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以来,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初步的发展。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进行,一些问题与矛盾也逐步显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立法缺陷,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建议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一、我县社区矫正的开展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县于2009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一年以来,县司法行政部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矫正对象正常或提前解除矫正为目标,突出地域特色,严格管理教育,科学文明操作,依法实施矫正,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做到了管得住、矫治好为目标,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网络
试点工作一开始,县委县政府就明确了“高标准定位、规范化运作、高质量管理”的试点要求。县领导多次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和听取汇报并深入乡镇矫正办检查指导。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办公场所、部门职责进行安排部署,确保“试点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
1.建立健全责任网络
在县、镇两级分别调整和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县级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镇级由镇长任组长,镇级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确定了一名镇领导专职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在村(居)委也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管有人。
2.充实工作队伍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重、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按照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及时调整了业务能力强、精通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到司法所,使司法所工作人员达到了2人,每名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都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二)强化监管教育,措施不断创新
1.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开展“五个一”活动
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围绕“五个一”活动开展工作,即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坚持“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我县结合实际,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时报到。要求矫正对象每周星期一10点前到镇矫正办报到,并报告学习、生活、工作等相关情况;二是作好日记载。要求矫正对象每日记载好活动方位,并由帮教监护人签字后每周一送矫正办接受检查;三是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学习。要求每月15日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日,重点学习法律法规、社会形势、思想政治等知识;四是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每月组织一至二天公益劳动,让具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养成热爱劳动的美德;五是撰写思想总结汇报。要求矫正对象每月撰写一篇500字左右的思想汇报;每季度撰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思想总结。
“五个一”活动现已形成制度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绝大多数矫正对象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办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
2.严格考核奖惩,促进矫正转化
坚持用制度管人,是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形成的良好机制。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们还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研究制定了不同的矫正个案和矫正措施,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要求,严格落实每周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公益劳动、家庭走访等制度,对无故不按时报到等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每月将考核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公示,并将矫正对象考核的情况和动态分析及时与派出所有关领导进行沟通,实现“两所两警”的联动监管,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
(三)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回归社会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就是使矫正对象顺利渡过矫正期,避免重新犯罪。要做到这一点,矫正对象的态度是关键,也是内因,为促使内因的良性转变,我们在开展矫正过程中,采用以下矫正方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矫正个案;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同时,建立并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矫正对象弃恶从善、遵守法纪,顺利回归社会。通过一系列矫正制度的约束,同时与矫正对象本人、家庭、社区民警、居委会、镇矫正办共同签订监护帮教协议,形成齐抓共管的教育管理工作格局。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尽完善
2003年7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重要问题,阐明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对在一些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始。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试行7年来第一次出现在刑法条文中,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层面上的正式确立[1]。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内容、矫正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是现行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二)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脱管漏管现象较为普遍
在监外刑罚执行中,公安机关全权负责,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刑罚执行主体明确,而社区矫正试行以后,其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已不是具体矫正措施的实施者,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使得社区矫正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互相推诿、扯皮,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三)社区承载能力较低,矫正措施单一,社区功能发挥不够充分
目前,我县的社区建设还停留在较低水平,经费不足,任务重、人员少等因素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1.乡镇司法所人员配备少,专业性低
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着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又要进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顾此失彼。
2.经费保障不到位,工作积极性不高
社区矫正开展各项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如教育改造、公益性活动等。但是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较少,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3.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度不强
这不仅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引起重视,而且需要媒体、知名人士、青年志愿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4.矫正手段欠缺,措施可执行性差
两高两部的《通知》对于社区矫正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任何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目前各地采取的监管措施多为例行谈话、集中教育或参加公益劳动等,矫正措施手段过于单一。
(四)缺乏规范有效的考察评价、奖惩兑现机制
目前,虽然已建立了相应的考核计分、奖惩办法和程序,但关键是如何与有关公安、审判、检察机关衔接配套,缺乏规范有效的制度标准,缺乏硬性和刚性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保持一定的惩罚力度。然而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方法保持社区矫正的惩罚力度。
(五)管理体制不健全
