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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民政部提交《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到去年3月成立《慈善法》草案起草领导小组,近十年间《慈善法》虽然提上日程,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近期,这份建议稿将提交负责《慈善法》起草制定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慈善法》紧锣密鼓地筹备中。
与此相呼应的是,2014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民间多个版本的《慈善法》建议稿密集发布。官方《意见》与民间建议,不经意间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呼应与互动,这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想象。
官方虽然没有明确《慈善法》的出台时间表,但民间已经公布了至少五个版本的建议稿,它们都是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社科院以及中山大学的专家学者领头起草的。
2014岁末,在一个辞旧迎新的时间节点,《慈善法》立法骤然在民间引起了热议,也成为2015年,公益慈善领域人们最期待的话题。
来自五所院校的五个版本的《慈善法》建议稿非常有意思,它基本呈现了学界乃至公益领域对慈善公益的研究,五个版本中,对关于慈善的概念都存在不同的界定,对慈善组织的界定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是北大清华版本建议稿的起草人之一,她同时也对各个版本的建议稿进行对比分析。在她看来,《慈善法》立法要回应这个时代,它需要界定慈善、公益和商业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慈善的管理体制、慈善组织治理结构、财产规则和财税政策。这是各个民间建议稿关注的内容,也是《慈善法》立法需要考虑的命题。
金锦萍还认为,《慈善法》立法,对于立法者而言,任重而道远,这需要很多的精力去把伦理变成原则,从原则再细化到规则,需要立法者拥有足够的智慧、视野、胸怀和洞察力。“我们期待《慈善法》是一部良法,是一部善法。”
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寄望《慈善法》能促进他律和自律机制的形成。在他看来,促进他律就要明确规定基本底线,比如对违背捐赠人的意愿、侵害慈善组织的权益、侵害捐赠人权益的,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罚。同时,这部法律也应该促进自律的形成,自律层面才是真正目的,否则依靠他律成本太高。法律层面可以鼓励、倡导公共慈善组织的公共价值和美德,可以规定最基本的底线和原则,比如理事会理事的产生、理事会的基本职责、理事会对秘书处的监管职责等,最终达到促成自律的目标。
法律是底线,得到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认同。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则认为,公益慈善和伦理有着天然的联系,应该说公益慈善是就事论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他的眼中,《慈善法》的立法跟中国的伦理精神应该相吻合,无论是文化、规范还是精神上都体现伦理精神。他说,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应该是先有伦理后有法律,但法律是底线。
近年来社会发展迅速,新观念、新理论层出不穷,慈善法研讨会的筹办人杨团也感叹道《慈善法》“所涉法律关系之广,领域之多,人群之众,问题之复杂有目共睹”,徐永光更直言,社会发展变化如此之大,《慈善法》如果研究老问题、研究过时问题,此时出台《慈善法》不合时宜。但扶贫基金会理事长何道峰也指出,《慈善法》立法是这个机遇,“如不善用,你就错过了这个历史机缘。”
毫无疑问,2015年,关于《慈善法》的立法必将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公益慈善领域的发展,也将迎来历史的新发展。对《慈善法》的期待,成为人们对这一年重要期盼之一。
与此相呼应的是,2014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民间多个版本的《慈善法》建议稿密集发布。官方《意见》与民间建议,不经意间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呼应与互动,这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想象。
官方虽然没有明确《慈善法》的出台时间表,但民间已经公布了至少五个版本的建议稿,它们都是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社科院以及中山大学的专家学者领头起草的。
2014岁末,在一个辞旧迎新的时间节点,《慈善法》立法骤然在民间引起了热议,也成为2015年,公益慈善领域人们最期待的话题。
来自五所院校的五个版本的《慈善法》建议稿非常有意思,它基本呈现了学界乃至公益领域对慈善公益的研究,五个版本中,对关于慈善的概念都存在不同的界定,对慈善组织的界定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是北大清华版本建议稿的起草人之一,她同时也对各个版本的建议稿进行对比分析。在她看来,《慈善法》立法要回应这个时代,它需要界定慈善、公益和商业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慈善的管理体制、慈善组织治理结构、财产规则和财税政策。这是各个民间建议稿关注的内容,也是《慈善法》立法需要考虑的命题。
金锦萍还认为,《慈善法》立法,对于立法者而言,任重而道远,这需要很多的精力去把伦理变成原则,从原则再细化到规则,需要立法者拥有足够的智慧、视野、胸怀和洞察力。“我们期待《慈善法》是一部良法,是一部善法。”
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寄望《慈善法》能促进他律和自律机制的形成。在他看来,促进他律就要明确规定基本底线,比如对违背捐赠人的意愿、侵害慈善组织的权益、侵害捐赠人权益的,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罚。同时,这部法律也应该促进自律的形成,自律层面才是真正目的,否则依靠他律成本太高。法律层面可以鼓励、倡导公共慈善组织的公共价值和美德,可以规定最基本的底线和原则,比如理事会理事的产生、理事会的基本职责、理事会对秘书处的监管职责等,最终达到促成自律的目标。
法律是底线,得到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认同。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则认为,公益慈善和伦理有着天然的联系,应该说公益慈善是就事论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他的眼中,《慈善法》的立法跟中国的伦理精神应该相吻合,无论是文化、规范还是精神上都体现伦理精神。他说,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应该是先有伦理后有法律,但法律是底线。
近年来社会发展迅速,新观念、新理论层出不穷,慈善法研讨会的筹办人杨团也感叹道《慈善法》“所涉法律关系之广,领域之多,人群之众,问题之复杂有目共睹”,徐永光更直言,社会发展变化如此之大,《慈善法》如果研究老问题、研究过时问题,此时出台《慈善法》不合时宜。但扶贫基金会理事长何道峰也指出,《慈善法》立法是这个机遇,“如不善用,你就错过了这个历史机缘。”
毫无疑问,2015年,关于《慈善法》的立法必将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公益慈善领域的发展,也将迎来历史的新发展。对《慈善法》的期待,成为人们对这一年重要期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