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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返利网作为具有广告职能的第三方返利导购平台,其与合作商城间法律关系具有服务合同属性,本文从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租赁合同五个方面分析返利网与合作商城间服务合同属性,以期更全面、深入认知返利网法律属性。
关键词:返利网;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
返利网是一种具有广告职能的第三方返利导购平台。一方面,它向合作商家提供广告发布、宣传服务与技术接口,另一方面,为其注册会员提供导购和返利服务,成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中间桥梁。可见,返利网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种,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关系,亦可称之为服务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服务合同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行合同法条件下如何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服务进行界定,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还有待探讨。
我国学者周江洪将服务合同类型化为承揽型服务合同、委托型服务合同、保管型服务合同。对于我国现阶段服务合同性质的界定与法律的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起到了积极作用。依据周江洪的观点:将承揽合同的范围限定在“以物为中心的工作”的范围中。基于这样的理解,合同法中可以归类为承揽型服务合同的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除外)及运送合同;委托、行纪和居间则被归类在委托型服务合同项下;保管和仓储合同归类在保管型服务合同项下。按照这种服务合同的类型化办法,使得判断一个服务合同性质的过程变得简易且清晰。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不属于保管型服务合同,本文拟先对其承揽型或委托型服务合同类型加以界定,再分析其具体合同性质。
一、承揽合同性质分析
返利网运用CPS电商推广方案,其本质是广告,但是这种广告形式不同于传统广告按照曝光量付费的模式,而是按效果付费,返利网会将合作商家的广告以不同形式展现在自己的返利网首页,有些会注明最高返利百分比,以此吸引用户注意,推广商品,扩大潜在消费群,当用户通过点击页面广告从返利网特定接口进入相应购物网站订约下单并完成交易时,返利网的广告宣传工作即取得营销效果,此时广告主才支付佣金。这种广告模式提高了广告宣传的效力,降低了广告主所承担的风险。
从合同法角度审视,这种工作方式似乎具备承揽合同特征。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遵循委托人即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做人交付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具体到返利网工作状态,返利平台按照广告主的要求在自家网站页面上发布特定商品或商城标识的广告图片、信息,并利用Cookie来跟踪业绩,Cookie产生后被存放在用户的浏览器中,当用户在广告主网站上产生任何的消费行为时,因为这个Cookie的存在,广告主会认定此次销售是由返利网站产生的,此时的广告行为就产生了广告主所追求的效果,返利网站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这种工作成果体现为订单交易的完成,因此,返利网会收到来自广告主给付的佣金报酬。由此可见,返利网的工作内容与承揽合同颇有相似性,有以结果交换报酬的特点,并且报酬支付的时间,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即所谓的“后付原则”。
判断一个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承揽合同性质,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承揽合同标的属性。崔建远教授认为,承揽合同的工作及其成果的种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成果为有形、无形、有财产价格、无财产价格,均无不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以物为中心的工作”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并无疑问,而“以无形的服务为中心的工作”却很难区别其为承揽还是委托,而承揽和委托在归责原则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上有重大区别,两种不同的合同性质的认定对以后的法律适用将有重大影响。另外,就承揽的范围而言,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规定了六种具体工作形式,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从这一角度看,我国承揽合同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因此,周江洪教授提出 :“通过纯化承揽合同,来使得一直以来在是否适用瑕疵担保责任上非常模糊的承揽和委托之间的中间形态在适用法律上更为明确。将承揽纯化为“以物为中心的承揽”,将以“服务为内容的承揽”加以分离,并将其与委托相统合,构成新的服务合同范畴。本文采纳此种观点,认为承揽合同是以物为中心的承揽。
由此看来,返利网所提供的服务与承揽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首先,返利网提供服务型工作,而非“以物为中心的工作”,若将其认定为承揽合同,采取与物型工作同样的方法来判断“服务型工作”的瑕疵并不合理。其次,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取得具有人身属性,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在返利网CPS营销中,返利网只是提供了广告发布和广告链接功能,之后的下单与交易行为取决于消费者独立意志,与返利平台无关,返利平台始终保持其中立性而不参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交易成功”效果的实现并不取决于返利网的工作。最后,广告主与返利网签订合作协议的最终目的在于拓宽自身营销渠道,提升其与消费者订约机会,更接近居间合同性质。
返利网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然不属于承揽型服务合同,则应当属于委托型服务合同,在委托型服务合同项下,还包括雇佣、委托、居间等具体合同类型。
二、雇佣合同性质分析
返利网的广告宣传工作带来的收益,因其有效果付费的特点,有时被称为销售提成,这会令人们误解返利网具有受雇于广告主(即网购商城)的销售专员性质,其实不然。首先,雇佣合同只关注服劳务,服劳务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而返利网广告收益的获取不仅需要发布广告行为的实施,还依赖于用户实际消费结果的发生;其次,受雇人只要依约服劳务了,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但是返利网的CPS推广方案决定了广告主按效果付费的报酬制度,广告推广是否产生消费结果直接影响返利网的报酬请求权。可见,返利网与合作商城之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
