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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色,莫过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处于起步阶段,与英、美等国法律相比,仍存在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规定缺位、权利缺失等问题。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撤回出资的条件,适当扩大监督权的范围,并对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外部承担的有限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