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保险法》第49条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on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保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合同是否是否随之转移,对此,我国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学理上对于这方面主要有两大争论——“从物主义”以及“属人主义”之争。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讲,大多倾向于采用“从物主义”。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则在旧法“属人主义”的基础上,融入了“从物主义”的规定,从而更有利于对被保险人以及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同时,新法49条的改变也相应的影响到了被保险人、受让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在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合同解除权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改变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是我国立法的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物主义;属人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01-02
  作者简介:刘壮元(1989-),男,汉族,河北衡水人,本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法和商法。
  一、新《保险法》第49条概述
  (一)新《保险法》第49条的内容
  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受让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转让行为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三十日内,可以依约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保费中,自保险责任开始至解除这一期间内的部分扣除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显著增加而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旧《保险法》第34条的内容
  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的,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三)新旧立法比较
  作为关于保险合同转让方面的规定,这一改变主要在于:
  1.保险标的的转让
  按照旧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合同并不必然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并不一定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新法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导致保险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要通知保险人,同时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的变更权与解除权,这就使得保险人的风险不会平白增加,保险人的权益也受到了保护。
  2.危险显著增加的特殊情形
  新《保险法》第49条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形,即只有当保险标的转让行为导致危险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才具有通知义务,或者说这种通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才具有强制性
  3.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变更权与解除权
  新《保险法》第49条中还规定了保险人的合同变更权与解除权,这一点在旧法中也有规定,但两者之间却有所不同。
  首先,旧法中保险人的合同变更权与解除权是自保险标的转让时就有的,而新法则是对保险人的这项权利加以时间限制——三十天的除斥期间,如果保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按照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约定,则表示保险人同意了保险合同转让行为。
  其次,旧法中保险人的合同变更权与解除权是没有前提限制的,而新法则明确是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才有的。
  二、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学说
  如果财产保险标的发生转让,那么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发生转移,对此,主要有“属人主义”和“从物主义”两种观点。我国也是经历了这两种观点的演变而发展至今,在采用“从物主义”的同时,也兼有“属人主义”的特征。
  (一)不同的立法学说
  1.属人主义学说
  属人主义学说主张,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转让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该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认可,否则该保险合同不发生转让,原保险合同丧失效力。
  2.从物主义学说
  “从物主义”学说认为,如果保险标的已经转让,而被保险人已经实际丧失的保险利益不发生转移,那么原有的保险合同就会丧失效力,这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以及受让人的利益,而且从经济角度来讲也会造成浪费。所以采用“从物主义”学说的国家一般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受让人所享有。但是这种学说在向被保险人以及受让人一方倾斜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保险人的不公。
  3.折衷主义
  “属人主义”和“从物主义”都各有利弊,“折衷主义”正是将这两种学说结合到了一起,这样既保护了保险人的权益,不会平白遭受更大的风险,同时也使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不同国家的立法主张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属人主义”学说,但在法定转移的几种情形下,采用“从物主义学说”。日本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从物主义”学说。日本采用的是“条件性从物”的方法,即一般情况适用从物的规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保险危险显著增加时,才适用属人的规则。德国则采用的是“先从物,后属人”的规则,即保险合同先随着保险标的而发生转移,随后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如果保险人不表示反对,则合同发生转移。
  三、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的立法意义与立法完善
  (一)新法“先从物,后属人”立法意义
  1.“先从物”的立法意义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利害关系即是保险利益。而一旦被保险人丧失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则丧失了保险利益,为了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把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并转移至保险标的受让人,这也体现了对保险利益原则的遵守。
  2.“后属人”的立法意义
  因为保险的基本职能为经济补偿职能,那么其主要作用不仅在于对个人损失的补偿,还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是一种基于风险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合同,因而有必要对保险合同的转让施加限制,即当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显著增加时,保险人可以依据约定行使保险合同的变更权与解除权。
  (二)我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完善
  从我国立法过程来看,大致经历了从“属人主义”到“从物主义”再到“先属人,后从物”的变化过程。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由此不断得到完善。
  但是,从现有司法实践中看,就现有的保险法律制度而言,尚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
  1.从保险标的转让到保险人行使合同变更权及解除权期间存在法律上的“真空期”
  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的同时,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这表明无论该转让行为是否导致危险显著增加,受让人的权利已然形成。而保险人只得在该转让行为导致危险显著增加时,根据第49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行使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告知到保险人行使权利期间,依然存在“真空期”,倘若此时发生由于标的转让引起保险事故增加的保险事故,受让人不得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2.“显著增加”的标准
  新《保险法》引入了危险“显著增加”的重要概念,这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人以及受让人有重大意义,然而,怎样才算“显著增加”,这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势必会造成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混乱。
  对于这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形,法律是否可以考虑适当的押金制度,保证受让人在这一“真空期”依然享有保险事故受偿的权利。对于“显著增加”,立法机关应当列举一些具体法律适用标准。
  总之,立法完善的过程在于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平衡,只有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才可以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共赢。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陈晓云.中国保险法律的修改与完善[J].法学杂志,2005.
