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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加强政府透明度,增强官员的清廉性。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制定已经有二十年的时间了,起得了一定成效。本文主要从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体系方面来分析其问题和完善的途径。
关键词:财产申报;法律效力;法律体系;完善途径
财产申报制度,缘起于1766年的瑞典,成文于1883年的英国《净化选举与防止腐败法》。据统计,到目前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财产申报制度。其中就包括亚洲的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地区。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的相关政策性规定、草案共数十个。可以肯定的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了一定的进步。然而,财产申报法律体系仍暴露出许多问題,需进一步完善。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法律效力不强,位阶较低,而在现实的执行中,其效果也和之前的预想有所出入。
一、我国财产申报法律体系的缺陷
(一)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
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统一法律规定。而一项制度的成熟和确立的标志恰恰是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首次提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申报法》是在1989年的全国人大,至今我们依然没有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相比较发达国家,他们都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通过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我国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使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一直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即使是地方政府有实践,也是很少部分的初步试探,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广泛适用。
(二)立法的位阶较低
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都是一些政策性的条例,法律位阶较低。自有关人大代表提议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来,我国分别在1995、2001和2010年出台了三部规定,这是我国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要依据。我国地方政府也有相关的规定出台,如新疆阿勒泰地区出台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
无论是国家出台的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其都是政策性文件,层级位阶较低,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这样便会导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缺乏稳定和权威性,无法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同时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和监督程度。
(三)未与部门法形成统一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财产申报的相关法规都是孤立的存在于其领域,没有与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统一的法律体系更能使制度有效的發挥作用,我国很多法律规定,如《关于领导于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如果仔细探究其具体条文的规定,有些规定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是相矛盾和冲突的,它们由于各自在独自的领域里发挥作用,所以也没有发挥出整体的综合效能,没有使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最为代表性的就是我国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没有涉及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不仅使法律缺失统一性,影响立法效益的正常发挥,也影响到国家整体法制的权威,使之缺乏严肃性。
(四)相关的监督体系配套较弱
财产申报制度需要有一套完善和高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其顺利执行,监督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从目前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来说,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独立性,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而且在司法过程中,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从而使监督无法可依。
二、我国财产申报法律体系出现缺陷的原因
(一)公务员自身利益者的阻碍
财产申报制度针对的是经济利益问题。公务员的利益最本质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在现实的生活中,公务员有着双重的身份,一个是“经济人”,一个是“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经济人”的本性导致公务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以自己的利益为基准,保证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为公务员首先是“经济人”,而后才是“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两者代表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
同时,公务员“经济人”的自然属性,还会牵涉到其内部的既得利益。如果公开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就可能触动到他们的既得利益。
(二)公务员隐私权问题
隐私意识对财产申报公开是一种天然的排斥,特别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于自己财产隐私的保护更是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思想中,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自己的财产来源、财产状况、财产变动有所保密是其基本的表现。并且随着法治的普及,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的增强,对于自己隐私的重视度也越来越高,可能会对财产申报制度借以“触犯隐私权”为借口,反对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立法者必须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关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点,协调好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财产申报法律体系的完善途径
(一)出台统一的《财产申报法》
要系统的规范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提高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位阶,颁布由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由此实现政策到法律的转变,体现出该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立法者出台统一的立法规定并逐步的推广,指导公众能合法、理智的看待相关现状,并且能调动起公众参与到社会监督以及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以立法规定为契机,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作出与其相配套的规定,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体系。
(二)提高立法的位阶
从目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现在的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不是规范的法律文件,缺乏权威性,法律位阶不高,不能使财产申报制度在防腐治腐的实际工作起到警戒、震慑作用,更不利于腐败问题的处罚和处理。提高立法的位阶,可以在法律出现冲突和矛盾的时候,以高位阶的法律为主,因而在出现与财产申报制度冲突规定时,可以使财产申报制度优先发挥作用,从而增强该项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加强与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
为了能更好的健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体系,我国其他的一些部门法也该相应的在其内容中修正或者加入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与《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相衔接。
第一,与《公务员法》相衔接。笔者认为,在《公务员法》应该增加相應的规定,如在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公务员应该进行财产申报义务”,在惩戒中规定“公务(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员在申报财产时不得瞒报、虚报财产,如有违反,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协调。公务员财产申报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在《条例》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必然使政府在推行此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和《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更好的相互衔接,所以笔者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加入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四)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体制可以对预防和惩治公务员腐败起到良好的作用。要想发挥财产申报反腐功效,完善公务员的监督体制是重要的基础。首先要在新形势下继续加强内部行政监督。尽快改变目前双重领导的状态,排除监督工作中所受到的干扰,保证监督的实效性。其次,对外要加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配合。赋予各机构相对独立的职权,增强监督的主动性、自主性和积极性。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首先保证自身的清廉。
为了保障财产申报制度能尽快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應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采取必要的过渡措施,减轻制度推行的各种阻力,防止制度流于形式。政府需要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效力,出台相关的统一性法律,完善配套机制等等。在当前国情下,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有很大的问题,但是民众对于财产申报的要求和当前反腐的程度都有利于我国出台一部相关法律约束公务员行为,增强政府的廉洁性和透明度。因此,立法机构和决策机构应尽快构思出台,将财产申报这一项“阳光法案”真正落实到现实使用中。
参考文献:
[1]王晶晶,& 梁耀盛.(2010).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6),12-13.
[2]赵光铁.(2011).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改善对策. (Doctoral dissertation, 延边大学).
