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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白喜事所收礼金离婚时可分割吗
编辑同志:
李某与王某于1990年2月结婚。婚前,李家有6间房屋。婚后,两人使用其中的两间。1996年11月,李某的父亲去世,在办丧事的过程中收取了礼金6000元。
李某的父亲去世后,二人一直居住在原处。1998年8月,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起诉书中称,1996年李某的父亲去世时,家中收取的礼金6000元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王某能否将这笔礼金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顺发
顺发朋友:
在我国,遇到结婚或丧事时赠送礼金是风俗习惯。礼金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可以按照赠与来对待,但礼金的赠与一般没有明确对象。
在本案中,礼金是在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2条第2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受赠的礼金应当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划入家庭共同财产中来分割处理。
离婚后,还能就家庭暴力
提出损害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与男青年赖某结婚后,发现他脾气暴躁,而且在我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经常打骂我,有两次还把我打伤住院。几个月前,我再也无法忍受他的暴力行为,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最近,我听说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可如今我和赖某已经离婚几个月了,不知是否可以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刘娜
刘娜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依照这一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你来信可知,赖某经常打骂你,并将你打伤住院,对此,你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对于在离婚后提出请求的,法律是否支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除以下两种情况:(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你与赖某离婚还不满一年,为此,可以要求赖某给予经济赔偿,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丈夫成为植物人婚姻可否解除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鲁某经人介绍相爱并于1995年5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并有一子。2000年3月,丈夫鲁某遭遇车祸,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是却成了植物人。这几年,我一直和公婆一起照顾丈夫。经咨询医学专家得知,丈夫根本没有苏醒的可能。我才30多岁,这样一直下去也不是回事,所以我起了离婚的念头。请问,我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判离?
姚兰
姚兰朋友: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本质就在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既包括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也包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你们的情况可否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这里涉及到夫妻义务的履行问题。同居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居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就你的情况看,丈夫鲁某现在成为植物人,无法再表达任何感情,在一起共同生活已经难以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换句话说,你们婚姻的自然基础已不复存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你一旦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当然,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很可能判决你对鲁某承担一定的继续扶养义务。
婚前完成的作品,离婚后所得的稿酬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编辑同志:
去年冬,我与丈夫张某因为感情破裂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在我们离婚之前,张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与出版部门签订了出版合同,在该书出版后出版社应付给张某21000元稿酬,因为这是一笔还没有实际取得的收入,所以在分割财产时也没提起这件事。最近,这部书正式出版了,出版社也按约定支付了稿酬。因小说是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为此,我要求以共同财产对稿酬进行分割,可张某说小说是他独立完成的,而且稿酬也是在离婚后取得的,以此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能请求分割前夫在离婚后所取得的这笔稿酬吗?
赵小燕
赵小燕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为此,稿酬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可知,不论知识产权是归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知识产权要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得到收益,此时,有的夫妻已经分道扬镳了。对于这些收益,还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即使在离婚后也能归双方所有,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你来信可知,这笔21000元的稿酬虽然是张某在你们离婚后所取得的,但作品却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而且签了出版合同并约定了稿酬,这笔稿酬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那么,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所以,你可以请求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效婚姻涉及的财产、子女纠纷问题可否上诉
编辑同志:
因年轻无知了解不够,上当受骗,我竟与有妇之夫张某恋爱结婚生活多年,现已生子。最近因其妻举报,张某被以重婚治罪,我们的婚姻也被宣告无效,并不得上诉。我想问一下,对法院作出的我与张某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部分是否还可以上诉?
新梅
新梅朋友:
婚姻无效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中对婚姻无效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无效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请求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适用撤诉的规定。而对当事人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实行二审
终审,当事人对有关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咋分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前买了一套贷款房,婚后按银行规定如期还款。现结婚几年,我俩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请问该套婚前买的贷款房应如何分割?
