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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高认罪率的现实,从存在合理性的角度说明了我国“口供中心主义”的司法现状。“批判不如改造”,确立有罪答辩机制下的口供证据规则,特别是基于证据规则的基础性规则、排除性规则、补强规则进行具体规则设计与建构,对于口供证据资格及证明力加以规范与完善,显然是一种更务实、可行的法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