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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有关“人肉搜索”的话题频见媒体。“人肉搜索”是正义还是邪恶,是天堂还是地狱,争论不止。由此法学界和实务界也纷纷围绕“人肉搜索”定义、合法性以及其侵权责任主体等问题展开讨论。本期大讲堂邀请部分专家对此热点进行评述,以飨读者。
“人肉搜索”合法,“搜索人肉”侵权
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的正面社会效应在于维护了社会正义。如有些“人肉搜索”案件是对一种弱势群体的帮助,通过网民的参与与支持,对那些人肉搜索对象进行道德谴责,是彰显社会正义的一种表现。但“人肉搜索”运用得不好,则可能危害社会个体权益,主要表现在网上和网下两个方面: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因一些信息的搜集、发布甚至是一些混淆、错误信息的发布、传播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诚然,被“人肉搜索”的对象(简称为“人肉”)往往因为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事件引发网民对其的道德审判,除了在网络上直接对其进行谴责或侮辱外,由于其个人信息的公布,还会在网络下继续对其采取某些不太妥当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如发送死亡威胁、泼油漆、对其家人进行骚扰,甚至在对象进行道歉悔过后仍不予放过,造成对其工作、学业、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乃至有些对象选择了自杀等。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呢?
对于“人肉搜索”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应该是要明确其法律关系,究竟被搜索对象——网站——搜索信息发布者(“人肉搜索”的参与者)的三方法律关系还是仅仅是被搜索对象——网站之间的两者法律关系?三方法律关系是一种很难确定的法律关系,一是具体的侵权信息发布者往往是很难明确的,二是即使存在明确的侵权信息发布者,一般来说也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做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事实上,被搜索对象——网站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并且其法律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站在不适用“避风港条款”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替代侵权责任。所谓替代侵权责任,就是在找不到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网站未能履行其监管责任造成了对被搜索对象的侵权,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何管住诸多网站,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呢?实践操作中的网站监管措施,即,对涉及侮辱的信息要及时删除,对于涉及诽谤的信息会在发布前要求信息发布者作出真实性的承诺,而对于涉及隐私的信息发布,各个网站都有不同标准和技术进行严格的限定,其目的就是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我认为,“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开展须规范管理,概括而言,即:可以搜索,但不得侵权。■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
“义务警员”有错吗?
今年愚人节的时候,Google声
称要建立人肉搜索频道。它给“人肉搜索”下的定义是:
人肉搜索与刺青、美白、护肤、减肥等直接在人肉上施行的种种行为无关。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这个愚人节玩笑出台的背景正是人肉搜索在中国方兴未艾之时。2008年6月25日英国《泰晤士报》撰文“人肉搜索引擎:中国的义务警员在网络上寻找目标”。
人肉搜索的强大功能在2008年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这方面尤以“天涯”、“猫扑网”为代表。从“正龙拍虎”、“姜岩事件”到现在尘埃未定的“菊花香香儿事件”,网友们本着“八卦”精神和正义感,干预着事件的进程,并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施加了重大影响,乃至促成了政府信息公开。
在现代社会,个人的各种信息难免在网络上留下印迹,许多人开设了博客、保存了照片,甚至是驾照、房产信息。毕竟,没有几个人像Google的创始人拉里·佩奇和谢尔盖·布林那么有先见之明:除了不可避免的媒体采访,他们几乎不在网上留下任何关于个人生活的信息。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的风险,个人几乎没有任何招架之力。
《泰晤士报》援引观察者的言论说:“正义是儒家传统倡导的五德(仁、义、礼、智、信)之一。网络所带来的便利,以及对应法律的缺席,让怀着正义感的人们接手了一个个问题。”“中国人口众多,动员很多网民参与这样一种搜索是比较容易的,尤其考虑到许多聪明和受教育程度良好的人,智力未在工作上充分施展。”
人肉搜索犹如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其他媒体无法企及的便利。例如,“5·12汶川地震”之后,Google、百度都推出了寻亲频道。也有网友提供了各种实用的信息,借助网络平台传达到有关部门,为抗震救灾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对网络事件当事人的生活产生了现实的影响,而有的当事人甚至是被张冠李戴的。即便当事人的身份并没有错误,网民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利动用人肉搜索引擎,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充当“义务警员”,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法律界定的问题。因为我国的法律尚未界定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还没有出台。
借鉴美国的经验,如果从隐私权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可能在以下方面对个人隐私构成威胁。美国的判例认为隐私权的维度包括信息隐私权,亦即个人资料和通讯不被揭露的权利。具体言之,在个人信息方面有个人肖像、声音、过去经历(尤其犯罪记录)、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犯罪被害人资料、招致误导的情节等课题;在通讯隐私权方面有测谎、邮件、通话等方面的讨论。《侵权法重述》也指出如下行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a)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私密领域;(b)窃用他人姓名与肖像;(c)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私生活;(d)不合理的公开,以至于公众对他人产生错误印象。■
“人肉搜索”是多数人的暴政?
