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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很多人看来。助人是一件让他人和自己都快乐的事。然而,实际情况并非都是如此,好心没好报的尴尬在生活中屡见不鲜。那么,管闲事惹出民事纠纷官司。到底该不该赔呢?
镜头一
丁俊伟是一家晚报的摄影记者,他的工作就是拎着相机在大街小巷穿来钻去,用镜头捕捉生活中美好的瞬间,记录和见证百姓的喜怒哀乐。不久前的一天,丁俊伟正在专注地拍摄城市夜景,突然,身后传来“嗵”的一声闷响。扭头一看,只见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被汽车撞倒,肇事者加大油门逃之夭夭,而骑自行车的人却倒在血泊中。
“救人要紧!”丁俊伟没有多想。他马上放下手里的活儿,拦了一辆出租车把受伤者送到了医院,并且为她支付了所有的抢救和治疗费用。然而。等丁俊伟心急火燎地忙完这一切,却发现手中那台价值3000余元的数码相机不翼而飞。丁俊伟苦笑,想不到做了一回好事,却损失惨重。
尽管丁俊伟对于相机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心里没谱,但他对讨回为救助伤者垫付的医疗费还是蛮有把握的。因为他觉得,总不可能让自己既出力又出钱吧。这次车祸中的伤者叫储欣欣。一周后。她脱离了生命危险,逐渐清醒了过来。丁俊伟前去探望。顺便想谈谈医疗费的问题。谁知醒过来的储欣欣对丁俊伟的救命之恩非但不感激。反而劈头盖脸地问:“我的自行车哪里去了?”丁俊伟懵了一下,这才想起来。当时只顾着救人,把自行车忘了。转念一想。丁俊伟又觉得储欣欣的自行车丢了与他无关,他做好事救了人。不应该还有保管自行车的义务。更何况自己昂贵的照相机也不知去向了!
丁俊伟跟储欣欣解释了一番,仍没有得到谅解,储欣欣胡搅蛮缠,非要他赔自行车不可。遇到这样不讲道理的人,丁俊伟也气愤不过,说:“既然你这么不知好歹,那你就准备赔我的照相机吧!”说完。丁俊伟摔门而出。
说到做到。不久,丁俊伟一纸诉状将储欣欣告上法庭,除了要求法院判令储欣欣偿还他的打车费和垫付的医疗费外。还特别提出了照相机的索赔要求。而储欣欣也不甘示弱,她主张丁俊伟在救人的时候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致使她的自行车丢失。丁俊伟也应该赔偿。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最后。法庭判决储欣欣的自行车损失由她自行承担;丁俊伟救人垫付的打车费和医疗费。储欣欣要偿还;丁俊伟丢失的照相机。储欣欣也要赔偿。
镜头二
刘海英是一位性情开朗的女孩,为人古道热肠。她笃信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的处事哲理。因此,亲朋也好,邻里也罢,谁家有个什么难事。她都乐意帮忙。然而。一次救火的经历使刘海英对自己一直坚守的这种信念产生了动摇。一天。隔壁邻居家失火,火势很大,但消防车还没有来。此时,屋内还有一位古稀老人,眼看就要出人命了,情势万分紧迫。这时。住在楼上的刘海英全然不管自己是个弱女子。毫不犹豫地和其他几位男同胞冲进了邻居家。火魔肆虐,浓烟滚滚,屋里能见度极低。刘海英灭火的时候不慎把邻居家的一个名贵花瓶碰倒在地打碎了。后来。火终于被扑灭,屋里的老人也被安全解救了出来。可是刘海英的麻烦也来了:邻居要她赔偿名贵花瓶的损失。
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反而要赔偿人家的损失,刘海英想不通。她断然拒绝了邻居的要求。不久,刘海英果真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
对簿公堂之后。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法院最终判决:刘海英无须赔偿邻居花瓶的损失。
在丁俊伟、刘海英的心里。他们都觉得自己特别的憋屈。其实,这种事摊在任何人头上都会觉得冤枉,诸如此类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在我们的生活中频繁地上演着。
日常生活中。一方面每一个人都希望别人不要干涉自己的生活。将属于自己的那方天地严严实实地包裹起来:另一方面却又希望遇到困难的时候别人能施以援手,给予自己无私的帮助。可是,有时候这种帮助会带来一些事与愿违的结果,甚至会产生一些纠纷。如何解决这类纠纷7法律在这对矛盾中找到了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无因管理:
