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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深化,市场经济稳步发展,工业发展十分迅速,致使国内各级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频发。据此,文章对现阶段城市环境管理体质问题进行一一梳理,在结合实用性价值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体制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对应问题的解决新思路。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完善措施;职责;权限
随着国内可持续发展环保工作体系的日臻完善,其整体工作方向基本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模式,此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多以政府机关主导为主,在国家法律制度的帮助下实现对环保工作的理论研究、环境立法、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进入新时期,因此针对现阶段城市环境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现行城市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1组织结构过于臃肿,机构设置缺位
基层环保机构建设体系缺陷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期发展过程中遗留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时环保机构结构缺失问题在中小城市尤为严重。随着中小城市规模日益增长,传统环保机构难以兼顾多项工作,乡镇和农村地区环保机构形同虚设,使得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污染问题成为环保工作的一块心病。另一方面,机构设置臃肿。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是由多部门独立负责改革为多部门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的复合型管理模式,在转变过程中时常忽视对传统机构及相关职能的统一整合,而新的机构又得以授权,因此造成了机构内部臃肿问题的出现。
1.2责权结构混乱,部门职能交叉严重
现阶段环境管理体制普遍存在职能交叉问题,情况如下:职能规划的重叠,监测部门的交叉,保护部门的交叉,污染纠纷处理职能的重叠与交叉等。其次,横向职能设置不科学。现阶段管理体制在横向部门分工方面并不合理,少数行业管理部门具备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而部分综合决策部门则具备专业管理部门的职权,进而导致专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职权重复或冲突问题。各部门管理性质不明,管理部门错位,职权分工模糊,因而难以构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再次,纵向管理层面划分模糊,体制不顺。在纵向管理上,地方环保单位受地方政府和上级环保局的共同管辖,但在工作中多以地方政府领导为核心。受次影响,环保部门上下级机构之间的体系过于混乱,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整体发展需求与建设指标影响,部分中小城市的建设项目始终以利益为先,不顾环境保护,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发生矛盾时采取行政手段干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甚至撤销合并环保机构。
1.3协调运行机制尚未完善
一方面,环境管理单位臃肿、权限混乱、职能交叉等问题严重影响环保部门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且我国缺少对应协调运行机制解决此类矛盾。另一方面,中小城市城乡环境管理工作杂乱不堪,环境问题呈现多样化,因而在管理过程中必然要横跨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导致在缺少统一协调机制的基础下难以实现系统化运作。监督机制有待完善。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系统中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上级对下级监督的渠道,因而使得地方环保部门常常受地方政府牵制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同级监督有效性也不高,因为同级政府间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复杂联系,同级监督不可避免受到影响。此外,公众作为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却流于形式,中小城市相较于大城市其公众环境意识薄弱、反响不强、监督渠道缺乏,社会公众在监督机制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1]。
2.城市改革环境管理体制的应对策略
2.1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完善
环保机构实行的政职权利应始终以法律作为推行工作的核心。我国要想推进环境管理体制完善应首先就管理体制开展法律法规补全工作,完善相关内容,同时提高环境管理机构以及其法律法规的整体地位,衔接、配合各部门之间的规定,对于新部门要加强对其的监督制度,对原有部门的撤销也要逐渐的加强。我国现今的管理制度会更多的加强新机构的授权行为,对国家的核问题立法工作也要更加注重,这样健全的管理体制才能够保证国家在环保事业上有一定的建树,才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
2.2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问责制度
修改环境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并结合实際问题补全法律制度体系,以此维护环保领域内部的法律效用,从而提高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中央、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都要明确,地方政府特别要加强其立法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制度以及环境污染的责问制度都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将污染与治理的责任落实,将地方官员的科学发展观树立起来,经济的发展模式也要相应的改变,加强环境的保护。
2.3跨区域环保监督体制加强
环境管理具有区域性,这是针对不同的地区环境来进行的。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区域合作,这样才能够将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合作提升。在划分上,最基础的是行政区域的划分,跨区域建立的监督机构能够在更高的层面上对地方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使得政策命令能够畅通的下达,地方部门的推诿、扯皮现象要坚决杜绝。
2.4精细划分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首先,为了推动统一监管,避免部门间职能重叠、推诿扯皮现象,应该将其他部门的环保职能分离出来交由环境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并通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授权提高环境管理机构的地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运作、具有权威的环境管理机构。其次,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体制。在现行体制下,地方环保部门完全从属于地方政府,而经济优先的观念往往使环境政策难以顺利实施,因此必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环境管理权限,明确双方职责,避免各自为政。最后,加大环保建设投入,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2]。
3结束语
环境管理体制对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今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识当前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促进其最佳功能的发挥,妥善处理和应对出现的环境问题,为环境保护和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史云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研究[J].魅力中国,2020 (21):403-404.
[2]叶云,王艺晴.我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现状及对策思考[J].环境与发展,2020,32(7):214-215.