日前,天涯社区成都专栏中出现了一篇
题为“请求启动人肉搜索查找小偷下落!!必有重谢!”的帖子。发帖人称,将在网上认识的男子带回家,不料家中的财物却被该男子洗劫一空,请求人肉搜索查找小偷,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向网友征集线索。在这篇帖子中,还有四张同一男子的照片,发帖者称,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小偷。
又是一起“人肉搜索”事件。从2006年的踩猫事件开始,到之后的“铜须门”,以及“韩白之争”、“死亡博客”等,网络上几乎每天都有“人肉搜索”发生。在人肉搜索之下,互联网不再是虚拟的,正如有人所言,“谁也不知道屏幕后是不是一条狗”的时代已经过去。“就算屏幕后是一条狗,人肉搜索引擎也能够将狗的品种、年龄、肩高、体重以及是否纯种,什么谱系等资料一一找出。”如果说“人肉搜索”是社会问题的折射,本质是人们对道德的一种表达,那么,在我看来,这种表达,虽然亦正亦邪,但更多的是一种“道德霸权”,是多数人的暴政。
有句话这样描述“人肉搜索”:如果你恨他,就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当成千上万的人通过不同的途径对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的时候,这个被搜索的人,就像放在玻璃缸里的鱼,变得毫无隐私可言。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给了许多人表达的机会,网民的直接参与也使直接民主成为可能。然而,网络在促进民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网络暴力。以“铜须门”为例,当事人“铜须”在众多网友的人肉搜索下,不但隐私全无,在铺天盖地的道德讨伐中也面临极大的困扰。更重要的是,各种“人肉搜索”大多来源于网络论坛,本就真假未辨。就像现在的这个“人肉搜索查找小偷”,发帖者是否在发动人身攻击,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均只是一面之词。可在网络“匿名”的掩护下,众多网友不但可能“先入为主”地站在帖主这一边,在群体影响下,甚至背离自己本身的初衷。
所谓法不责众,个人融入群体,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安全感,这也使得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们更加心安理得地放纵自己的行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侵犯别人隐私的风险大大降低,再加上“道德制高点”的心理优越和“羊群效应”,网络会不断放大事件的好与坏,而最终掩盖事实的真相。对于事件真相来说,这本就是一场灾难。传统的观点一般都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但是,从一系列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在这个号称民主自由的空间中,经常会出现多数人的意见淹没少数人的意见,甚至对待少数意见进行人身攻击。
每一起“人肉搜索”事件,最后几乎都会变成一场“网民的盛宴”,成为一起群体娱乐事件。相对于虚幻的道德立场,更多的参与者怀着的则是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捕猎物的痛苦中寻找快感。在法律和价值观缺失的情况下,人性的卑劣得到了充分的表演。正如有学者所描述的,一支支由隐匿身份者躲在暗中射出的带毒之箭,一滴滴群情激奋的网络口水,就会在义愤填膺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用一种暴力的方式伤害别人,侵害另一方的正当隐私权,淹没另一方的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扭曲的广场式狂欢。
约翰·密尔在他的《论自由》中写道:“假定全体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较为正当。”哈特也曾提出:“我们应该要知道,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的民主原则,并不意味掌握权力的多数,即可不尊重少数的意志。”道德的合理性基于“善”,但这并没有给予道德以“善”凌“恶”的充足理由。“人肉搜索”以道德鸟瞰的方式来裁夺他人表达权利,在“道德”的口号下为自己开辟道路,这无疑是一种“道德霸权”。在我看来,道德不是最好的,而是最不坏的——不坏的程度取决于每一个人的道德取向首先应该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上。■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编辑:靳伟华 孙薇薇
“人肉搜索”合法,“搜索人肉”侵权
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的正面社会效应在于维护了社会正义。如有些“人肉搜索”案件是对一种弱势群体的帮助,通过网民的参与与支持,对那些人肉搜索对象进行道德谴责,是彰显社会正义的一种表现。但“人肉搜索”运用得不好,则可能危害社会个体权益,主要表现在网上和网下两个方面: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因一些信息的搜集、发布甚至是一些混淆、错误信息的发布、传播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诚然,被“人肉搜索”的对象(简称为“人肉”)往往因为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事件引发网民对其的道德审判,除了在网络上直接对其进行谴责或侮辱外,由于其个人信息的公布,还会在网络下继续对其采取某些不太妥当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如发送死亡威胁、泼油漆、对其家人进行骚扰,甚至在对象进行道歉悔过后仍不予放过,造成对其工作、学业、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乃至有些对象选择了自杀等。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呢?