我国的民事法律对无因管理是这样解释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条规定明确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管理人有权要求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但是管理人同样有义务将无因管理所得收入全部返还给受益人。举个例子:小英生病住院,她的朋友小霞在此期间帮她照顾小商店的生意。小英出院以后,需要偿付这段时间小霞照顾小商店的劳动费用,而小霞则必须把这段时间小商店的盈利交给小英。帮助别人管理事务,人们最不愿意看到,也最容易出现的就是好心办了坏事,这也就是说,帮别人的忙也不能随随便便,应该有一定的限度。
刘海英为了救出邻居家的老人奋不顾身冲进火海,她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可是她在实施无因管理过程中出现了碰碎名贵花瓶的重大损失,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依照法律中规定的无因管理的原则,无因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就是,他(她)在管理的过程中负担着注意义务,这个义务等同于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否则,他(她)就会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刘海英的赔偿责任可以与她救火应得的管理费用进行合理的相互抵消。
丁俊伟和储欣欣之间的纠纷更复杂一些。首先。丁俊伟没有义务管理伤者,可是他却为了挽救储欣欣的生命而实施了这种管理,这就构成了无因管理。因此,储欣欣应当偿付丁俊伟打车费、医疗费等费用,这是在情理之中的,也是毫无疑问的。可是接下来的问题是,丁俊伟究竟该不该为储欣欣自行车的损失埋单,丁俊伟照相机的损失和储欣欣自行车的损失这笔账究竟应该怎么算?
首先说照相机。丁俊伟因为抢救被汽车撞倒的储欣欣。时间紧急而把照相机丢失,他并不是故意的或者说构成了重大过失,这个损失应该是管理伤者的事务中受到的损失,被管理者(伤者)储欣欣毫无疑问应当赔偿丁俊伟的照相机损失。至于储欣欣的自行车损失,当时的情况是丁俊伟为了救人无暇顾及储欣欣的自行车,丁俊伟实际上已经尽到了无因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毕竟物与人比,人命关天,这不能算是丁俊伟的重大过失,更谈不上是故意。所以,储欣欣要求丁俊伟赔偿自行车的损失是无理要求,这是对无因管理者丁俊伟附加了不公平的过高注意义务。
总之。实施无因管理,就是义务帮助别人,这要求管理者具有更强的责任心,而法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一旦实施了无因管理,就要格外注意防止别的损失产生。同时。无因管理受益者应当主动偿付必要费用。
(责编:向丽)
镜头一
丁俊伟是一家晚报的摄影记者,他的工作就是拎着相机在大街小巷穿来钻去,用镜头捕捉生活中美好的瞬间,记录和见证百姓的喜怒哀乐。不久前的一天,丁俊伟正在专注地拍摄城市夜景,突然,身后传来“嗵”的一声闷响。扭头一看,只见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被汽车撞倒,肇事者加大油门逃之夭夭,而骑自行车的人却倒在血泊中。
“救人要紧!”丁俊伟没有多想。他马上放下手里的活儿,拦了一辆出租车把受伤者送到了医院,并且为她支付了所有的抢救和治疗费用。然而。等丁俊伟心急火燎地忙完这一切,却发现手中那台价值3000余元的数码相机不翼而飞。丁俊伟苦笑,想不到做了一回好事,却损失惨重。
尽管丁俊伟对于相机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心里没谱,但他对讨回为救助伤者垫付的医疗费还是蛮有把握的。因为他觉得,总不可能让自己既出力又出钱吧。这次车祸中的伤者叫储欣欣。一周后。她脱离了生命危险,逐渐清醒了过来。丁俊伟前去探望。顺便想谈谈医疗费的问题。谁知醒过来的储欣欣对丁俊伟的救命之恩非但不感激。反而劈头盖脸地问:“我的自行车哪里去了?”丁俊伟懵了一下,这才想起来。当时只顾着救人,把自行车忘了。转念一想。丁俊伟又觉得储欣欣的自行车丢了与他无关,他做好事救了人。不应该还有保管自行车的义务。更何况自己昂贵的照相机也不知去向了!
