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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如今也越来越重视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方面的建设,其是为人民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前提,也是保证我国政府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中法理分析以及法律构建均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简要介绍了公共文化服务概述、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构建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构建的相关措施,以期能够为我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政府 公共文化服务 法律构建 重要性
基金项目:2015年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课题名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研究,项目编号:15Z159。
作者简介:潘婕,武汉工商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23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最早由西方国家提出,我国在社会发展中也渐渐意识到了该方面的重要性,经过多年研究和实践,我国也渐渐将其引入政府部门的工作中,如今其虽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在法律构建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导致其法律效力十分缺失。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针对其展开法理分析,也出台了相应法律和政策,但对于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似乎收效并不明显,而导致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也较多,如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地方政府的执行力等。
一、公共文化服务概述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的由来较为复杂,其不仅包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人本观念,也融入了西方国家的优秀理念,可以说其是在引进西方理论后,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社会的未来走向以及传统文化等多个方面进行融合后的综合体。其主要职能是为了保证人们在社会文化中的地位,给予人们足够的权利追求人权思想、巩固自身的主体地位等,其核心思想是公平,使全国各地的人民均能够享受同样的优待,并且在不断的完善中使各个地区之间趋于平衡。鉴于此,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以民众文化需求为核心,不断增加资金援助来完善社会文化体系,并利用相关法律起到约束作用,同时起到保障人民此方面权益的作用 。
二、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构建的重要性
(一) 法律构建已经成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前文中提到过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的权益,其主要包括享受文化、创造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包括接受文化教育、参与文化生活等。此种权利本应具有很强的均等性以及公益性,是人们根据自身权利所拥有的公共物品。不难发现,公共文化服务并不仅仅由单个部分组成,其中包括政府、公民,甚至与社会中很多领域的利益息息相关,而多种主体与客体并存的现象,使得平衡各方面利益变得尤为困难。虽然文化服务体系中包含着重要的民族美德,因此道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的效果,而政府也可以针对此方面出台相应政策,然而无论是道德约束,或是政策引导,两种方式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限极为有限,并且效率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而法律则恰恰可以弥补此方面缺憾,长期维护保持稳定状态是其非常显著的特点,并且其也可以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层面的威慑力来规范文化服务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 。
(二)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特殊性彰显着法律构建的必要性
不难发现,公共文化服务若要发挥出作用,除了要完善各个环节外,也要将法律法规融入其中,而要使该法律体系得以充分完善,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公共文化服务为核心,完成最大范围内的基础法律制定;二是公共文化服务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应将其进行合理归类,并针对各个种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如新闻出版类或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方面,其均是我国传统、现代文化中的重要部分;三是公共文化服务遍及全国,然而我国幅员广阔,各个地区的社会风俗、经济发展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会对当地政府开展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此时则应最大程度化的发挥政府职能,将地方文化法规中的内容融入其中,并完善部门规章制度,使权力和责任均能够深入人心。根据目前情况可知,公共文化服务中缺乏必要制度,已有制度存在明显的效力不足现象,地方专门立法甚至尚未开展,因此今后应将此类情况一一解决,以期能够使公共文化服务得到长足发展 。
三、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构建的相关措施
(一) 建立起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
目前来看,我国虽然在多部法律中明确表示了公民文化权利,也对政府提供文化服务的职责进行了确认,同时也拥有相应法律来规范此方面,然而,此方面法律的强制性较为明显,但服务理念却极为缺失,导致政府部门在开展此方面工作时往往缺少“人情味”,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服务法律确立之后,不仅能够对政府部门起到积极影响作用,使其不断加深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也能够使更多民众深入了解该法律存在的意义,对于提升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
(二) 完善法律规制
前文中提及过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繁多的特点,因此今后应对其进行分门别类,而若要使其各个部分均得以发展,同时又不会脱离总体发展方向,应建立起系统的法律体系,即以面及点,当建立起各个专项部门后,针对各个类别的文化特点来完善相关法律,并完成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定工作,实现责任制。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建设若单单依靠政府力量来实施,势必会造成发展缓慢的现象,如今国内新兴起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可以进行合理借鉴,根据各个地区的社会发展现状进行各方面的招标活动,吸引更多拥有此方面能力的企业、人物加入其中,由政府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并对该类企业进行行政补偿,此种方式不仅可以避免民众对政府的距离感产生消极影响,也可以提升公共资源的利用率 。
