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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诉交易”在我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诉讼现象,审判权力行政化的运行机制、不合理的诉讼真实理念、案件分流机制的匮乏以及不当的绩效考评机制导致法官承担巨大压力,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权,为达到一定的诉讼目的,与诉讼当事人进行利益平衡,是其转移压力主要方式。压力与权力驱动的法官,在原被告和不知情的“社会人”之间理性选择,促从了“审诉交易”的达成。“审诉交易”在当前的司法审判工作中无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仍存在大量的弊端。如何矫正“审判权”扭曲?在当前司法理念改革中,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