丁俊伟跟储欣欣解释了一番,仍没有得到谅解,储欣欣胡搅蛮缠,非要他赔自行车不可。遇到这样不讲道理的人,丁俊伟也气愤不过,说:“既然你这么不知好歹,那你就准备赔我的照相机吧!”说完。丁俊伟摔门而出。
说到做到。不久,丁俊伟一纸诉状将储欣欣告上法庭,除了要求法院判令储欣欣偿还他的打车费和垫付的医疗费外。还特别提出了照相机的索赔要求。而储欣欣也不甘示弱,她主张丁俊伟在救人的时候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致使她的自行车丢失。丁俊伟也应该赔偿。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最后。法庭判决储欣欣的自行车损失由她自行承担;丁俊伟救人垫付的打车费和医疗费。储欣欣要偿还;丁俊伟丢失的照相机。储欣欣也要赔偿。
镜头二
刘海英是一位性情开朗的女孩,为人古道热肠。她笃信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的处事哲理。因此,亲朋也好,邻里也罢,谁家有个什么难事。她都乐意帮忙。然而。一次救火的经历使刘海英对自己一直坚守的这种信念产生了动摇。一天。隔壁邻居家失火,火势很大,但消防车还没有来。此时,屋内还有一位古稀老人,眼看就要出人命了,情势万分紧迫。这时。住在楼上的刘海英全然不管自己是个弱女子。毫不犹豫地和其他几位男同胞冲进了邻居家。火魔肆虐,浓烟滚滚,屋里能见度极低。刘海英灭火的时候不慎把邻居家的一个名贵花瓶碰倒在地打碎了。后来。火终于被扑灭,屋里的老人也被安全解救了出来。可是刘海英的麻烦也来了:邻居要她赔偿名贵花瓶的损失。
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反而要赔偿人家的损失,刘海英想不通。她断然拒绝了邻居的要求。不久,刘海英果真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
对簿公堂之后。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法院最终判决:刘海英无须赔偿邻居花瓶的损失。
在丁俊伟、刘海英的心里。他们都觉得自己特别的憋屈。其实,这种事摊在任何人头上都会觉得冤枉,诸如此类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在我们的生活中频繁地上演着。
日常生活中。一方面每一个人都希望别人不要干涉自己的生活。将属于自己的那方天地严严实实地包裹起来:另一方面却又希望遇到困难的时候别人能施以援手,给予自己无私的帮助。可是,有时候这种帮助会带来一些事与愿违的结果,甚至会产生一些纠纷。如何解决这类纠纷7法律在这对矛盾中找到了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无因管理:
我国的民事法律对无因管理是这样解释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条规定明确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管理人有权要求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但是管理人同样有义务将无因管理所得收入全部返还给受益人。举个例子:小英生病住院,她的朋友小霞在此期间帮她照顾小商店的生意。小英出院以后,需要偿付这段时间小霞照顾小商店的劳动费用,而小霞则必须把这段时间小商店的盈利交给小英。帮助别人管理事务,人们最不愿意看到,也最容易出现的就是好心办了坏事,这也就是说,帮别人的忙也不能随随便便,应该有一定的限度。
刘海英为了救出邻居家的老人奋不顾身冲进火海,她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可是她在实施无因管理过程中出现了碰碎名贵花瓶的重大损失,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依照法律中规定的无因管理的原则,无因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就是,他(她)在管理的过程中负担着注意义务,这个义务等同于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否则,他(她)就会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刘海英的赔偿责任可以与她救火应得的管理费用进行合理的相互抵消。
丁俊伟和储欣欣之间的纠纷更复杂一些。首先。丁俊伟没有义务管理伤者,可是他却为了挽救储欣欣的生命而实施了这种管理,这就构成了无因管理。因此,储欣欣应当偿付丁俊伟打车费、医疗费等费用,这是在情理之中的,也是毫无疑问的。可是接下来的问题是,丁俊伟究竟该不该为储欣欣自行车的损失埋单,丁俊伟照相机的损失和储欣欣自行车的损失这笔账究竟应该怎么算?
首先说照相机。丁俊伟因为抢救被汽车撞倒的储欣欣。时间紧急而把照相机丢失,他并不是故意的或者说构成了重大过失,这个损失应该是管理伤者的事务中受到的损失,被管理者(伤者)储欣欣毫无疑问应当赔偿丁俊伟的照相机损失。至于储欣欣的自行车损失,当时的情况是丁俊伟为了救人无暇顾及储欣欣的自行车,丁俊伟实际上已经尽到了无因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毕竟物与人比,人命关天,这不能算是丁俊伟的重大过失,更谈不上是故意。所以,储欣欣要求丁俊伟赔偿自行车的损失是无理要求,这是对无因管理者丁俊伟附加了不公平的过高注意义务。
总之。实施无因管理,就是义务帮助别人,这要求管理者具有更强的责任心,而法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一旦实施了无因管理,就要格外注意防止别的损失产生。同时。无因管理受益者应当主动偿付必要费用。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