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而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内设部门,也是乡镇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前沿阵地。它不仅要承担司法所的职能职责,更要承担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司法所要在党委政府的工作盘子中有位置,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精力去落实,才能使司法所的人、财、物得到保证。就现行的工作运行来看。要使司法所担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任,必须要从人、财、物方面全面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对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为强化司法所职能提供机制保证。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
现在乡镇司法所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人、财、物、行都受制于基层政府,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只是增加乡镇财政的支出,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长久开展。为此,必须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把司法所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时按照“一乡一所”,一所三人的要求配齐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在全县总体编制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其他行政编制,来解决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的不足的矛盾,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临时聘用司法行政人员和完善社会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因此组建统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并没有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地落在了三只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监狱、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我县只有选择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和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才能形成实施和操作社区矫正工作的两支中坚队伍。
(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体制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人力的投入,更需要物力的投入和政策制度的投入。虽然社区矫正与人均每年10000元的监禁经费相比节约了很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大的难度。可以考虑采取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激发基层工作积极性,操作方法是由市级财政从因监禁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资金中切取一块转移至下级财政。同时县级财政要从维护稳定和讲政治的高度看待社区矫正工作,学会算账,考虑到只要有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支出费用就远远高于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为此县级财政务必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预算,进行专项拨付,从资金予以保证。
(四)建立刑罚执行的合力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予以保障外,还应建立健全刑罚执行的合力机制,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起法院、公安、检察院定期联系、快速反应的机制,使矫正工作主体能及时采取个性化的考核奖惩措施。虽然考核奖惩措施所针对的可能只是矫正对象中的极小部分,但可达到惩罚极个别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绝大部分的矫正对象,起到震慑功效的作用。
(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问题
社区矫正的最大难题是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压力很大,就业前景极不乐观。如果没有正当生活收入,矫正对象就可能情绪不稳,很有可能引发重新犯罪。而劳动培训与就业并非司法行政的自身职能,司法行政部门也不可能违背市场化就业规律,硬性摊派矫正对象就业。司法行政作为主管机关,就需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取得街镇、村居、居民等的密切合作,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和社会资源,推进矫正对象就业。对于那些年龄偏大、没有一技之长、身体差的矫正对象,要帮助解决最低生活保障[2]。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以监管机构为核心的监外罪犯管理体系,发挥街道、乡、村委会及家庭的力量,依靠社会综合治理对监外执行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帮教合力。
参考文献:
[1]袁希利, 胡嘉金, 罗浩.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OL]. 北大法律网·法学在线, 2011.
[2]李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注意和解决的几个问题[N/OL]. 依法治市, 2004-06-18.
【关键词】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建议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一、我县社区矫正的开展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县于2009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一年以来,县司法行政部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矫正对象正常或提前解除矫正为目标,突出地域特色,严格管理教育,科学文明操作,依法实施矫正,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做到了管得住、矫治好为目标,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网络
试点工作一开始,县委县政府就明确了“高标准定位、规范化运作、高质量管理”的试点要求。县领导多次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和听取汇报并深入乡镇矫正办检查指导。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办公场所、部门职责进行安排部署,确保“试点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
1.建立健全责任网络
在县、镇两级分别调整和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县级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镇级由镇长任组长,镇级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确定了一名镇领导专职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在村(居)委也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管有人。
2.充实工作队伍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重、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按照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及时调整了业务能力强、精通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到司法所,使司法所工作人员达到了2人,每名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都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二)强化监管教育,措施不断创新
1.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开展“五个一”活动
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围绕“五个一”活动开展工作,即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坚持“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我县结合实际,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时报到。要求矫正对象每周星期一10点前到镇矫正办报到,并报告学习、生活、工作等相关情况;二是作好日记载。要求矫正对象每日记载好活动方位,并由帮教监护人签字后每周一送矫正办接受检查;三是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学习。要求每月15日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日,重点学习法律法规、社会形势、思想政治等知识;四是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每月组织一至二天公益劳动,让具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养成热爱劳动的美德;五是撰写思想总结汇报。要求矫正对象每月撰写一篇500字左右的思想汇报;每季度撰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思想总结。
“五个一”活动现已形成制度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绝大多数矫正对象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办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
2.严格考核奖惩,促进矫正转化
坚持用制度管人,是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形成的良好机制。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们还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研究制定了不同的矫正个案和矫正措施,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要求,严格落实每周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公益劳动、家庭走访等制度,对无故不按时报到等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每月将考核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公示,并将矫正对象考核的情况和动态分析及时与派出所有关领导进行沟通,实现“两所两警”的联动监管,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
