的境地。《指导意见》针对不良资产评估这一特殊情况,引入了“价值分析业务”的概念,并根据评估对象的主体资格、配合情况设计了两种债权资产的价值分析途径,即以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途径和以债权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这样,《指导意见》的出台建立了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体系,不但解决了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工作中的燃眉之急,也为中介机构执业指明了方向,为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评估检查工作提供了标准。
二、《指导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指导意见》对规范不良资产评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但通过一年来的实践,我们也发现了《指导意见》中一些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是关于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选择问题。
《指导意见》将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业务分为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两种类型,但对债权资产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执行价值评估,在何种条件下应当执行价值分析还是难以判断。
《指导意见》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限制、能够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但在其附件“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中提出“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价值分析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主体资格存在、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能够提供产权证明及近期财务状况等基本资料的情况。” “使用假设清算法的关键是债务人能够提供其真实会计报表、界定准确的资产负债范围……”价值分析原来是供债务人不积极配合、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时采用的,但在价值分析中还是要求债务人积极配合,并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可见,《指导意见》在对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两类业务性质的界定还不够明确,有些模糊。
二是对一些难以把握的重要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
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和职工安置费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考虑土地使用权、职工安置费等重大因素对偿债能力影响的原则,但未规定具体的处理方式。目前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这两项事宜的处理方式差异很大。如有的评估机构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法律解释中“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的规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为零;而有的评估机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由此得出的企业偿债能力相差很大。再如有的评估机构在评估正常经营中的企业、集体企业甚至民营企业的偿债能力时,也全额扣除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安置费,有的评估中扣除的职工安置费甚至还是全国最高标准。
2.关于债务企业的对外担保、相互担保的问题。许多评估机构将债务企业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作为有效负债,根本不考虑担保的追索权利及所担保企业偿债的可能性。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情形大量存在,而在《指导意见》中,仅要求“分析或有收益、或有损失等其他因素对受偿比例的影响”,并未对互保企业各自偿债能力的评估作出规定。
3.关于优先扣除项目问题。《指导意见》在“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假设清算法中提出了“优先扣除项目包括资产项优先扣除的项目和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优先扣除项目应当有确切的证明依据”的原则,但未明确其基本内容。结果是许多评估机构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等账面余额都简单地一律归为优先偿还的债务。而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而若作为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都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能再作为负债管理。一些评估机构无视一些债务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费用的实际状况,将高额的安置费用作为优先扣除项目。一些评估机构未对应交税金加以核实,对可抵扣的税金不予计算。
三、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的建议
为了提高《指导意见》的操作性,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建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案例参照数据库。由于不良资产评估中的资料数据收集的限制,目前各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许多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难以开展,常需要辅之案例比较法等方法来完成项目的价值分析工作。而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积累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不良资产价值的一般规律。建议建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数据库,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经验数据,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二是进一步完善评估分析判断的要求。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除受到债务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要考虑职工安置、社会稳定、偿债意愿、社会信用、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建议不良资产的评估报告中应对上述因素进行从宏观至微观的详细分析,这利于债权价值的最终的评估判断。
三是建议对处置不良资产评估中的打包形式进行规范。随着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开放,资产管理公司有了更多的从以打包方式向银行购入批量债权的机会,以打包方式吸引外资介入国内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的交易也在增加。建议加强对不良资产打包交易的研究,在《指导意见》中对于打包中评估(分析)的方法进行规范。
四是建议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指导意见》提出了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等价值分析方法,但是,评估机构在寻找适合的债权交易案例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专家打分法在进行债权评估过程中也更难把握,需要制订实施细则,以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
(作者单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