对于“人肉搜索”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应该是要明确其法律关系,究竟被搜索对象——网站——搜索信息发布者(“人肉搜索”的参与者)的三方法律关系还是仅仅是被搜索对象——网站之间的两者法律关系?三方法律关系是一种很难确定的法律关系,一是具体的侵权信息发布者往往是很难明确的,二是即使存在明确的侵权信息发布者,一般来说也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做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事实上,被搜索对象——网站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并且其法律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站在不适用“避风港条款”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替代侵权责任。所谓替代侵权责任,就是在找不到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网站未能履行其监管责任造成了对被搜索对象的侵权,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何管住诸多网站,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呢?实践操作中的网站监管措施,即,对涉及侮辱的信息要及时删除,对于涉及诽谤的信息会在发布前要求信息发布者作出真实性的承诺,而对于涉及隐私的信息发布,各个网站都有不同标准和技术进行严格的限定,其目的就是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我认为,“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开展须规范管理,概括而言,即:可以搜索,但不得侵权。■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
“义务警员”有错吗?
今年愚人节的时候,Google声
称要建立人肉搜索频道。它给“人肉搜索”下的定义是:
人肉搜索与刺青、美白、护肤、减肥等直接在人肉上施行的种种行为无关。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这个愚人节玩笑出台的背景正是人肉搜索在中国方兴未艾之时。2008年6月25日英国《泰晤士报》撰文“人肉搜索引擎:中国的义务警员在网络上寻找目标”。
人肉搜索的强大功能在2008年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这方面尤以“天涯”、“猫扑网”为代表。从“正龙拍虎”、“姜岩事件”到现在尘埃未定的“菊花香香儿事件”,网友们本着“八卦”精神和正义感,干预着事件的进程,并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施加了重大影响,乃至促成了政府信息公开。
在现代社会,个人的各种信息难免在网络上留下印迹,许多人开设了博客、保存了照片,甚至是驾照、房产信息。毕竟,没有几个人像Google的创始人拉里·佩奇和谢尔盖·布林那么有先见之明:除了不可避免的媒体采访,他们几乎不在网上留下任何关于个人生活的信息。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的风险,个人几乎没有任何招架之力。
《泰晤士报》援引观察者的言论说:“正义是儒家传统倡导的五德(仁、义、礼、智、信)之一。网络所带来的便利,以及对应法律的缺席,让怀着正义感的人们接手了一个个问题。”“中国人口众多,动员很多网民参与这样一种搜索是比较容易的,尤其考虑到许多聪明和受教育程度良好的人,智力未在工作上充分施展。”
人肉搜索犹如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其他媒体无法企及的便利。例如,“5·12汶川地震”之后,Google、百度都推出了寻亲频道。也有网友提供了各种实用的信息,借助网络平台传达到有关部门,为抗震救灾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对网络事件当事人的生活产生了现实的影响,而有的当事人甚至是被张冠李戴的。即便当事人的身份并没有错误,网民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利动用人肉搜索引擎,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充当“义务警员”,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法律界定的问题。因为我国的法律尚未界定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还没有出台。
借鉴美国的经验,如果从隐私权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可能在以下方面对个人隐私构成威胁。美国的判例认为隐私权的维度包括信息隐私权,亦即个人资料和通讯不被揭露的权利。具体言之,在个人信息方面有个人肖像、声音、过去经历(尤其犯罪记录)、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犯罪被害人资料、招致误导的情节等课题;在通讯隐私权方面有测谎、邮件、通话等方面的讨论。《侵权法重述》也指出如下行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a)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私密领域;(b)窃用他人姓名与肖像;(c)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私生活;(d)不合理的公开,以至于公众对他人产生错误印象。■
“人肉搜索”是多数人的暴政?
