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跻身律师队伍,说得玄点儿,是偶然中的必然。20世纪50年代,“根红苗正”或者“立场坚定”的革命派,一般不会被选入律师队伍。这种情况延至80年代初似乎都无大改变。
我于1954年先是因“胡风案”被整;终因与胡先生素昧平生,又很少读他的书,只好不了了之。进入1955年,又以“反革命”遭肃。尽管最终也得到了一个让人啼笑皆非,堪称“求实”的结论——“经查,不是反革命”,但再充法官似已不宜。偏巧律师新兴,正在招兵,一位分管人事的老同志对我说:“去律协吧,咱们还在一个系统;你去,是顾问的顾问。”于是,我戴着一顶“华冠”干上了律师。
按年头与年纪,我是20世纪50年代的老律师,但我那段律师生涯基本上在行政事务中度过,对律师开创时期的工作无建树可言。毫不夸张地说,路该怎么走,甚至没有想过。在一片懵懂中就再度让人扫入“另册”,从此在另一天地摸爬滚打,一晃就是20年!
律师制度重建,我办的头一件案子是李作鹏反革命案。我那时的心态基本上是小心翼翼地学着“为政治服务”,心想对这样一件全国关注、全球瞩目的要案,主要方面只能按上面的意志办事。
其实根本就没深入思考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从而不可能有突破性的建树。但我毕竟有着强烈的职业责任心与特定的使命感,加之蒙受过“左”倾思潮的反复冲击,已经懂得了一些世事,所以还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尽到最大的努力。也曾把注意力集中于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小有所得。李作鹏有他自己的看法。他对我和苏惠渔教授说:“你们的辩护好比敲小鼓,可只是敲了个边儿,没敲到中心点上。”他有点儿漫不经心地说:“不怪你们!”
在这之后20年的时光里,我不能不常常抚心自问:作为律师,你及格吗?你做到了无愧于人、无愧于心吗?
律师的职责法有明定。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最为重要的是要与专断和特权势同水火,关注与分辨法律上的是非。律师在法律上丢掉了是非观念,也就丢掉了尊严,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我以为律师应当是一个天然的人权主义者。身处封建专制传统绵亘千年不衰的境地,“肉食者”的权利意识历来淡薄,适用法律维护人权恰恰是律师的“正道”。我们的这点信念、这种意志难道不该坚持?
随着工作的发展与律师队伍的不断充实,我们有了越来越多的机缘参与一些政治性很强或者受上层关注的讼案。承办这些案件,尤应着意分清法律上的是非,做到坚定不移地依据法律规范处理问题。经验表明:让政治或者长官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必然会形成权力支配一切的局面,从而使一切都政治化,于是律师也就演变成了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局面,律师也就演变成行政权力支配的“驯服工具”。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长官个人凭借行政手段专断地审定“个案”,极易剥夺人的权利,形成“冤假错”;运用行政手段非分干预律师实务,必然产生执业中的虚伪,导致律师人格的堕落。这绝不是不同意对律师实行“国家管理”。恰恰相反,我们希望这种管理与“行业管理”一样都能加强,关键在于管什么和怎么管。我们仅仅不赞成把律师沦为长官体现个人意志或者政府机关实行国家意志的工具。
纵观上下,环顾左右,国家意志统治一切的局面早因计划经济的改制转型成为陈迹,允许国家意志统治律师业务的情况又有什么理由不改变?
