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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否决权是二战结束前夕大国军事、经济实力的反应,其在联合国的运行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联合国 否决权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它吸取了国联正反两反面的经验教训。在其创建过程中否决权是最具争议的问题,美苏英三大国就否决权的应用范围进行激烈的争论,苏联强调常任理事国应拥有绝对否决权,美英则表示异议,最后在雅尔塔会议上三大国达成了“大国一致原则”即所谓的雅尔塔公式。否决权是二战结束前夕大国军事、经济实力的反应,其在联合国的运行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否决权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在吸取了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肯定下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各国人民渴望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战争问题。战后的巴黎和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国际联盟一个致命的缺陷是:对行政院的实质性问题均须“全体一致通过”,即每一个会员国都有否决权,这大大限制了国际联盟职能的发挥,使得许多延缓和制止战争爆发的议案无法通过。尽管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是爆发了,国际联盟束手无策。国联失败的教训告诉世界:为了维护国际机构的正常运转,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拥有否决权。
面对国联的失败,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大国合作的特殊经验、二战战胜国必须肩负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以及东西方之间既合作又矛盾的状况,决定了确保大国一致应成为联合国的政治性基础。概而言之,否决权的设置,正是为了避免联合国重蹈国际联盟的覆辙。
联合国与国际联盟是不同的,安理会的有效行动不再是会员国自己,主要是联合国的有关机构,《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一项规定:“为了保证联合国的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职责,授予安全理事会。”有关联合国否决权问题,宪章主要在27条中加以规定,全部内容包括三组条文,这三组条文相互作用,互为补充,赋予常任理事国否决权。意味着,如果某一大国坚持否决权,则宪章中没有规定否决权条款或宪章生效或取消否决权的修正案,他都可以运用否决权来阻止草案或修正案成为决议。宪章第27条支撑着联合国乃至安理会的整个体制,也使否决权本身在联合国体制中根深蒂固不易更改。
通过多次会议的讨论,最后在1945年旧金山制宪会议上,以30票赞成,2票反对,15票弃权,3票缺席通过了“雅尔塔公式”,其间含混的措辞一字没改地写进了《联合国宪章》27条。这样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提案被宪章正式确认。
否决权的设置,是国际机制的一种创新。它一方面顺应了人类的安全利益需求,坚持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中实行大国一致原则,设想以大国合作为核心维护战后的和平与安全,以确保联合国的权威性和行动的有效性,使其行动不发则己,一发必可制胜,将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希望寄托于安理会诸大国的一致。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大国的需要。否决权满足了诸大国政府对其在大战之后国际事务中拥有突出地位的热望;赋予五大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一般发展的决定性影响;赋予五大常任理事国维护自身利益的实质性特权;赋予五大常任理事国防止联合国对其自身乃至其选定支持的国家采取强制性行动或阻止它不愿意参与的任何联合国权力下的强制性行动的能力。美国国务卿赫尔在美国参议院作证的证词形象地说明了否决权对大国的重要性。他指出:《联合国宪章》的否决权条款对美国参加联合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政府若不能保持它的否决权不会在那里逗留一天的”。
否决权的设计出自确保联合国行动有效和维护大国自身利益的双重动机。故而其作用也有双重效果:一方面强调大国一致,在防止法西斯战争再起、防止一国独断联合国事务、确保联合国行动的权威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但它否定了主权国家平等的信念,造成大国争端无法解决、大国可以为所欲为的结构性弊端,不利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发挥作用。
具体地说,从积极方面来看:首先,否决权体现出大国团结一致的价值所在,确保联合国安理会一旦做出决议,将是决定性的、具有行动能力的。它有效维护了联合国的行动效力,为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了集体屏障。
