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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发展史上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婚姻正是组建和谐美满家庭的纽带,有这个纽带才使得陌生人在社会中相遇且组建家庭。在婚姻组建的过程中,除了道德舆论约束外,法律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婚姻法》的就是基于这种状态下应运而生的,作为民法的基本范畴之一,解决夫妻矛盾,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所有家庭矛盾中,财产共有权一直备受争议,因此在每一次的新婚姻法的变革都涉及到财产共有权、个人财产、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
关键词:新婚姻法;财产共有权;个人财产;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对外最新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解释三”),本文将对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财产共有权、个人财产及财产分割的优点与不足做出简单的阐述。
在现代化社会建设中,和谐的家庭大大的减少了社会中的种种犯罪行为,然而在组建家庭这个体系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矛盾,特别是对涉及到财产方面意见分歧甚显。据不完全的统计,家庭矛盾及夫妻关系破裂有80%以上的原因是由财产问题诱发的,而在婚姻破裂时处理夫妻之间财产问题时,主要依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配条款。下面我们给出夫妻财产、个人财产、财产分割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夫妻财产
本文主要是针对《解释三》中的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进行司法解释。首先,给出夫妻财产的司法定义,夫妻财产: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段所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解释三》也修改了夫妻法定財产制的细节部分,严格划清夫妻财产之间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段所得以下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其中包括:①薪酬、奖励;②生活中获得的利益;③知识文化保护权的收益;④给予或其他方面继承得到的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增加了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单方面的财产。”其中包括:①夫妻单方面的婚前所得;②单方面由于身体受到疾病或伤害而获得的赔偿费或医疗费用、身体致残获得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给予或继承中确定的,只属于夫妻单方面的财产;④夫妻单方面专用的生活、活动用品;⑤其他应当属于单方面的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在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前,双方同样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与此同时也就彻底打破习惯定式,即对以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制,这种情形将成为夫妻双方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这也同时体现了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现实中,调整婚姻关系的婚姻法越来越表现出其滞后性与更多的法律漏洞,给法官们审判案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司法部门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解释三》的目的在于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婚姻问题,弥补婚姻法的不足,为法官正确合理审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二、个人财产
然而,新婚姻法中,对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更加明确的给出了司法解释,即《解释三》明文给出了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明确主要的目的是在婚姻破裂时,作为依据进行双方财产分割。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婚前个人独自享有的财物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中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或妻单方面所有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的所有权归属。夫或妻单方面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名义用来支付首付款,并持续在银行中进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双方劳动所得财产来进行还贷,但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
如果按照传统的界定方法进行划定,仅仅是按照房屋产权证书获得的时间为依据来划分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即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这样一来很容易出现对一方不公平的情况。而新结识的这一条即明确了就分出现后的解决措施,规定现有双方分协议处理,双方处理不成的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不动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给另一方补偿,从而科学合理而又公正的解决了按揭房屋的财产份额问题,为法官判案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法律依据。由夫妻双方父母作为出资人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下的不动产则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额共有,若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还进一步规定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照出资份额共有,首次把物权法上的共同共有制度引入婚姻法,更加人性化和更加科学。因为当前男女双方不一定是谁住谁家的房子,谁会净身出门都不好说。所以划分清楚双方财产的份额,应该对男女双方都是公平的。
三、财产分割
在财产利益方面,主要就是依据婚姻法中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和造成离婚结果的过错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特别应该指出是:
(1)私自卖房充分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及无过错方的权利。夫或妻单方面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处理方赔偿损失,并且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因为如果夫妻离婚,而对无过错的一方没有补偿,势必会对无过错的一方财产权造成损失同时也显失公平,所以规定如果离婚,只能由擅自处理房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充分保护了赠与人对自己物权的处分权利。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既肯定赠与在产权过户前可以撤销,又强调经过公证和具有道德意义的赠与则不能撤销。
(3)由过错一方造成的离婚,应进行婚姻损害赔偿,这一方面应该考虑到进行分割的财产中。
(4)婚姻无法持续时,若单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变相转变为个人财产的行为,或以伪造债务企图来侵占另一方个人财产的现象,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对设法隐藏,变相转移、破坏共同财产或以伪造其他证据进行侵占的一方,在分割的过程中,可以不分或少分。
四、新婚姻法中对待夫妻之间的财产不足部分
(1)新《婚姻法》与我国《继承法》部分规定不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中已经明确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规定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并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必须包括遗嘱继承人在内,若将夫或妻单方面依法“继承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则为造成继承范围的扩大,将继承人的配偶以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解释三》将夫或妻单方面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被继承人无法作出遗嘱的情况下,就将继承人的范围延伸到继承人的配偶,这是否有违被继承人的意愿呢?我们不敢擅下定论。
(2)按照新《婚姻法》,将会出现夫妻结婚之以后“同居而不共财”的情况,这将进一步的造成繁琐的家庭矛盾。把房子按投资比例界定了,那紧接着装修、家电甚至锅碗瓢盆、铺盖卷儿是不是也要按比例界定清楚?都界定清楚了,这日子还过不过了?夫妻间甚至两代人之间很容易为这些琐事矛盾四起。我们现在的婚姻家庭生活是过渡性的,不具有终极意义。
五、总结
新的司法解释着重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实践中法官依法判案提供了法律准绳,指引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但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在新的解释三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违背了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姻道德伦理,同时,现实中新出现的一些婚姻纠纷问题在新的司法解释三中并未涉及,仍然存在法律的漏洞。希望法学家们也会认识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优点与不足,在下次立法中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解释。
这次新修改的婚姻法针对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更完善了以前旧婚姻法的不足。可是在其运用的过程中仍有它的不足之处,并不可能满足每一个人对它的需求。婚姻法不可能细致入微地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靠婚姻法也不可能解决家庭的所有问题。在维系婚姻这个问题上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通过自己去创造更加美好的家庭!