日前,天涯社区成都专栏中出现了一篇
题为“请求启动人肉搜索查找小偷下落!!必有重谢!”的帖子。发帖人称,将在网上认识的男子带回家,不料家中的财物却被该男子洗劫一空,请求人肉搜索查找小偷,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向网友征集线索。在这篇帖子中,还有四张同一男子的照片,发帖者称,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小偷。
又是一起“人肉搜索”事件。从2006年的踩猫事件开始,到之后的“铜须门”,以及“韩白之争”、“死亡博客”等,网络上几乎每天都有“人肉搜索”发生。在人肉搜索之下,互联网不再是虚拟的,正如有人所言,“谁也不知道屏幕后是不是一条狗”的时代已经过去。“就算屏幕后是一条狗,人肉搜索引擎也能够将狗的品种、年龄、肩高、体重以及是否纯种,什么谱系等资料一一找出。”如果说“人肉搜索”是社会问题的折射,本质是人们对道德的一种表达,那么,在我看来,这种表达,虽然亦正亦邪,但更多的是一种“道德霸权”,是多数人的暴政。
有句话这样描述“人肉搜索”:如果你恨他,就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当成千上万的人通过不同的途径对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的时候,这个被搜索的人,就像放在玻璃缸里的鱼,变得毫无隐私可言。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给了许多人表达的机会,网民的直接参与也使直接民主成为可能。然而,网络在促进民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网络暴力。以“铜须门”为例,当事人“铜须”在众多网友的人肉搜索下,不但隐私全无,在铺天盖地的道德讨伐中也面临极大的困扰。更重要的是,各种“人肉搜索”大多来源于网络论坛,本就真假未辨。就像现在的这个“人肉搜索查找小偷”,发帖者是否在发动人身攻击,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均只是一面之词。可在网络“匿名”的掩护下,众多网友不但可能“先入为主”地站在帖主这一边,在群体影响下,甚至背离自己本身的初衷。
所谓法不责众,个人融入群体,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安全感,这也使得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们更加心安理得地放纵自己的行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侵犯别人隐私的风险大大降低,再加上“道德制高点”的心理优越和“羊群效应”,网络会不断放大事件的好与坏,而最终掩盖事实的真相。对于事件真相来说,这本就是一场灾难。传统的观点一般都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但是,从一系列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在这个号称民主自由的空间中,经常会出现多数人的意见淹没少数人的意见,甚至对待少数意见进行人身攻击。
每一起“人肉搜索”事件,最后几乎都会变成一场“网民的盛宴”,成为一起群体娱乐事件。相对于虚幻的道德立场,更多的参与者怀着的则是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捕猎物的痛苦中寻找快感。在法律和价值观缺失的情况下,人性的卑劣得到了充分的表演。正如有学者所描述的,一支支由隐匿身份者躲在暗中射出的带毒之箭,一滴滴群情激奋的网络口水,就会在义愤填膺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用一种暴力的方式伤害别人,侵害另一方的正当隐私权,淹没另一方的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扭曲的广场式狂欢。
约翰·密尔在他的《论自由》中写道:“假定全体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较为正当。”哈特也曾提出:“我们应该要知道,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的民主原则,并不意味掌握权力的多数,即可不尊重少数的意志。”道德的合理性基于“善”,但这并没有给予道德以“善”凌“恶”的充足理由。“人肉搜索”以道德鸟瞰的方式来裁夺他人表达权利,在“道德”的口号下为自己开辟道路,这无疑是一种“道德霸权”。在我看来,道德不是最好的,而是最不坏的——不坏的程度取决于每一个人的道德取向首先应该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上。■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编辑:靳伟华 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