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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进出口货物完全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货物原产地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对我国加强原产地管理,提高原产地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发挥原产地规则在国家实施贸易措施和促进对外贸易方面的作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悉《条例》的实施办法正在修订之中,本文主要针对《条例》的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中,谈谈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