(三) 建立多方面管理制度
1.决策制度: 开展建设报告可以促进各级政府此方面工作的开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包括并不是随意为之的,其需要经过人大专门审议,并保证各个地区的出席人数,另外,在各个政府辖区内建立专门委员会,以便于参加后续会议。建设报告在正式形成之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并充分提取其中的精华内容,同时也要以科学、民主作为标杆,如此才能更好的保证建设报告质量 。
2.评估制度:
我国各个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不一,国家给予支持的力度也有所不同,但在进行支持时往往以各级政府上报的情况为标准,其中不乏有些政府人员谎报当地情况,因此此种形式缺乏一定的公平性、真实性。因此今后应建立起完善的考核机制,针对各个文化类别制定不同的标准,评估时则可以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以及基础服务等方面着手,在此过程中可以适当引进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可以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同时也能够激励各级政府不断完善辖区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3.责任制度:
责任制定的实施可以规法各方面行为,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责任,该责任主要针对于党政部门方面,其可以为该方面的考核提供相应依据;二是法律责任,在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时,应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特点来开展,进一步明确主体与客体,以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中行为模式是极为重要的指标,其是分辨各个事件属于何种责任地重要依据,另外,也要对责任后果进行合理预估,将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总结,并根据预估结果提前制定惩处方式,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四) 完善资金补给方式
公共文化服务方面长期得不到大的进展,一定程度上与之的资金投入程度有关,导致硬件设备更新缓慢、人才流失率大等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今后应完善资金补给方式,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该法律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善我国目前的资金补给不公平现象,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中央部门一直在为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加大资金援助力度,然而在下发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资金分发不均的情况,导致欠发达城市难以接收到预定的款项,而发达城市的资金总额过盛,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作为依据,可以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二是制定基金法,基金会在我国并不少见,然而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却很少能够见到,因此今后我国可以利用公共福利彩票等形式来开展基金法,另外,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政府部门进行硬性规定,表明其每年必须有多少资金是专门投入到文化事业中的,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人文基金会,使资金运转能够趋于透明 。
(五) 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公民与政府本应是平等的关系,然而由于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无论是政府,或是公民均无法将两者处于同等地位中,因此也就形成了行政机关高高在上的现象。现实中公民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甚至会出现被行政机关问责的情况,而公民由于缺乏对此方面的认知而时常默默承受。鉴于此,应尽快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使公民能够以法律为依据,将遭受到不公平待遇上报,等待上级机关展开调查,并尽快给予公民回复,同时也要根据相关法律来惩治不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这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必要手段之一 。
四、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关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我国政府部门的建设,也关系到人民各方面的利益,其如今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关于该方面的法律构建,虽然我国在2015年期间针对其做出了相应措施,但依然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尤其在提升其法律效力方面,该方面的缺乏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发展,对人民的利益也造成了影响,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加强对此方面的研究。
注释:
汪习根.论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价值定位——基于“宜昌经验”的实证分析.法学杂志.2013,3(7).1-9.
张梦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理基础的重构——以公民权利为中心.天府新论.2015,1(5).89-98.
罗敏.最近十年(2005-2015)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献研究综述.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11).25-30.
本刊编辑部.中国法理法史学发展评价(2012-2013)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中外法学.2015,2(8).285-308.
吴理财、王前.文化权利导向下的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研究.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6).126-131-149.
张欣毅.政府主导是公共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与保障.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0,4(8).1-6.
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绩效测评体系构建的实践性探索——以余杭、成都和香港等地区法治建设为例的分析.政治与法律.2011,1(6).141-155.
王卓.建立体育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及法理分析.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10(3).28-34.