  [4]郑玉波.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2006.
其他文献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美国公司法中避免中上市公司股东过度干涉运营的历史原因,并且用英美的调查研究和例子说明了限制股东干涉的现实原因。  关键词:英美;上市股东保护;限制股东权利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97-03  一、引言  股东保护在公司治理领域已经是一个被各国学者讨论得较为透彻的话题,衡量其保护水平的主要变量主要包括公司重大资
期刊
摘 要:带着大家的期待和盼望的《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获得通过,其中做出的许多修改值得思考,今天我从男女平等的角度看,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将男性纳入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在中国的传统思想里只有弱者需要被保护同时弱者也是被排挤被欺负的首选对象。传统的弱者包括妇女、老人、儿童等。其中儿童、老人,不会面临许多社会压力,典型的是找工作的问题,许多岗位觉得女性弱不愿意给予女性工作,让女性工作艰难,经济基础决定上
期刊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加强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本文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法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法治建设需要进行的重点工作等方面,以发展的眼光论述加强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及和谐社会建设对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期待,阐述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建设;重要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
期刊
摘 要:本文以《李某某诉上海某冷机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评析对象从与有过失与共同侵权在实习学生因工损害中的认定、赔偿标准等七个要点对其进行评析,肯定了此案判决中的弱者保护倾向。  关键词:实习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与有过失;共同侵权;残疾损害赔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63-03  作者简介:刘春华
期刊
摘 要:本论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其次对企业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风险进行法律经济分析;再次,提出防范企业安全生产法律风险的措施;最后,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企业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05-02  作者简介:王兆熊(1973-),女,广西河池人,广东女子职业
期刊
摘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针对农村贫困居民的一项“兜底”政策,是农村贫困人口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可以有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作用,实现应保尽保、精准帮扶,是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步骤。本文以贵州省为例,对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现状进行研究,探讨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而为有关部门制定工作决
期刊
摘 要:《生态补偿条例》的制订工作从2010年就开始启动,但至今尚未出台,其中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最基础的生态补偿的概念,在理论界与实践中产生了分歧,对立法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阻碍。事实上,生态补偿并非法律领域的一个原生概念,对于生态补偿概念的考察应当从生态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考察其含义的历史演变,揭示其理论基础,并从法律制度建构的视角对生态补偿的概念作出应然解释。  关键词:环境法;
期刊
摘要: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应如何计算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从客观公正原则出发,前罪已执行的刑罚应计算至后罪行为实施之日。  关键词:保外就医;犯新罪;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09-02  作者简介:李瑞明(1969-),女,汉族,北京人,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人
期刊
摘要:自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和法制化成为主旋律。对比中国的巡抚制度和英国在诺曼底征服后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可以认识到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法制的成功必须依赖公民利用司法维权的诉讼,因为法的核心精神是契约精神,契约的根基是签约人的权利。司法诉讼不单是维护了公民权益,更是改变了公共政治生活模式,让公民获得了除选举外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司法治理;行政治理;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
期刊
摘要:文章研究了应用GC/MS法检验某感冒冲剂中的新型毒品PMMA的方法。  关键词:PMMA;新型毒品;GC/MS  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097-02  作者简介:何伟仪(1980-),男,汉族,广西柳州人,广西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工程师,研究方向:理化检验。  PMMA又名4-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4-methoxyme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