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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94 年中国开展了首届职业足球联赛,也意味着中国足球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足球职业化既合乎世界的潮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回应公民生活需求的时代产物。随着职业足球的迅速发展,公平竞赛问题日显突出,其中最令国人不能容忍的是“黑哨”问題。“黑哨”问题已阻碍了我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造成赛场秩序混乱,引发球迷骚乱,甚至会涉及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的形象。因此深度分析中国足球“黑哨”的成因、将对促进我国足球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内职业足球联赛的良性运转具有重大的影响。本文立足于中国足球的现状,评析和检讨了我国关于体育竞技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黑哨”问题;成因;现状
前言
随着职业足球的迅速发展,公平竞赛问题日显突出,其中最令国人不能容忍的是“黑哨”问题。“黑哨”问题已阻碍了我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造成执法秩序混乱,引发社会争议,甚至会涉及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体育精神的形象。
一、“黑哨”的定义
学术界对什么是“黑哨”行为的定义虽然有着不同的认识,但多数存在以下的共识:“黑哨”是裁判主体主观上故意而为的由于某种原因而致的非公正行为[[1]。
二、中国职业足球黑哨历程
中国职业足球“黑哨”形成之初大部分都不涉及钱财交易,多是因为人情世故而吹的感情哨、关系哨,而后来才有钱财等贿赂行为使得性质更加恶劣。
(一)初期(萌生期 1994 年——2002 年)
1994 年,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正式开赛。而“职业”所带来的各种巨大利益,使得人们难以把持住自己,并且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腐败最终蔓延开来。
1999 年的“渝沈之战”,2001 年的“甲 B 五鼠”事件等 “假球”、“黑哨”案例,震惊全国,明目张胆的进行假球行为使得舆论界骂声不断。在风风火火的反黑中,受到制裁的裁判员却仅仅只有一名自首的龚建平。
(二)中期(猖狂期 2003 年——2009 年)
2002 年“黑哨龚建平案”的处理,并没有改善中国职业足球内部的恶劣风气。2003 年,上海申花与上海国际的比赛,陆俊在张健强的授意下,判罚尺度偏袒上海申花,使得上海申花赢得比赛,赛后张建强与陆俊每人得到 35 万元。2004 年,北京国安与沈阳金德的比赛中,当值主裁判周伟新判给金德一个具有争议的点球,致使北京国安罢赛。2009 年,黄俊杰在足协裁委会主任李冬生的授意下,执法广州医药与青岛中能的比赛,比赛中的判罚偏袒青岛中能。赛后黄俊杰虽然以“卖领导面子”为由拒绝了青岛中能送来的贿赂金,但是“黑哨”行为却已经形成了。
(三)后期(收敛期 2009 年至今)
在 2009 年底中国足坛掀起了一阵反赌打黑风暴,法律制裁了丑恶的腐败人员。多名足协高官如谢亚龙、南勇、杨一民通通被捕。多名参与操作比赛的俱乐部官员、球员、裁判员也涉及之中,其中被判罚的裁判员,分别是陆俊、周伟新、万大雪、黄俊杰。这四名裁判被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周伟新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3 至 7 年不等。
三、中国职业足球体制中导致“黑哨”的原因
(一)国企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企内部管理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为政府官员及内部人控制。虽然经过前一阶段的国企改革,我国大多数国企均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现代化的公司化运作机制,逐步完善了“三会”制度,但未根本解决国家控制的问题,行政权力仍然控制着国企的管理层。目前国企普遍存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很容易造成企业内部人控制,这种内部人的控制将会给国企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弊端。企业内部人控制的恶果,往往是片面追求内部人及小团体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发展
各职业俱乐部之间为了生存和竞争,就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俱乐部向裁判送“黑钱”,使自己的球队“成绩”上涨的假象赢得球迷支持、企业广告,事实上,就隐含着体育衰败的危机。因为个人对财富、金钱的欲望极度膨胀,甚至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不惜铤而走险,因而俱乐部和裁判员不得不在重大比赛中暗箱操作,如是,“黑哨”便由此产生。
(三)部分裁判员体育职业道德水平降低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及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下,使得部分法律观念淡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的裁判员不能严格地要求和约束自己,丧失体育的道德观念,为满足私欲而接受贿赂,致使“黑哨”现象屡屡发生。
(四)监督体制错位助长“黑哨”现象发生
中国足协因为其特殊的双重身份以及与国家体育总局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使得其不能独立的行使监管者的职能,而要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和执行其各种行政指令。这使得足协内部人员更加注重的是完成上级的指令而非真正履行自己应负的监督职责,同时,我国足协内部工作人员都是有国家政府编制的,处于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双重诱惑之间[[2]。因为权力的层层制约,其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在这种隶属关系下,并不能对中国足协本身起到监督作用[3],中国足协作为一个掌握着独裁权力的庞大机构,不仅内部缺乏有效监管,外部也没有一个机构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行业监督。
(五)裁判员的执法报酬较低