关键词:返利网;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
返利网是一种具有广告职能的第三方返利导购平台。一方面,它向合作商家提供广告发布、宣传服务与技术接口,另一方面,为其注册会员提供导购和返利服务,成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中间桥梁。可见,返利网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种,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关系,亦可称之为服务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服务合同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行合同法条件下如何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服务进行界定,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还有待探讨。
我国学者周江洪将服务合同类型化为承揽型服务合同、委托型服务合同、保管型服务合同。对于我国现阶段服务合同性质的界定与法律的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起到了积极作用。依据周江洪的观点:将承揽合同的范围限定在“以物为中心的工作”的范围中。基于这样的理解,合同法中可以归类为承揽型服务合同的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除外)及运送合同;委托、行纪和居间则被归类在委托型服务合同项下;保管和仓储合同归类在保管型服务合同项下。按照这种服务合同的类型化办法,使得判断一个服务合同性质的过程变得简易且清晰。返利网与合作商家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不属于保管型服务合同,本文拟先对其承揽型或委托型服务合同类型加以界定,再分析其具体合同性质。
一、承揽合同性质分析
返利网运用CPS电商推广方案,其本质是广告,但是这种广告形式不同于传统广告按照曝光量付费的模式,而是按效果付费,返利网会将合作商家的广告以不同形式展现在自己的返利网首页,有些会注明最高返利百分比,以此吸引用户注意,推广商品,扩大潜在消费群,当用户通过点击页面广告从返利网特定接口进入相应购物网站订约下单并完成交易时,返利网的广告宣传工作即取得营销效果,此时广告主才支付佣金。这种广告模式提高了广告宣传的效力,降低了广告主所承担的风险。
从合同法角度审视,这种工作方式似乎具备承揽合同特征。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遵循委托人即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做人交付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具体到返利网工作状态,返利平台按照广告主的要求在自家网站页面上发布特定商品或商城标识的广告图片、信息,并利用Cookie来跟踪业绩,Cookie产生后被存放在用户的浏览器中,当用户在广告主网站上产生任何的消费行为时,因为这个Cookie的存在,广告主会认定此次销售是由返利网站产生的,此时的广告行为就产生了广告主所追求的效果,返利网站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这种工作成果体现为订单交易的完成,因此,返利网会收到来自广告主给付的佣金报酬。由此可见,返利网的工作内容与承揽合同颇有相似性,有以结果交换报酬的特点,并且报酬支付的时间,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即所谓的“后付原则”。
判断一个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承揽合同性质,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承揽合同标的属性。崔建远教授认为,承揽合同的工作及其成果的种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成果为有形、无形、有财产价格、无财产价格,均无不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以物为中心的工作”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并无疑问,而“以无形的服务为中心的工作”却很难区别其为承揽还是委托,而承揽和委托在归责原则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上有重大区别,两种不同的合同性质的认定对以后的法律适用将有重大影响。另外,就承揽的范围而言,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规定了六种具体工作形式,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从这一角度看,我国承揽合同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因此,周江洪教授提出 :“通过纯化承揽合同,来使得一直以来在是否适用瑕疵担保责任上非常模糊的承揽和委托之间的中间形态在适用法律上更为明确。将承揽纯化为“以物为中心的承揽”,将以“服务为内容的承揽”加以分离,并将其与委托相统合,构成新的服务合同范畴。本文采纳此种观点,认为承揽合同是以物为中心的承揽。
由此看来,返利网所提供的服务与承揽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首先,返利网提供服务型工作,而非“以物为中心的工作”,若将其认定为承揽合同,采取与物型工作同样的方法来判断“服务型工作”的瑕疵并不合理。其次,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取得具有人身属性,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在返利网CPS营销中,返利网只是提供了广告发布和广告链接功能,之后的下单与交易行为取决于消费者独立意志,与返利平台无关,返利平台始终保持其中立性而不参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交易成功”效果的实现并不取决于返利网的工作。最后,广告主与返利网签订合作协议的最终目的在于拓宽自身营销渠道,提升其与消费者订约机会,更接近居间合同性质。
返利网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然不属于承揽型服务合同,则应当属于委托型服务合同,在委托型服务合同项下,还包括雇佣、委托、居间等具体合同类型。
二、雇佣合同性质分析
返利网的广告宣传工作带来的收益,因其有效果付费的特点,有时被称为销售提成,这会令人们误解返利网具有受雇于广告主(即网购商城)的销售专员性质,其实不然。首先,雇佣合同只关注服劳务,服劳务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而返利网广告收益的获取不仅需要发布广告行为的实施,还依赖于用户实际消费结果的发生;其次,受雇人只要依约服劳务了,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但是返利网的CPS推广方案决定了广告主按效果付费的报酬制度,广告推广是否产生消费结果直接影响返利网的报酬请求权。可见,返利网与合作商城之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