作者简介
韩婷婷(1983、4),女,河北宣化人,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律本科,宣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研究方向:城市环境管理。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完善措施;职责;权限
随着国内可持续发展环保工作体系的日臻完善,其整体工作方向基本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模式,此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多以政府机关主导为主,在国家法律制度的帮助下实现对环保工作的理论研究、环境立法、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进入新时期,因此针对现阶段城市环境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现行城市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1组织结构过于臃肿,机构设置缺位
基层环保机构建设体系缺陷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期发展过程中遗留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时环保机构结构缺失问题在中小城市尤为严重。随着中小城市规模日益增长,传统环保机构难以兼顾多项工作,乡镇和农村地区环保机构形同虚设,使得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污染问题成为环保工作的一块心病。另一方面,机构设置臃肿。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是由多部门独立负责改革为多部门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的复合型管理模式,在转变过程中时常忽视对传统机构及相关职能的统一整合,而新的机构又得以授权,因此造成了机构内部臃肿问题的出现。
1.2责权结构混乱,部门职能交叉严重
现阶段环境管理体制普遍存在职能交叉问题,情况如下:职能规划的重叠,监测部门的交叉,保护部门的交叉,污染纠纷处理职能的重叠与交叉等。其次,横向职能设置不科学。现阶段管理体制在横向部门分工方面并不合理,少数行业管理部门具备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而部分综合决策部门则具备专业管理部门的职权,进而导致专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职权重复或冲突问题。各部门管理性质不明,管理部门错位,职权分工模糊,因而难以构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再次,纵向管理层面划分模糊,体制不顺。在纵向管理上,地方环保单位受地方政府和上级环保局的共同管辖,但在工作中多以地方政府领导为核心。受次影响,环保部门上下级机构之间的体系过于混乱,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整体发展需求与建设指标影响,部分中小城市的建设项目始终以利益为先,不顾环境保护,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发生矛盾时采取行政手段干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甚至撤销合并环保机构。
1.3协调运行机制尚未完善
一方面,环境管理单位臃肿、权限混乱、职能交叉等问题严重影响环保部门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且我国缺少对应协调运行机制解决此类矛盾。另一方面,中小城市城乡环境管理工作杂乱不堪,环境问题呈现多样化,因而在管理过程中必然要横跨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导致在缺少统一协调机制的基础下难以实现系统化运作。监督机制有待完善。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系统中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上级对下级监督的渠道,因而使得地方环保部门常常受地方政府牵制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同级监督有效性也不高,因为同级政府间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复杂联系,同级监督不可避免受到影响。此外,公众作为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却流于形式,中小城市相较于大城市其公众环境意识薄弱、反响不强、监督渠道缺乏,社会公众在监督机制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1]。
2.城市改革环境管理体制的应对策略
2.1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完善
环保机构实行的政职权利应始终以法律作为推行工作的核心。我国要想推进环境管理体制完善应首先就管理体制开展法律法规补全工作,完善相关内容,同时提高环境管理机构以及其法律法规的整体地位,衔接、配合各部门之间的规定,对于新部门要加强对其的监督制度,对原有部门的撤销也要逐渐的加强。我国现今的管理制度会更多的加强新机构的授权行为,对国家的核问题立法工作也要更加注重,这样健全的管理体制才能够保证国家在环保事业上有一定的建树,才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
2.2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问责制度
修改环境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并结合实際问题补全法律制度体系,以此维护环保领域内部的法律效用,从而提高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中央、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都要明确,地方政府特别要加强其立法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制度以及环境污染的责问制度都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将污染与治理的责任落实,将地方官员的科学发展观树立起来,经济的发展模式也要相应的改变,加强环境的保护。
2.3跨区域环保监督体制加强
环境管理具有区域性,这是针对不同的地区环境来进行的。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区域合作,这样才能够将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合作提升。在划分上,最基础的是行政区域的划分,跨区域建立的监督机构能够在更高的层面上对地方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使得政策命令能够畅通的下达,地方部门的推诿、扯皮现象要坚决杜绝。
2.4精细划分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首先,为了推动统一监管,避免部门间职能重叠、推诿扯皮现象,应该将其他部门的环保职能分离出来交由环境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并通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授权提高环境管理机构的地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运作、具有权威的环境管理机构。其次,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体制。在现行体制下,地方环保部门完全从属于地方政府,而经济优先的观念往往使环境政策难以顺利实施,因此必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环境管理权限,明确双方职责,避免各自为政。最后,加大环保建设投入,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2]。
3结束语
环境管理体制对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今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识当前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促进其最佳功能的发挥,妥善处理和应对出现的环境问题,为环境保护和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史云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研究[J].魅力中国,2020 (21):403-404.
[2]叶云,王艺晴.我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现状及对策思考[J].环境与发展,2020,32(7):214-215.
作者简介
韩婷婷(1983、4),女,河北宣化人,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律本科,宣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研究方向:城市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