2002年甲A足协杯裁判员的工资津贴发放方案变为:裁判员工资津贴由中国足协裁判办公室按月提供裁判执法场次,由中国足协财务部按月发放,其具体金额尚不知晓。篮球甲A比赛裁判员执法一场比赛的工作500-600元,其它比赛则更少。
(六)黑哨问题的社会影响
黑哨问题破坏了崇高的体育竞争,玷污了体育精神。黑哨问题阻碍了运动水平的提高。黑哨问题严重伤害了人们对体育的感情。黑哨问题使裁判丧失了公信力,妨碍了裁判工作。黑哨问题严重践踏了体育法。 参考文献
[1]马岳良.裁判职业化:足球职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J].湖北体育科技,2002,21(2):205-208
[2]王卫荣;试谈中国足球的暴力隐患[J].四川体育科学,2001,95(3)
[3]薛龙,张鲲.裁判对足球赛场秩序的影响[J]体育学刊,2003,10(4):30-33
[4]张鲲.我国职业足球几个热点问题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0,17(4):13-15
[5]张扬.试论职业足球联赛的司法介入[J]四川体育科学,2000(3):11-13
[6]李武.关于加大足球联赛制度的思考[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2,16(1):15-18
[7]方一波“黑哨”调查[U]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
[8]刘德佩.体育社会学[N]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9]郭红莲:《足球黑哨现象的人性成因 》,《体育学刊》 2006 年 9 月 20 日
[10]王雷光,毛丽红:《解读和解决足球“假球与黑哨”问题》,《考试周刊》2009 年 8月 6 日
[11]柴伟丽 严精华:《足球“黑哨”的社會学分析》,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年 11 月 22 日
[12]黄桥贤 陈为群:《我国足球职业联赛频现“黑哨”的理性思考》,《内蒙古体育科技》2007 年 9 月 15 日
[13]段绪来:《我国职业足球“黑哨”行为的司法介入 》,《怀化学院学报》2011 年 11月 25 日
[14]古文东:《我国职业足球发展中的道德失范及对应政策》,《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年 2 月 2 日
[15]朱琳:《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国足球市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 1 月
[16]李文胜、刘留:《我国职业足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体育文化导刊》2015 年 07月
[17]刘举科:《体育法学》,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
[18]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
[19]程明.对中国足坛“黑哨”事件的思考[J].甘肃社会科学,2003,(4)
[20]郭红莲.中国足球“黑哨”现象的人性成因[J].体育学刊,2006,05:129-131.
[21]朱飞.审视中国足球中的体育社会问题[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06:107-109.
[22]闫育东.中国足球裁判界“黑哨”现象引思[A].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第 3 届中国体育博士高层论坛论文集[C].中国体育科学学会:,2010:4.
[23]李烈钧.对中国足球金哨、黑哨和官哨的思考[J].观察与思考,2011,05:50-51.
[24]唐鹏.中国职业足球管理体制研究[D].河海大学,2006.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
关键词:“黑哨”问题;成因;现状
前言
随着职业足球的迅速发展,公平竞赛问题日显突出,其中最令国人不能容忍的是“黑哨”问题。“黑哨”问题已阻碍了我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造成执法秩序混乱,引发社会争议,甚至会涉及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体育精神的形象。
一、“黑哨”的定义
学术界对什么是“黑哨”行为的定义虽然有着不同的认识,但多数存在以下的共识:“黑哨”是裁判主体主观上故意而为的由于某种原因而致的非公正行为[[1]。
二、中国职业足球黑哨历程
中国职业足球“黑哨”形成之初大部分都不涉及钱财交易,多是因为人情世故而吹的感情哨、关系哨,而后来才有钱财等贿赂行为使得性质更加恶劣。
(一)初期(萌生期 1994 年——2002 年)
1994 年,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正式开赛。而“职业”所带来的各种巨大利益,使得人们难以把持住自己,并且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腐败最终蔓延开来。
1999 年的“渝沈之战”,2001 年的“甲 B 五鼠”事件等 “假球”、“黑哨”案例,震惊全国,明目张胆的进行假球行为使得舆论界骂声不断。在风风火火的反黑中,受到制裁的裁判员却仅仅只有一名自首的龚建平。
(二)中期(猖狂期 2003 年——2009 年)
2002 年“黑哨龚建平案”的处理,并没有改善中国职业足球内部的恶劣风气。2003 年,上海申花与上海国际的比赛,陆俊在张健强的授意下,判罚尺度偏袒上海申花,使得上海申花赢得比赛,赛后张建强与陆俊每人得到 35 万元。2004 年,北京国安与沈阳金德的比赛中,当值主裁判周伟新判给金德一个具有争议的点球,致使北京国安罢赛。2009 年,黄俊杰在足协裁委会主任李冬生的授意下,执法广州医药与青岛中能的比赛,比赛中的判罚偏袒青岛中能。赛后黄俊杰虽然以“卖领导面子”为由拒绝了青岛中能送来的贿赂金,但是“黑哨”行为却已经形成了。
(三)后期(收敛期 2009 年至今)
在 2009 年底中国足坛掀起了一阵反赌打黑风暴,法律制裁了丑恶的腐败人员。多名足协高官如谢亚龙、南勇、杨一民通通被捕。多名参与操作比赛的俱乐部官员、球员、裁判员也涉及之中,其中被判罚的裁判员,分别是陆俊、周伟新、万大雪、黄俊杰。这四名裁判被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周伟新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3 至 7 年不等。
三、中国职业足球体制中导致“黑哨”的原因
