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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某种程度上,本章意欲成为一个评论,即对新近某些比较法学家所提倡的重新定位比较法与法律社会学之间关系的评论。在新近讨论A.沃森关于比较法中研究法律移植命题的重要性时,W.伊瓦尔德将其作为前提与出发点。在本章的前半部分,笔者打算批判伊瓦尔德观点所存在的问题,这种问题以沃森的著作为基础,涉及的是比较法与法律社会学之间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