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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场有种标称“金还珠”的“保健品”宣传能美容、补钙,对胃肠疾病症状也有作用,可经查证方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所谓的保健功能纯属子虚乌有,治疗作用更是欺人之说。
“神奇的‘金还珠’”中宣称:传统中医对海水珍珠的论述,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采集利用珍珠的国家,至今已有三千多年历史,最早的文献记载于晋朝葛洪著《抱朴子》一书中“珍珠竟寸以上,服食令人长生。明朝医学巨著《本草纲目》中较为详细的记载(珍珠)‘镇心、点目、去肤翳瘴膜。涂面,令人润泽好颜色。涂手足,去皮肤逆胪。棉裹塞耳,主聋。磨翳坠痰。除面,止泄。合知母,疗烦热消渴。合左缠根,治小儿痘疮入眼,除小儿惊热。安魂魄,止遗白浊,解痘疗毒,主难产,下死胎胞衣。”
古代医学典籍的确有对珍珠多种效用的记载,但是“海水珍珠”等同于“金还珠”南珠粉?在产品加工过程中,珍珠的有效成份没有被破坏?北海金还珠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称南珠粉“含有珍珠全成份”,并没有出具能够证明该产品的有效成分等同于珍珠的证据。仅一句海水“海水含有大量成霰石结构排列钙质及锌砷锗铁等二十余种微量元素、二十余种硬蛋白氨基酸和抗衰老因子”,且是针对“海水珍珠”而言的,“金还珠”南珠粉“移花接木”的将之用来美化自己,这种做法能说明什么?
记者咨询了广西省卫生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名为“金还珠”牌水溶南珠粉是2000年批准的一种食品,有“桂卫食准字”卫生许可文号,是一种普通食品。关于该食品的宣传是否有夸大之嫌,工作人员称不便就此发表意见。
那么,究竟什么是食品,食品的宣传应该遵循什么?“金还珠”南珠粉的宣传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样释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宣传中还提到:金还珠牌海水南珠粉选用广西合浦产优质南珠经特殊工艺加工而成……是一种特殊营养食品,尤其适用于现代女性需内外调理以养颜护肤者。
“金还珠”南珠粉是“特殊营养食品”?《国家关于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中这样解释:“特殊营养食品”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标准〉的基本原则中规定: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特殊营养食品不得标注对某中疾病有预防和治疗作用。
如果金还珠南珠粉果真为特殊营养食品,那么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记者找遍整张宣传单,并未见任何能够证明金还珠南珠粉为“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
由此可知,“金还珠”南珠粉的以上宣传已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是,与其他涉嫌虚假夸大宣传的食品一样,光有古人怎么说还不够,“评古论今、旁征博引”成了这些食品说服消费者共同的看家“武器”,这方面“金还珠”南珠粉也不例外。
“现代医学”对海水珍珠的研究:《中国药典》中记载,珍珠“甘、咸、寒、归心、肝经。具有安神定惊,明目消翳,解毒生肌的功能。主治惊悸失眠,惊风癫痫,目生云翳,疮痂不敛等。”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了海水珍珠具有如下作用:
安神定惊、延缓衰老—南珠粉可调节人体内部酸碱平衡,维护神经功能,对心悸、失眠及小儿惊风有防治作用。现代ESR技术已经证明南珠粉具有消除超氧阴离子和羟基自由基的能力,可防止并抵抗机体老化,提高人体免疫力。
去痘消斑、嫩滑肌肤—临床实验结果表明,南珠粉可改善人体内分泌失调引起的生理失常,消除面部的青春痘、色斑等症状,并可修复破损细胞,促进受损纤维组织的再生可,使粗糙、松弛老化的肌肤变得幼嫩细滑、富有弹性。
消火祛痰、消炎阵痛—南珠粉所喊有的特殊钙质、微量元素、牛磺酸等活性物质,具有平肝、清火、祛痰等功效,常用于祛除口臭、消除牙龈肿痛、咽喉炎症。
解毒生肌、消痱止痒—南珠粉经证实具有解毒生肌功效,可用于止血、使溃疡及烧烫伤引起的创伤面愈合、疮痂收口、小儿消痱止痒等。
健骨强身—南珠粉喊有的活性钙成份占有30%以上,以即1克南珠粉含有300mg以上的钙,成人每天只需服用1—2克即可满足对钙的需求特别是水溶南珠粉,水溶性的珍珠钙对人体的吸收更直接、高效。
“安神定惊”、“延缓衰老”、“清火祛痰”、“消炎阵痛”……“金还珠”南珠粉果真是有这么多“神奇的功效”?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记者向北海金还珠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求证,一位工作人员起初告诉记者他们的产品全是“保健食品”,当记者向其问询具体的“卫食健字”号批准文号时,工作人员改口说:他们的食品取得了“桂卫食字号”批准文号,记者所说的“卫食健字”她不知晓。记者就手中的广告内容进一步询问时,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待经理出差返回后再予解答,但是何时回来该工作人员同样并不知晓。据其称,她是新来的员工,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一概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