蔡宝刚.腐败的发生病理与矫治法理——腐败征候群视域下的比较与启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2(6).102-111.
关键词 政府 公共文化服务 法律构建 重要性
基金项目:2015年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课题名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研究,项目编号:15Z159。
作者简介:潘婕,武汉工商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23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最早由西方国家提出,我国在社会发展中也渐渐意识到了该方面的重要性,经过多年研究和实践,我国也渐渐将其引入政府部门的工作中,如今其虽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在法律构建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导致其法律效力十分缺失。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针对其展开法理分析,也出台了相应法律和政策,但对于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似乎收效并不明显,而导致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也较多,如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地方政府的执行力等。
一、公共文化服务概述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的由来较为复杂,其不仅包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人本观念,也融入了西方国家的优秀理念,可以说其是在引进西方理论后,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社会的未来走向以及传统文化等多个方面进行融合后的综合体。其主要职能是为了保证人们在社会文化中的地位,给予人们足够的权利追求人权思想、巩固自身的主体地位等,其核心思想是公平,使全国各地的人民均能够享受同样的优待,并且在不断的完善中使各个地区之间趋于平衡。鉴于此,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以民众文化需求为核心,不断增加资金援助来完善社会文化体系,并利用相关法律起到约束作用,同时起到保障人民此方面权益的作用 。
二、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构建的重要性
(一) 法律构建已经成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前文中提到过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的权益,其主要包括享受文化、创造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包括接受文化教育、参与文化生活等。此种权利本应具有很强的均等性以及公益性,是人们根据自身权利所拥有的公共物品。不难发现,公共文化服务并不仅仅由单个部分组成,其中包括政府、公民,甚至与社会中很多领域的利益息息相关,而多种主体与客体并存的现象,使得平衡各方面利益变得尤为困难。虽然文化服务体系中包含着重要的民族美德,因此道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的效果,而政府也可以针对此方面出台相应政策,然而无论是道德约束,或是政策引导,两种方式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限极为有限,并且效率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而法律则恰恰可以弥补此方面缺憾,长期维护保持稳定状态是其非常显著的特点,并且其也可以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层面的威慑力来规范文化服务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 。
(二)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特殊性彰显着法律构建的必要性
不难发现,公共文化服务若要发挥出作用,除了要完善各个环节外,也要将法律法规融入其中,而要使该法律体系得以充分完善,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公共文化服务为核心,完成最大范围内的基础法律制定;二是公共文化服务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应将其进行合理归类,并针对各个种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如新闻出版类或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方面,其均是我国传统、现代文化中的重要部分;三是公共文化服务遍及全国,然而我国幅员广阔,各个地区的社会风俗、经济发展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会对当地政府开展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此时则应最大程度化的发挥政府职能,将地方文化法规中的内容融入其中,并完善部门规章制度,使权力和责任均能够深入人心。根据目前情况可知,公共文化服务中缺乏必要制度,已有制度存在明显的效力不足现象,地方专门立法甚至尚未开展,因此今后应将此类情况一一解决,以期能够使公共文化服务得到长足发展 。
三、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构建的相关措施
(一) 建立起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
目前来看,我国虽然在多部法律中明确表示了公民文化权利,也对政府提供文化服务的职责进行了确认,同时也拥有相应法律来规范此方面,然而,此方面法律的强制性较为明显,但服务理念却极为缺失,导致政府部门在开展此方面工作时往往缺少“人情味”,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服务法律确立之后,不仅能够对政府部门起到积极影响作用,使其不断加深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也能够使更多民众深入了解该法律存在的意义,对于提升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
(二) 完善法律规制
前文中提及过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繁多的特点,因此今后应对其进行分门别类,而若要使其各个部分均得以发展,同时又不会脱离总体发展方向,应建立起系统的法律体系,即以面及点,当建立起各个专项部门后,针对各个类别的文化特点来完善相关法律,并完成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定工作,实现责任制。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建设若单单依靠政府力量来实施,势必会造成发展缓慢的现象,如今国内新兴起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可以进行合理借鉴,根据各个地区的社会发展现状进行各方面的招标活动,吸引更多拥有此方面能力的企业、人物加入其中,由政府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并对该类企业进行行政补偿,此种方式不仅可以避免民众对政府的距离感产生消极影响,也可以提升公共资源的利用率 。
(三) 建立多方面管理制度
1.决策制度: 开展建设报告可以促进各级政府此方面工作的开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包括并不是随意为之的,其需要经过人大专门审议,并保证各个地区的出席人数,另外,在各个政府辖区内建立专门委员会,以便于参加后续会议。建设报告在正式形成之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并充分提取其中的精华内容,同时也要以科学、民主作为标杆,如此才能更好的保证建设报告质量 。