关键词:新婚姻法;财产共有权;个人财产;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对外最新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解释三”),本文将对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财产共有权、个人财产及财产分割的优点与不足做出简单的阐述。
在现代化社会建设中,和谐的家庭大大的减少了社会中的种种犯罪行为,然而在组建家庭这个体系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矛盾,特别是对涉及到财产方面意见分歧甚显。据不完全的统计,家庭矛盾及夫妻关系破裂有80%以上的原因是由财产问题诱发的,而在婚姻破裂时处理夫妻之间财产问题时,主要依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配条款。下面我们给出夫妻财产、个人财产、财产分割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夫妻财产
本文主要是针对《解释三》中的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进行司法解释。首先,给出夫妻财产的司法定义,夫妻财产: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段所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解释三》也修改了夫妻法定財产制的细节部分,严格划清夫妻财产之间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段所得以下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其中包括:①薪酬、奖励;②生活中获得的利益;③知识文化保护权的收益;④给予或其他方面继承得到的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增加了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单方面的财产。”其中包括:①夫妻单方面的婚前所得;②单方面由于身体受到疾病或伤害而获得的赔偿费或医疗费用、身体致残获得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给予或继承中确定的,只属于夫妻单方面的财产;④夫妻单方面专用的生活、活动用品;⑤其他应当属于单方面的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在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前,双方同样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与此同时也就彻底打破习惯定式,即对以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制,这种情形将成为夫妻双方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这也同时体现了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现实中,调整婚姻关系的婚姻法越来越表现出其滞后性与更多的法律漏洞,给法官们审判案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司法部门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解释三》的目的在于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婚姻问题,弥补婚姻法的不足,为法官正确合理审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二、个人财产
然而,新婚姻法中,对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更加明确的给出了司法解释,即《解释三》明文给出了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明确主要的目的是在婚姻破裂时,作为依据进行双方财产分割。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婚前个人独自享有的财物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中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或妻单方面所有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的所有权归属。夫或妻单方面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名义用来支付首付款,并持续在银行中进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双方劳动所得财产来进行还贷,但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
如果按照传统的界定方法进行划定,仅仅是按照房屋产权证书获得的时间为依据来划分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即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这样一来很容易出现对一方不公平的情况。而新结识的这一条即明确了就分出现后的解决措施,规定现有双方分协议处理,双方处理不成的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不动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给另一方补偿,从而科学合理而又公正的解决了按揭房屋的财产份额问题,为法官判案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法律依据。由夫妻双方父母作为出资人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下的不动产则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额共有,若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还进一步规定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照出资份额共有,首次把物权法上的共同共有制度引入婚姻法,更加人性化和更加科学。因为当前男女双方不一定是谁住谁家的房子,谁会净身出门都不好说。所以划分清楚双方财产的份额,应该对男女双方都是公平的。
三、财产分割
在财产利益方面,主要就是依据婚姻法中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和造成离婚结果的过错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特别应该指出是:
(1)私自卖房充分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及无过错方的权利。夫或妻单方面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处理方赔偿损失,并且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因为如果夫妻离婚,而对无过错的一方没有补偿,势必会对无过错的一方财产权造成损失同时也显失公平,所以规定如果离婚,只能由擅自处理房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充分保护了赠与人对自己物权的处分权利。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既肯定赠与在产权过户前可以撤销,又强调经过公证和具有道德意义的赠与则不能撤销。
(3)由过错一方造成的离婚,应进行婚姻损害赔偿,这一方面应该考虑到进行分割的财产中。
(4)婚姻无法持续时,若单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变相转变为个人财产的行为,或以伪造债务企图来侵占另一方个人财产的现象,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对设法隐藏,变相转移、破坏共同财产或以伪造其他证据进行侵占的一方,在分割的过程中,可以不分或少分。
四、新婚姻法中对待夫妻之间的财产不足部分
(1)新《婚姻法》与我国《继承法》部分规定不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中已经明确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规定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并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必须包括遗嘱继承人在内,若将夫或妻单方面依法“继承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则为造成继承范围的扩大,将继承人的配偶以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解释三》将夫或妻单方面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被继承人无法作出遗嘱的情况下,就将继承人的范围延伸到继承人的配偶,这是否有违被继承人的意愿呢?我们不敢擅下定论。
(2)按照新《婚姻法》,将会出现夫妻结婚之以后“同居而不共财”的情况,这将进一步的造成繁琐的家庭矛盾。把房子按投资比例界定了,那紧接着装修、家电甚至锅碗瓢盆、铺盖卷儿是不是也要按比例界定清楚?都界定清楚了,这日子还过不过了?夫妻间甚至两代人之间很容易为这些琐事矛盾四起。我们现在的婚姻家庭生活是过渡性的,不具有终极意义。
五、总结
新的司法解释着重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实践中法官依法判案提供了法律准绳,指引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但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在新的解释三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违背了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姻道德伦理,同时,现实中新出现的一些婚姻纠纷问题在新的司法解释三中并未涉及,仍然存在法律的漏洞。希望法学家们也会认识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优点与不足,在下次立法中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解释。
这次新修改的婚姻法针对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更完善了以前旧婚姻法的不足。可是在其运用的过程中仍有它的不足之处,并不可能满足每一个人对它的需求。婚姻法不可能细致入微地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靠婚姻法也不可能解决家庭的所有问题。在维系婚姻这个问题上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通过自己去创造更加美好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