(三)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回归社会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就是使矫正对象顺利渡过矫正期,避免重新犯罪。要做到这一点,矫正对象的态度是关键,也是内因,为促使内因的良性转变,我们在开展矫正过程中,采用以下矫正方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矫正个案;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同时,建立并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矫正对象弃恶从善、遵守法纪,顺利回归社会。通过一系列矫正制度的约束,同时与矫正对象本人、家庭、社区民警、居委会、镇矫正办共同签订监护帮教协议,形成齐抓共管的教育管理工作格局。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尽完善
2003年7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重要问题,阐明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对在一些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始。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试行7年来第一次出现在刑法条文中,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层面上的正式确立[1]。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内容、矫正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是现行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二)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脱管漏管现象较为普遍
在监外刑罚执行中,公安机关全权负责,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刑罚执行主体明确,而社区矫正试行以后,其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已不是具体矫正措施的实施者,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使得社区矫正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互相推诿、扯皮,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三)社区承载能力较低,矫正措施单一,社区功能发挥不够充分
目前,我县的社区建设还停留在较低水平,经费不足,任务重、人员少等因素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1.乡镇司法所人员配备少,专业性低
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着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又要进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顾此失彼。
2.经费保障不到位,工作积极性不高
社区矫正开展各项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如教育改造、公益性活动等。但是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较少,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3.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度不强
这不仅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引起重视,而且需要媒体、知名人士、青年志愿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4.矫正手段欠缺,措施可执行性差
两高两部的《通知》对于社区矫正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任何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目前各地采取的监管措施多为例行谈话、集中教育或参加公益劳动等,矫正措施手段过于单一。
(四)缺乏规范有效的考察评价、奖惩兑现机制
目前,虽然已建立了相应的考核计分、奖惩办法和程序,但关键是如何与有关公安、审判、检察机关衔接配套,缺乏规范有效的制度标准,缺乏硬性和刚性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保持一定的惩罚力度。然而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方法保持社区矫正的惩罚力度。
(五)管理体制不健全
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而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内设部门,也是乡镇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前沿阵地。它不仅要承担司法所的职能职责,更要承担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司法所要在党委政府的工作盘子中有位置,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精力去落实,才能使司法所的人、财、物得到保证。就现行的工作运行来看。要使司法所担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任,必须要从人、财、物方面全面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对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为强化司法所职能提供机制保证。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
现在乡镇司法所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人、财、物、行都受制于基层政府,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只是增加乡镇财政的支出,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长久开展。为此,必须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把司法所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时按照“一乡一所”,一所三人的要求配齐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在全县总体编制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其他行政编制,来解决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的不足的矛盾,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临时聘用司法行政人员和完善社会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因此组建统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并没有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地落在了三只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监狱、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我县只有选择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和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才能形成实施和操作社区矫正工作的两支中坚队伍。
(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体制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人力的投入,更需要物力的投入和政策制度的投入。虽然社区矫正与人均每年10000元的监禁经费相比节约了很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大的难度。可以考虑采取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激发基层工作积极性,操作方法是由市级财政从因监禁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资金中切取一块转移至下级财政。同时县级财政要从维护稳定和讲政治的高度看待社区矫正工作,学会算账,考虑到只要有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支出费用就远远高于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为此县级财政务必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预算,进行专项拨付,从资金予以保证。
(四)建立刑罚执行的合力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予以保障外,还应建立健全刑罚执行的合力机制,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起法院、公安、检察院定期联系、快速反应的机制,使矫正工作主体能及时采取个性化的考核奖惩措施。虽然考核奖惩措施所针对的可能只是矫正对象中的极小部分,但可达到惩罚极个别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绝大部分的矫正对象,起到震慑功效的作用。
(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问题
社区矫正的最大难题是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压力很大,就业前景极不乐观。如果没有正当生活收入,矫正对象就可能情绪不稳,很有可能引发重新犯罪。而劳动培训与就业并非司法行政的自身职能,司法行政部门也不可能违背市场化就业规律,硬性摊派矫正对象就业。司法行政作为主管机关,就需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取得街镇、村居、居民等的密切合作,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和社会资源,推进矫正对象就业。对于那些年龄偏大、没有一技之长、身体差的矫正对象,要帮助解决最低生活保障[2]。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以监管机构为核心的监外罪犯管理体系,发挥街道、乡、村委会及家庭的力量,依靠社会综合治理对监外执行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帮教合力。
参考文献:
[1]袁希利, 胡嘉金, 罗浩.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OL]. 北大法律网·法学在线, 2011.
[2]李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注意和解决的几个问题[N/OL]. 依法治市, 200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