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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专利审查中,能不能正确把握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能否授权至关重要。本文通过三个复审案例分析,以专利代理人的实践体会,提出要把握好"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衡量尺和衡量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性质和能力,并强调要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及所有的现有技术为判断基础。而不是以具体自然人的学识水平、理解能力作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