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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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对于作为行使追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反贪污贿赂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刑诉法的修改,这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当探索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此,对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改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反贪工作;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6-0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诉法修改之前,基层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执法办案理念,这种执法观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反贪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本次刑诉法修改对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辩护制度的完善等措施,都将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带来深刻的改变及影响。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涉及反贪工作修改的内容
  (一)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一个有效可被采纳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专门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而言的,突出强调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程序要合乎法律规定,否则将不予采纳。此规定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办案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新刑诉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这都体现了新刑诉法注重证据制度,确保案件质量的理念。
  (二)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诉法的这一修改对反贪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是案件的侦查难度将加大。侦查部门只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整个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完全由侦查部门来承担证明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虽然新刑诉法没有明确的引入沉默权,但法条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的规定让犯罪嫌疑人可以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一规定对贿赂犯罪侦查的影响十分重大。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直接的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这就必然对反贪部门传统的变“供→证”的落后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三)辩护权空前强化,辩护人的权利更加的明确、具体
  新刑诉法从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程序和阅卷范围、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援助范围等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深化和完善,辩护权得到空前的强化。例如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旧的刑诉法是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第三十七条规定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而旧的刑诉法则是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而旧的刑诉法则是笼统规定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等。
  辩护权的强化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但侦查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检察机关必须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角度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寻找应对措施。
  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对措施
  (一)加强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反贪部门干警在此前应加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可以通过个人学习、干警座谈交流、聆听讲座等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条文内容,彻底领会刑诉修改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保证在新法施行时能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熟练的运用法条,并且做到在办案实践中严格遵照执行,坚决避免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准确打击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
  (二)加强检察机关反贪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
  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员培训、轮岗锻炼等方式提升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质,培养反贪干警的证据把握能力、出庭作证能力,建立一支业务精湛的预审队伍。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质与办案的成果息息相关,基层檢察机关要重视反贪部门干警的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树立反贪干警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树立全面取证的证据意识,力求客观公正。要提高反贪干警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不仅善于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而且具备在有效时限内突破口供的能力。基层检察院要选定一批既有侦查经验又有理论功底的反贪干警组建预审队伍,确保案件证据全面、合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减少退卷补充侦查情形的发生。
  (三)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及侦查模式
  基层反贪干警要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舍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俗话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对于案件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即要加大案件的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在对案件初查时,收集材料一定要秘密进行,以防犯罪嫌疑人知道办案意图后,销毁证据、串供。   (四)着力加强推进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
  基层检察院要从软硬件两方面入手,大力推进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基层检察院要联合公安、纪检委、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高速公路等部门共同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做好利用信息引导侦查的工作。基层检察院应建立侦查人才数据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据库、案件线索数据库、行贿人员数据库、在逃人員数据库等,依托这些实时更新的数据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要充分运用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提高侦查人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案件的能力,在办案中学会辨析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夜视、录像、录音、定位等刑侦技术,全方位多角度的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基层检察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办案装备现代化,为提高反贪干警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五)加强与律师的协作与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在传统观念里检察机关与律师是一种对抗的关系。新刑诉法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这对反贪侦查工作将会带来一定的难度。但如果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开示各自掌握的证据,包括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证据等,从而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证据“突袭”。
  基层检察机关在加强与律师协作的同时又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尽量减少律师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办理。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严肃查处,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新刑诉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深化检察机关体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更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我们要准确把握修正案中涉及检察机关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清醒认识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规范业务工作,逐步同新法规定相衔接,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2]曾德.反贪部门如何转变执法理念.正义网,2012-06-13.
  [3]李振先.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机遇、挑战和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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