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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中,把法律适用者视为自动售货机的机械主义思想已不能适应法律的现实发展。法律不可能包含解决问题的一切方法,事实的变化增加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而规则的失却为法律解释运行的当然性提供了客观的支持。法律的适用需要依靠主体的理解与参与来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法律解释自身承担了容纳异质因素的融合任务,使主观与客观对话进而走向统一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