许静
许静朋友:
如果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在购房人结婚前,因此该房屋属于购房人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破裂,该房屋应归购房人所有。但部分贷款的偿还发生在结婚后,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支出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部分贷款额度就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处理上述房屋时,购房人须将上述额度的钱款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编辑同志:
李某与王某于1990年2月结婚。婚前,李家有6间房屋。婚后,两人使用其中的两间。1996年11月,李某的父亲去世,在办丧事的过程中收取了礼金6000元。
李某的父亲去世后,二人一直居住在原处。1998年8月,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起诉书中称,1996年李某的父亲去世时,家中收取的礼金6000元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王某能否将这笔礼金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顺发
顺发朋友:
在我国,遇到结婚或丧事时赠送礼金是风俗习惯。礼金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可以按照赠与来对待,但礼金的赠与一般没有明确对象。
在本案中,礼金是在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2条第2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受赠的礼金应当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划入家庭共同财产中来分割处理。
离婚后,还能就家庭暴力
提出损害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与男青年赖某结婚后,发现他脾气暴躁,而且在我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经常打骂我,有两次还把我打伤住院。几个月前,我再也无法忍受他的暴力行为,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最近,我听说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可如今我和赖某已经离婚几个月了,不知是否可以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刘娜
刘娜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依照这一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你来信可知,赖某经常打骂你,并将你打伤住院,对此,你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对于在离婚后提出请求的,法律是否支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除以下两种情况:(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你与赖某离婚还不满一年,为此,可以要求赖某给予经济赔偿,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丈夫成为植物人婚姻可否解除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鲁某经人介绍相爱并于1995年5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并有一子。2000年3月,丈夫鲁某遭遇车祸,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是却成了植物人。这几年,我一直和公婆一起照顾丈夫。经咨询医学专家得知,丈夫根本没有苏醒的可能。我才30多岁,这样一直下去也不是回事,所以我起了离婚的念头。请问,我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判离?
姚兰
姚兰朋友: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本质就在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既包括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也包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你们的情况可否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这里涉及到夫妻义务的履行问题。同居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居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就你的情况看,丈夫鲁某现在成为植物人,无法再表达任何感情,在一起共同生活已经难以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换句话说,你们婚姻的自然基础已不复存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你一旦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当然,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很可能判决你对鲁某承担一定的继续扶养义务。
婚前完成的作品,离婚后所得的稿酬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编辑同志:
去年冬,我与丈夫张某因为感情破裂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在我们离婚之前,张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与出版部门签订了出版合同,在该书出版后出版社应付给张某21000元稿酬,因为这是一笔还没有实际取得的收入,所以在分割财产时也没提起这件事。最近,这部书正式出版了,出版社也按约定支付了稿酬。因小说是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为此,我要求以共同财产对稿酬进行分割,可张某说小说是他独立完成的,而且稿酬也是在离婚后取得的,以此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能请求分割前夫在离婚后所取得的这笔稿酬吗?
赵小燕
赵小燕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为此,稿酬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可知,不论知识产权是归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知识产权要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得到收益,此时,有的夫妻已经分道扬镳了。对于这些收益,还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即使在离婚后也能归双方所有,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你来信可知,这笔21000元的稿酬虽然是张某在你们离婚后所取得的,但作品却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而且签了出版合同并约定了稿酬,这笔稿酬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那么,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所以,你可以请求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效婚姻涉及的财产、子女纠纷问题可否上诉
编辑同志:
因年轻无知了解不够,上当受骗,我竟与有妇之夫张某恋爱结婚生活多年,现已生子。最近因其妻举报,张某被以重婚治罪,我们的婚姻也被宣告无效,并不得上诉。我想问一下,对法院作出的我与张某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部分是否还可以上诉?
新梅
新梅朋友:
婚姻无效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中对婚姻无效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无效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请求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适用撤诉的规定。而对当事人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实行二审
终审,当事人对有关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咋分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前买了一套贷款房,婚后按银行规定如期还款。现结婚几年,我俩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请问该套婚前买的贷款房应如何分割?
许静
许静朋友:
如果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在购房人结婚前,因此该房屋属于购房人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破裂,该房屋应归购房人所有。但部分贷款的偿还发生在结婚后,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支出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部分贷款额度就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处理上述房屋时,购房人须将上述额度的钱款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