(一)国企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企内部管理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为政府官员及内部人控制。虽然经过前一阶段的国企改革,我国大多数国企均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现代化的公司化运作机制,逐步完善了“三会”制度,但未根本解决国家控制的问题,行政权力仍然控制着国企的管理层。目前国企普遍存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很容易造成企业内部人控制,这种内部人的控制将会给国企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弊端。企业内部人控制的恶果,往往是片面追求内部人及小团体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发展
各职业俱乐部之间为了生存和竞争,就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俱乐部向裁判送“黑钱”,使自己的球队“成绩”上涨的假象赢得球迷支持、企业广告,事实上,就隐含着体育衰败的危机。因为个人对财富、金钱的欲望极度膨胀,甚至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不惜铤而走险,因而俱乐部和裁判员不得不在重大比赛中暗箱操作,如是,“黑哨”便由此产生。
(三)部分裁判员体育职业道德水平降低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及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下,使得部分法律观念淡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的裁判员不能严格地要求和约束自己,丧失体育的道德观念,为满足私欲而接受贿赂,致使“黑哨”现象屡屡发生。
(四)监督体制错位助长“黑哨”现象发生
中国足协因为其特殊的双重身份以及与国家体育总局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使得其不能独立的行使监管者的职能,而要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和执行其各种行政指令。这使得足协内部人员更加注重的是完成上级的指令而非真正履行自己应负的监督职责,同时,我国足协内部工作人员都是有国家政府编制的,处于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双重诱惑之间[[2]。因为权力的层层制约,其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在这种隶属关系下,并不能对中国足协本身起到监督作用[3],中国足协作为一个掌握着独裁权力的庞大机构,不仅内部缺乏有效监管,外部也没有一个机构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行业监督。
(五)裁判员的执法报酬较低
2002年甲A足协杯裁判员的工资津贴发放方案变为:裁判员工资津贴由中国足协裁判办公室按月提供裁判执法场次,由中国足协财务部按月发放,其具体金额尚不知晓。篮球甲A比赛裁判员执法一场比赛的工作500-600元,其它比赛则更少。
(六)黑哨问题的社会影响
黑哨问题破坏了崇高的体育竞争,玷污了体育精神。黑哨问题阻碍了运动水平的提高。黑哨问题严重伤害了人们对体育的感情。黑哨问题使裁判丧失了公信力,妨碍了裁判工作。黑哨问题严重践踏了体育法。 参考文献
[1]马岳良.裁判职业化:足球职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J].湖北体育科技,2002,21(2):2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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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薛龙,张鲲.裁判对足球赛场秩序的影响[J]体育学刊,2003,10(4):30-33
[4]张鲲.我国职业足球几个热点问题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0,17(4):13-15
[5]张扬.试论职业足球联赛的司法介入[J]四川体育科学,2000(3):11-13
[6]李武.关于加大足球联赛制度的思考[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2,16(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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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郭红莲:《足球黑哨现象的人性成因 》,《体育学刊》 2006 年 9 月 20 日
[10]王雷光,毛丽红:《解读和解决足球“假球与黑哨”问题》,《考试周刊》2009 年 8月 6 日
[11]柴伟丽 严精华:《足球“黑哨”的社會学分析》,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年 11 月 22 日
[12]黄桥贤 陈为群:《我国足球职业联赛频现“黑哨”的理性思考》,《内蒙古体育科技》2007 年 9 月 15 日
[13]段绪来:《我国职业足球“黑哨”行为的司法介入 》,《怀化学院学报》2011 年 11月 25 日
[14]古文东:《我国职业足球发展中的道德失范及对应政策》,《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年 2 月 2 日
[15]朱琳:《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国足球市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 1 月
[16]李文胜、刘留:《我国职业足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体育文化导刊》2015 年 07月
[17]刘举科:《体育法学》,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
[18]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
[19]程明.对中国足坛“黑哨”事件的思考[J].甘肃社会科学,2003,(4)
[20]郭红莲.中国足球“黑哨”现象的人性成因[J].体育学刊,2006,05:129-131.
[21]朱飞.审视中国足球中的体育社会问题[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06:107-109.
[22]闫育东.中国足球裁判界“黑哨”现象引思[A].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第 3 届中国体育博士高层论坛论文集[C].中国体育科学学会:,2010:4.
[23]李烈钧.对中国足球金哨、黑哨和官哨的思考[J].观察与思考,2011,05:50-51.
[24]唐鹏.中国职业足球管理体制研究[D].河海大学,2006.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