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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是人民热议的问题,而其中的焦点话题是个税起征点的高低,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个税起征点在近些年的调整中虽然得到了完善,但仍存在“一刀切”、缺乏弹性等问题。文章对完善个税起征点提出若干建议,建立体现地区差异,与CPI挂钩的起征点调整制度,同时建议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作为个税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个税起征点;个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8-0222-01
关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虽然近几年一直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例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是否合理,采用平税制是否依然科学,投资回报征税比率高于工资征税比率如何改进,新的起征点是否符合现行的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等,而这其中个税起征点的确定问题便是其中的焦点问题。
一、个税“起征点”与个税“免征额”
很明显,现行报刊杂志所讨论的“起征点”问题,存在着一个常识性的错误,混淆了“起征点”与“免征额”两个不同的概念。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两个概念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不同点: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仅就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从两者照顾的侧重对象来看,起征点照顾的是低收入者,而免征额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二、个税起征点政策调整之我见
1.个税起征点调整产生的积极效应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议,决定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并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从之前的5%至45%调整为3%至45%。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的9月1日开始施行,个税起征点调整后,月薪高于2000元低于35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的中产阶级将不再缴纳个税,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应纳税额,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所以,减税在我国现在急需拉动内需的情况下,会对经济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2.现行个税起征点仍存在的问题
①采取“一刀切”的征收方式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数额调整,为什么总是差强人意,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采用的“一刀切”的方式,无法体现公平,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国内南北差异,东西差距,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差异都非常明显,所以不顾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的“一刀切”起征点,很难获得公众的认同。
②未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起征点调整机制缺乏弹性。
通过近几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一直跟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尤其是在现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个税的调整幅度更是远远低于物价上涨的幅度,再加上房价的迅速上升,使得物价上涨对普通家庭尤其是困难家庭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个税起征点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想要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固定下来是不现实的,由此来看现行的个税起征点调整机制是缺乏弹性的,它应该随着人们的收入变化、生活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③忽视家庭因素,未考虑到家庭的赡养系数。
个税只问收入不问支出,而且只问个人收入而不问家庭收入,完全忽视了家庭这一因素对个人消费的重大影响,这往往就造成了不公平的发生。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保障体系还十分薄弱的转型国家里,家庭事实上部分负担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家庭,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势必造成危害。
三、调整个税起征点的具体解决方案
1.个税起征点制度应体现各个地区间的差异。
应该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费用扣除额,即因地制宜的制定个税起征点。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房价、交通等生活基本支出相差很大,因此个税应实行划区征收,像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适用于一个较高的起征点,而其他二线、三线城市适用依次递减的起征点。
2.采用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的浮动制度。
调整个税起征点虽然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在货币购买力快速贬值的背景下,确保民众的生活水准,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CPI的变化情况,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以避免年年上调起征点却无法赶上货币贬值速度的尴尬。
3.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的目标。
西方国家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后再纳税的,他们普遍认为,如果在起征点上就能体贴到弱者的境遇直接进行减税,那么效果会更好。虽然目前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实施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但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应该是个税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宋岳琪.浅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必要性[J].决策与信息,2010(12):182.
[2]张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确定研究[J].现代商业,2009(9):99-100.
[3]赵满福.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个税起征点不宜太高[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5(06):31-33.
[4]聂新田.关于调整我国个税起征点的思考[J].管理观察,2010(29):183-184.
[5]王红茹.中产们的个税改革猜想[J].中国经济周刊,2010(30):21-22.
关键词:个税起征点;个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8-0222-01
关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虽然近几年一直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例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是否合理,采用平税制是否依然科学,投资回报征税比率高于工资征税比率如何改进,新的起征点是否符合现行的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等,而这其中个税起征点的确定问题便是其中的焦点问题。
一、个税“起征点”与个税“免征额”
很明显,现行报刊杂志所讨论的“起征点”问题,存在着一个常识性的错误,混淆了“起征点”与“免征额”两个不同的概念。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两个概念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不同点: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仅就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从两者照顾的侧重对象来看,起征点照顾的是低收入者,而免征额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二、个税起征点政策调整之我见
1.个税起征点调整产生的积极效应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议,决定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并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从之前的5%至45%调整为3%至45%。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的9月1日开始施行,个税起征点调整后,月薪高于2000元低于35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的中产阶级将不再缴纳个税,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应纳税额,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所以,减税在我国现在急需拉动内需的情况下,会对经济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2.现行个税起征点仍存在的问题
①采取“一刀切”的征收方式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数额调整,为什么总是差强人意,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采用的“一刀切”的方式,无法体现公平,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国内南北差异,东西差距,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差异都非常明显,所以不顾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的“一刀切”起征点,很难获得公众的认同。
②未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起征点调整机制缺乏弹性。
通过近几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一直跟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尤其是在现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个税的调整幅度更是远远低于物价上涨的幅度,再加上房价的迅速上升,使得物价上涨对普通家庭尤其是困难家庭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个税起征点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想要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固定下来是不现实的,由此来看现行的个税起征点调整机制是缺乏弹性的,它应该随着人们的收入变化、生活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③忽视家庭因素,未考虑到家庭的赡养系数。
个税只问收入不问支出,而且只问个人收入而不问家庭收入,完全忽视了家庭这一因素对个人消费的重大影响,这往往就造成了不公平的发生。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保障体系还十分薄弱的转型国家里,家庭事实上部分负担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家庭,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势必造成危害。
三、调整个税起征点的具体解决方案
1.个税起征点制度应体现各个地区间的差异。
应该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费用扣除额,即因地制宜的制定个税起征点。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房价、交通等生活基本支出相差很大,因此个税应实行划区征收,像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适用于一个较高的起征点,而其他二线、三线城市适用依次递减的起征点。
2.采用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的浮动制度。
调整个税起征点虽然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在货币购买力快速贬值的背景下,确保民众的生活水准,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CPI的变化情况,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以避免年年上调起征点却无法赶上货币贬值速度的尴尬。
3.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的目标。
西方国家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后再纳税的,他们普遍认为,如果在起征点上就能体贴到弱者的境遇直接进行减税,那么效果会更好。虽然目前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实施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但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应该是个税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宋岳琪.浅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必要性[J].决策与信息,2010(12):182.
[2]张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确定研究[J].现代商业,2009(9):99-100.
[3]赵满福.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个税起征点不宜太高[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5(06):31-33.
[4]聂新田.关于调整我国个税起征点的思考[J].管理观察,2010(29):183-184.
[5]王红茹.中产们的个税改革猜想[J].中国经济周刊,2010(3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