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有版权,使用要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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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你们老板来,赶紧打电话,不来我们就封门了!”
  这是今年2月初,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对一家拒绝缴纳音乐版权使用费的歌厅实施强制执行时说的话。
  2015年4月26日,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播出了一期反映音乐版权收费状况的节目,画面中出现了上面的镜头。卡拉OK版权收费人员赵先生跟随执行法官见证了这一幕:“这家企业我们也是多次沟通,他都拒绝缴纳费用,于是我们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他缴纳3万多元的费用,但他还是不履行,后来法院只好强制执行。”
  从2007年4月,北京市的KTV经营企业要向音乐版权人缴纳版权使用费以来,这项工作已经开展7年多了,KTV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日趋好转,但在收费时工作人员仍面临很多不理解、抗拒甚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到底收费难难在哪儿呢?赵先生说,“谁使用,谁付费”的音乐版权收费理念仍需深入普及,而相关法律制度也期待进一步完善。
  诉讼,维护音乐版权利益
  据介绍,2006年,国家版权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KTV经营企业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为每天每间包房不超过12元。随后,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成立了。音集协被国家版权局指定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及管理单位。其后为了更加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经音集协委托,天合文化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及支付服务工作。
  7年前,23岁的赵先生加入了卡拉OK版权费收取工作。他说那时的收费工作非常艰难。全市1000多家KTV中,仅有十几家能够主动缴费。面对这一状况,音集协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
  2008年11月,北京100家KTV因拒绝缴纳音乐版权使用费,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音集协起诉推上被告席,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2009年,音集协全部胜诉。其中海淀一家歌厅因50首歌曲侵权,被法院判决支付18万元版权使用费,这也是100家涉诉企业中赔偿数额最高的。
  远在香港的著名音乐制作人陈少琪也从这次诉讼中,第一次拿到了大陆的版权使用费。陈少琪是著名的音乐舞台剧《雪狼湖》的创作人之一,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音乐创作,至今已经写了3000多首歌曲。由于香港有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他至今能够从创作的第一首歌曲中获得版权收入,这些源源不断的收益,为他提供了长期的创作动力。之后,陈少琪所在的音乐版权公司也加入了中国音集协,他开始全面进军大陆音乐市场。目前,陈少琪每年都会从大陆获得版权收益。
  通过这些年的诉讼,不少KTV的经营者改变了原有的认识,开始接受版权使用付费的观念,并把这笔费用计入预算中。
  温莎KTV北京区经理陈闫胡说,KTV卖的就是歌曲,使用歌曲进行缴费是合理的,只有新的歌曲不断加入,才能有新的客源;唱吧麦颂副总裁严秋朴表示:这个事对于整个音乐行业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通过音集协还有天合文化集团的宣传,我们也更深地认识到缴纳版权费用的重要性。
  收费,依然阻力重重
  作为精神的产物,音乐与其他创作种类一样,其版权理应受到保护。音乐的创作者和维护者的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受到尊重。正是他们的创造与守护才让那些灵魂之声得以传承和保留。
  然而,据统计,2014年中国音乐产业规模已突破2700亿元,却因为大量盗版盗播,音乐从业者始终难以从中获得收益。天合文化集团受音集协委托要求卡拉OK公司进行缴费时,依然会遇到很大阻力。有部分KTV经营者甚至会将收费人员拒之门外。有时签下一份版权使用合同,往往要与KTV经营者交涉两三个月的时间。天合文化集团不得不经常借助于法律手段来维护音乐人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一年,音集协已经在全国打了3000余起维权官司。尽管百分之百胜诉,但却有将近三分之一的案件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完成费用的收缴。
  期待,规范市场完善法制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在世界范围内,私权利的维护无法通过行政强制力实现,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赵先生呼吁广大经营者,正确认识版权使用费的问题,为这个行业的长足发展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期待法院能加强对卡拉OK版权的维护,相关法律能进一步完善。
  音乐产业能否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其重点在于是否建立一个规范的版权市场体系。这一体系亟需政府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完善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制度。
  2011年7月,中国的刑事法律中多了这样一条:凡是协助非法音乐、电影及其他资料散播的网站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今年4月21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京联合举办“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今年开展的“剑网行动”将把音乐版权作为重点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和集体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会慢慢显示出它的制度优势,发挥出它利益平衡的最大功效,帮助解决著作权人难以行使自己权利的困境,也帮助经营者避免无意识侵权的尴尬。
  音乐产业链复杂而多元,在歌手、乐手和唱片公司的背后,还有词曲作者、录音师等一大批执着于音乐并且依靠音乐而生活的音乐人。当他们的利益持续受到损害,失去的将不只是好的音乐人,甚至有可能是美妙音乐对人们心灵的治愈和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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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发表权是作者的首要著作权。作品不发表,处于秘密不公开状态,社会公众就无从了解作品,作品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那么与作品有关的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行使。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由于发表权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理案件遇到一些难题。如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者未发表的作品,该作者的发表权是否已经行使;已发表的作品是否可以收回;作品载体的转移与发表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词 发表权 擅自发表 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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