2.评估制度:
我国各个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不一,国家给予支持的力度也有所不同,但在进行支持时往往以各级政府上报的情况为标准,其中不乏有些政府人员谎报当地情况,因此此种形式缺乏一定的公平性、真实性。因此今后应建立起完善的考核机制,针对各个文化类别制定不同的标准,评估时则可以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以及基础服务等方面着手,在此过程中可以适当引进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可以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同时也能够激励各级政府不断完善辖区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3.责任制度:
责任制定的实施可以规法各方面行为,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责任,该责任主要针对于党政部门方面,其可以为该方面的考核提供相应依据;二是法律责任,在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时,应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特点来开展,进一步明确主体与客体,以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中行为模式是极为重要的指标,其是分辨各个事件属于何种责任地重要依据,另外,也要对责任后果进行合理预估,将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总结,并根据预估结果提前制定惩处方式,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四) 完善资金补给方式
公共文化服务方面长期得不到大的进展,一定程度上与之的资金投入程度有关,导致硬件设备更新缓慢、人才流失率大等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今后应完善资金补给方式,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该法律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善我国目前的资金补给不公平现象,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中央部门一直在为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加大资金援助力度,然而在下发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资金分发不均的情况,导致欠发达城市难以接收到预定的款项,而发达城市的资金总额过盛,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作为依据,可以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二是制定基金法,基金会在我国并不少见,然而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却很少能够见到,因此今后我国可以利用公共福利彩票等形式来开展基金法,另外,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政府部门进行硬性规定,表明其每年必须有多少资金是专门投入到文化事业中的,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人文基金会,使资金运转能够趋于透明 。
(五) 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公民与政府本应是平等的关系,然而由于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无论是政府,或是公民均无法将两者处于同等地位中,因此也就形成了行政机关高高在上的现象。现实中公民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甚至会出现被行政机关问责的情况,而公民由于缺乏对此方面的认知而时常默默承受。鉴于此,应尽快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使公民能够以法律为依据,将遭受到不公平待遇上报,等待上级机关展开调查,并尽快给予公民回复,同时也要根据相关法律来惩治不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这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必要手段之一 。
四、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关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我国政府部门的建设,也关系到人民各方面的利益,其如今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关于该方面的法律构建,虽然我国在2015年期间针对其做出了相应措施,但依然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尤其在提升其法律效力方面,该方面的缺乏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发展,对人民的利益也造成了影响,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加强对此方面的研究。
注释:
汪习根.论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价值定位——基于“宜昌经验”的实证分析.法学杂志.2013,3(7).1-9.
张梦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理基础的重构——以公民权利为中心.天府新论.2015,1(5).89-98.
罗敏.最近十年(2005-2015)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献研究综述.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11).25-30.
本刊编辑部.中国法理法史学发展评价(2012-2013)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中外法学.2015,2(8).285-308.
吴理财、王前.文化权利导向下的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研究.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6).126-131-149.
张欣毅.政府主导是公共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与保障.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0,4(8).1-6.
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绩效测评体系构建的实践性探索——以余杭、成都和香港等地区法治建设为例的分析.政治与法律.2011,1(6).141-155.
王卓.建立体育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及法理分析.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10(3).28-34.
蔡宝刚.腐败的发生病理与矫治法理——腐败征候群视域下的比较与启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2(6).1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