从律师个人来说,为有效维护人的权利履行职责,须有多方面职业才能。就其主要而论,一要善于透过五光十色足以惑人的现象,弄清其间或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揭示出待解决问题的实质;二要能纯熟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为解决问题,从整体出发,应尽可能扩展律师的服务领域;从个体考虑,则宜着力精通某一或者某两三项业务,不能像有的律师那样公开宣告,“我的天职是办案”。办案是手段,要通过它去追求一个终极目标;对具体对象而言,主要是维护某项(种)权益,特别是宪法明定的政治权利;对整个社会来说,则是为实现民主,健全法制,从而建立起一个和谐的、健康的社会秩序。
归根结底,我们履行职责、办理实务的目的又绝不限于解决问题。重要的是能通过解决具体问题去表现一种世界观,去体现我国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我们民族的特征以及时代的特点,去反映人民大众的愿望和需求。集中到一点上,就是要体现我们的作用和力量,借以培育出健康的秩序,创造一个合乎理想的环境。
我于1954年先是因“胡风案”被整;终因与胡先生素昧平生,又很少读他的书,只好不了了之。进入1955年,又以“反革命”遭肃。尽管最终也得到了一个让人啼笑皆非,堪称“求实”的结论——“经查,不是反革命”,但再充法官似已不宜。偏巧律师新兴,正在招兵,一位分管人事的老同志对我说:“去律协吧,咱们还在一个系统;你去,是顾问的顾问。”于是,我戴着一顶“华冠”干上了律师。
按年头与年纪,我是20世纪50年代的老律师,但我那段律师生涯基本上在行政事务中度过,对律师开创时期的工作无建树可言。毫不夸张地说,路该怎么走,甚至没有想过。在一片懵懂中就再度让人扫入“另册”,从此在另一天地摸爬滚打,一晃就是20年!
律师制度重建,我办的头一件案子是李作鹏反革命案。我那时的心态基本上是小心翼翼地学着“为政治服务”,心想对这样一件全国关注、全球瞩目的要案,主要方面只能按上面的意志办事。
其实根本就没深入思考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从而不可能有突破性的建树。但我毕竟有着强烈的职业责任心与特定的使命感,加之蒙受过“左”倾思潮的反复冲击,已经懂得了一些世事,所以还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尽到最大的努力。也曾把注意力集中于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小有所得。李作鹏有他自己的看法。他对我和苏惠渔教授说:“你们的辩护好比敲小鼓,可只是敲了个边儿,没敲到中心点上。”他有点儿漫不经心地说:“不怪你们!”
在这之后20年的时光里,我不能不常常抚心自问:作为律师,你及格吗?你做到了无愧于人、无愧于心吗?
律师的职责法有明定。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最为重要的是要与专断和特权势同水火,关注与分辨法律上的是非。律师在法律上丢掉了是非观念,也就丢掉了尊严,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我以为律师应当是一个天然的人权主义者。身处封建专制传统绵亘千年不衰的境地,“肉食者”的权利意识历来淡薄,适用法律维护人权恰恰是律师的“正道”。我们的这点信念、这种意志难道不该坚持?
随着工作的发展与律师队伍的不断充实,我们有了越来越多的机缘参与一些政治性很强或者受上层关注的讼案。承办这些案件,尤应着意分清法律上的是非,做到坚定不移地依据法律规范处理问题。经验表明:让政治或者长官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必然会形成权力支配一切的局面,从而使一切都政治化,于是律师也就演变成了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局面,律师也就演变成行政权力支配的“驯服工具”。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长官个人凭借行政手段专断地审定“个案”,极易剥夺人的权利,形成“冤假错”;运用行政手段非分干预律师实务,必然产生执业中的虚伪,导致律师人格的堕落。这绝不是不同意对律师实行“国家管理”。恰恰相反,我们希望这种管理与“行业管理”一样都能加强,关键在于管什么和怎么管。我们仅仅不赞成把律师沦为长官体现个人意志或者政府机关实行国家意志的工具。
纵观上下,环顾左右,国家意志统治一切的局面早因计划经济的改制转型成为陈迹,允许国家意志统治律师业务的情况又有什么理由不改变?
从律师个人来说,为有效维护人的权利履行职责,须有多方面职业才能。就其主要而论,一要善于透过五光十色足以惑人的现象,弄清其间或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揭示出待解决问题的实质;二要能纯熟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为解决问题,从整体出发,应尽可能扩展律师的服务领域;从个体考虑,则宜着力精通某一或者某两三项业务,不能像有的律师那样公开宣告,“我的天职是办案”。办案是手段,要通过它去追求一个终极目标;对具体对象而言,主要是维护某项(种)权益,特别是宪法明定的政治权利;对整个社会来说,则是为实现民主,健全法制,从而建立起一个和谐的、健康的社会秩序。
归根结底,我们履行职责、办理实务的目的又绝不限于解决问题。重要的是能通过解决具体问题去表现一种世界观,去体现我国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我们民族的特征以及时代的特点,去反映人民大众的愿望和需求。集中到一点上,就是要体现我们的作用和力量,借以培育出健康的秩序,创造一个合乎理想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