[3]丁伟峰,&王军.(2011).中国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障碍及清除路径.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32(5), 82-85.
关键词:财产申报;法律效力;法律体系;完善途径
财产申报制度,缘起于1766年的瑞典,成文于1883年的英国《净化选举与防止腐败法》。据统计,到目前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财产申报制度。其中就包括亚洲的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地区。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的相关政策性规定、草案共数十个。可以肯定的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了一定的进步。然而,财产申报法律体系仍暴露出许多问題,需进一步完善。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法律效力不强,位阶较低,而在现实的执行中,其效果也和之前的预想有所出入。
一、我国财产申报法律体系的缺陷
(一)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
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统一法律规定。而一项制度的成熟和确立的标志恰恰是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首次提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申报法》是在1989年的全国人大,至今我们依然没有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相比较发达国家,他们都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通过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我国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使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一直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即使是地方政府有实践,也是很少部分的初步试探,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广泛适用。
(二)立法的位阶较低
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都是一些政策性的条例,法律位阶较低。自有关人大代表提议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来,我国分别在1995、2001和2010年出台了三部规定,这是我国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要依据。我国地方政府也有相关的规定出台,如新疆阿勒泰地区出台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
无论是国家出台的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其都是政策性文件,层级位阶较低,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这样便会导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缺乏稳定和权威性,无法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同时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和监督程度。
(三)未与部门法形成统一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财产申报的相关法规都是孤立的存在于其领域,没有与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统一的法律体系更能使制度有效的發挥作用,我国很多法律规定,如《关于领导于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如果仔细探究其具体条文的规定,有些规定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是相矛盾和冲突的,它们由于各自在独自的领域里发挥作用,所以也没有发挥出整体的综合效能,没有使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最为代表性的就是我国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没有涉及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不仅使法律缺失统一性,影响立法效益的正常发挥,也影响到国家整体法制的权威,使之缺乏严肃性。
(四)相关的监督体系配套较弱
财产申报制度需要有一套完善和高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其顺利执行,监督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从目前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来说,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独立性,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而且在司法过程中,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从而使监督无法可依。
二、我国财产申报法律体系出现缺陷的原因
(一)公务员自身利益者的阻碍
财产申报制度针对的是经济利益问题。公务员的利益最本质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在现实的生活中,公务员有着双重的身份,一个是“经济人”,一个是“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经济人”的本性导致公务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以自己的利益为基准,保证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为公务员首先是“经济人”,而后才是“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两者代表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
同时,公务员“经济人”的自然属性,还会牵涉到其内部的既得利益。如果公开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就可能触动到他们的既得利益。
(二)公务员隐私权问题
隐私意识对财产申报公开是一种天然的排斥,特别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于自己财产隐私的保护更是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思想中,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自己的财产来源、财产状况、财产变动有所保密是其基本的表现。并且随着法治的普及,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的增强,对于自己隐私的重视度也越来越高,可能会对财产申报制度借以“触犯隐私权”为借口,反对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立法者必须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关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点,协调好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财产申报法律体系的完善途径
(一)出台统一的《财产申报法》
要系统的规范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提高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位阶,颁布由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由此实现政策到法律的转变,体现出该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立法者出台统一的立法规定并逐步的推广,指导公众能合法、理智的看待相关现状,并且能调动起公众参与到社会监督以及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以立法规定为契机,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作出与其相配套的规定,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体系。
(二)提高立法的位阶
从目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现在的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不是规范的法律文件,缺乏权威性,法律位阶不高,不能使财产申报制度在防腐治腐的实际工作起到警戒、震慑作用,更不利于腐败问题的处罚和处理。提高立法的位阶,可以在法律出现冲突和矛盾的时候,以高位阶的法律为主,因而在出现与财产申报制度冲突规定时,可以使财产申报制度优先发挥作用,从而增强该项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加强与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
为了能更好的健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体系,我国其他的一些部门法也该相应的在其内容中修正或者加入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与《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相衔接。
第一,与《公务员法》相衔接。笔者认为,在《公务员法》应该增加相應的规定,如在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公务员应该进行财产申报义务”,在惩戒中规定“公务(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员在申报财产时不得瞒报、虚报财产,如有违反,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协调。公务员财产申报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在《条例》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必然使政府在推行此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和《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更好的相互衔接,所以笔者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加入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四)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体制可以对预防和惩治公务员腐败起到良好的作用。要想发挥财产申报反腐功效,完善公务员的监督体制是重要的基础。首先要在新形势下继续加强内部行政监督。尽快改变目前双重领导的状态,排除监督工作中所受到的干扰,保证监督的实效性。其次,对外要加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配合。赋予各机构相对独立的职权,增强监督的主动性、自主性和积极性。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首先保证自身的清廉。
为了保障财产申报制度能尽快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應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采取必要的过渡措施,减轻制度推行的各种阻力,防止制度流于形式。政府需要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效力,出台相关的统一性法律,完善配套机制等等。在当前国情下,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有很大的问题,但是民众对于财产申报的要求和当前反腐的程度都有利于我国出台一部相关法律约束公务员行为,增强政府的廉洁性和透明度。因此,立法机构和决策机构应尽快构思出台,将财产申报这一项“阳光法案”真正落实到现实使用中。
参考文献:
[1]王晶晶,& 梁耀盛.(2010).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6),12-13.
[2]赵光铁.(2011).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改善对策. (Doctoral dissertation, 延边大学).
[3]丁伟峰,&王军.(2011).中国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障碍及清除路径.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32(5), 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