其次,否决权是一种维护联合国权威性和普遍性、保障集体安全机制的警报器。如果某常任理事国行使了否决权,意味着大国之间出现了不和,警告各国不得蛮干,促使各国慎重考虑决议的内容与性质一一不仅考虑本国的利益。也要考虑整体的利益防止草率行事。当然从总体上和终极意义上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并确保集体安全机制的有效运转。否决权可以有效地发挥制约作用。政治家和学者曾把否决权的作用比喻为“保险丝”和“安全阀”,这是一种比较形象的比喻。一项决议被否决,不外乎两种情况,要么决议本身错误,要么行使否决权的国家有其它政治动机,而更多的是后者,在这种情况下,否决本身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隐藏在表决背后的分歧被暂时搁置起来。大国之间在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安理会表决重大问题时,这种差异必然会表现出来,甚至出现严重的对立。否决权的设立等于设置了一条无形的警戒线,一方面,决议被否决说明问题的重要和敏感,存在重新讨论、协商一致的必要,不能单纯靠表决来解决问题,显示出负责任的态度;另一方面,在发生严重对立时,以否决的方式将问题搁置,有效地防止大国在取得一致意见之前采取单方面的行动,避免矛盾激化引发对抗。
再次,五大常任理事国之间的权力平街。否决权是联合国法律执行体系的作用有赖于每一个常任理事国的意志,从而是联合国执法体系重新输进了分散的原则。保障了大国无法在安理会采取其他大国所不能容忍的单独行动。防止一国控制安理会,独断国际事务。而且,否决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少数者的权利。制止了以多压少现象的发生。
从实践意义上看,否决权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即常任理事国可以有效地单独阻止大多数理事国的赞成表决,但却无法积极地使自己所主张的某项决议得到通过。它是国际组织中突出大国的一种特殊表决制度,赋予大国的特权迄今最大。因而否决权比较容易沦落为大国政治争斗的工具,这也正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未能发挥预期作用的主要原因。否决权的产生是全球利益与大国利益的勉强结合,而否决权的使用更是表现为两种利益的不断碰撞。联合国成立不久,世界就陷入冷战泥潭,否决权成为大国特别是苏美两国政治角逐的工具,常常置公正原则和大多数成员国的利益、意愿而不顾,为了一己私利和政治倾向而频频使用否决权,其作用与设计否决权的初衷大相径庭。
从消极方面而言:首先,否决权“否决”了国家主权平等的美好愿望,是对《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的公然破坏。追求主权平等是国际社会的美好愿望。也是联合国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但愿望和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其次。它赋予大国为一己利益而阻挠决议达成和通过的特权。否决权消除了针对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采取集中的法律强制措施的任何可能性。
再次,它赋予大国“豁免权”,使大国的过激乃至侵略行为得以逃避国际制裁。这种豁免甚至“保护”了某些常任理事国的盟友(如美国在中东问题上对以色列的一味偏袒)。又次大国频频使用乃至滥用否决权招致国际社会对否决权的误解。
[关键词]联合国 否决权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它吸取了国联正反两反面的经验教训。在其创建过程中否决权是最具争议的问题,美苏英三大国就否决权的应用范围进行激烈的争论,苏联强调常任理事国应拥有绝对否决权,美英则表示异议,最后在雅尔塔会议上三大国达成了“大国一致原则”即所谓的雅尔塔公式。否决权是二战结束前夕大国军事、经济实力的反应,其在联合国的运行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否决权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在吸取了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肯定下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各国人民渴望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战争问题。战后的巴黎和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国际联盟一个致命的缺陷是:对行政院的实质性问题均须“全体一致通过”,即每一个会员国都有否决权,这大大限制了国际联盟职能的发挥,使得许多延缓和制止战争爆发的议案无法通过。尽管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是爆发了,国际联盟束手无策。国联失败的教训告诉世界:为了维护国际机构的正常运转,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拥有否决权。
面对国联的失败,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大国合作的特殊经验、二战战胜国必须肩负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以及东西方之间既合作又矛盾的状况,决定了确保大国一致应成为联合国的政治性基础。概而言之,否决权的设置,正是为了避免联合国重蹈国际联盟的覆辙。
联合国与国际联盟是不同的,安理会的有效行动不再是会员国自己,主要是联合国的有关机构,《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一项规定:“为了保证联合国的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职责,授予安全理事会。”有关联合国否决权问题,宪章主要在27条中加以规定,全部内容包括三组条文,这三组条文相互作用,互为补充,赋予常任理事国否决权。意味着,如果某一大国坚持否决权,则宪章中没有规定否决权条款或宪章生效或取消否决权的修正案,他都可以运用否决权来阻止草案或修正案成为决议。宪章第27条支撑着联合国乃至安理会的整个体制,也使否决权本身在联合国体制中根深蒂固不易更改。
通过多次会议的讨论,最后在1945年旧金山制宪会议上,以30票赞成,2票反对,15票弃权,3票缺席通过了“雅尔塔公式”,其间含混的措辞一字没改地写进了《联合国宪章》27条。这样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提案被宪章正式确认。
否决权的设置,是国际机制的一种创新。它一方面顺应了人类的安全利益需求,坚持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中实行大国一致原则,设想以大国合作为核心维护战后的和平与安全,以确保联合国的权威性和行动的有效性,使其行动不发则己,一发必可制胜,将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希望寄托于安理会诸大国的一致。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大国的需要。否决权满足了诸大国政府对其在大战之后国际事务中拥有突出地位的热望;赋予五大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一般发展的决定性影响;赋予五大常任理事国维护自身利益的实质性特权;赋予五大常任理事国防止联合国对其自身乃至其选定支持的国家采取强制性行动或阻止它不愿意参与的任何联合国权力下的强制性行动的能力。美国国务卿赫尔在美国参议院作证的证词形象地说明了否决权对大国的重要性。他指出:《联合国宪章》的否决权条款对美国参加联合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政府若不能保持它的否决权不会在那里逗留一天的”。
否决权的设计出自确保联合国行动有效和维护大国自身利益的双重动机。故而其作用也有双重效果:一方面强调大国一致,在防止法西斯战争再起、防止一国独断联合国事务、确保联合国行动的权威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但它否定了主权国家平等的信念,造成大国争端无法解决、大国可以为所欲为的结构性弊端,不利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发挥作用。
具体地说,从积极方面来看:首先,否决权体现出大国团结一致的价值所在,确保联合国安理会一旦做出决议,将是决定性的、具有行动能力的。它有效维护了联合国的行动效力,为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了集体屏障。
其次,否决权是一种维护联合国权威性和普遍性、保障集体安全机制的警报器。如果某常任理事国行使了否决权,意味着大国之间出现了不和,警告各国不得蛮干,促使各国慎重考虑决议的内容与性质一一不仅考虑本国的利益。也要考虑整体的利益防止草率行事。当然从总体上和终极意义上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并确保集体安全机制的有效运转。否决权可以有效地发挥制约作用。政治家和学者曾把否决权的作用比喻为“保险丝”和“安全阀”,这是一种比较形象的比喻。一项决议被否决,不外乎两种情况,要么决议本身错误,要么行使否决权的国家有其它政治动机,而更多的是后者,在这种情况下,否决本身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隐藏在表决背后的分歧被暂时搁置起来。大国之间在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安理会表决重大问题时,这种差异必然会表现出来,甚至出现严重的对立。否决权的设立等于设置了一条无形的警戒线,一方面,决议被否决说明问题的重要和敏感,存在重新讨论、协商一致的必要,不能单纯靠表决来解决问题,显示出负责任的态度;另一方面,在发生严重对立时,以否决的方式将问题搁置,有效地防止大国在取得一致意见之前采取单方面的行动,避免矛盾激化引发对抗。
再次,五大常任理事国之间的权力平街。否决权是联合国法律执行体系的作用有赖于每一个常任理事国的意志,从而是联合国执法体系重新输进了分散的原则。保障了大国无法在安理会采取其他大国所不能容忍的单独行动。防止一国控制安理会,独断国际事务。而且,否决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少数者的权利。制止了以多压少现象的发生。
从实践意义上看,否决权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即常任理事国可以有效地单独阻止大多数理事国的赞成表决,但却无法积极地使自己所主张的某项决议得到通过。它是国际组织中突出大国的一种特殊表决制度,赋予大国的特权迄今最大。因而否决权比较容易沦落为大国政治争斗的工具,这也正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未能发挥预期作用的主要原因。否决权的产生是全球利益与大国利益的勉强结合,而否决权的使用更是表现为两种利益的不断碰撞。联合国成立不久,世界就陷入冷战泥潭,否决权成为大国特别是苏美两国政治角逐的工具,常常置公正原则和大多数成员国的利益、意愿而不顾,为了一己私利和政治倾向而频频使用否决权,其作用与设计否决权的初衷大相径庭。
从消极方面而言:首先,否决权“否决”了国家主权平等的美好愿望,是对《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的公然破坏。追求主权平等是国际社会的美好愿望。也是联合国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但愿望和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其次。它赋予大国为一己利益而阻挠决议达成和通过的特权。否决权消除了针对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采取集中的法律强制措施的任何可能性。
再次,它赋予大国“豁免权”,使大国的过激乃至侵略行为得以逃避国际制裁。这种豁免甚至“保护”了某些常任理事国的盟友(如美国在中东问题上对以色列的一味偏袒)。又次大国频频使用乃至滥用否决权招致国际社会对否决权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