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中国入世已有14年,经历的案件多达43起。面对败诉案件,情绪上的发泄或许无济于事,需要认真研究已有案件的裁决报告,慎重对待中国入世承诺,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加强对国内资源管理,将产业保护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如果通过一个国际争端,最终带来中国一个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资源的有效保护,也是对中国有所帮助的。
关键词:稀土资源;政策规制;国际争端
一、案件回放
2010年,中国加强对稀土出口的限制,进一步加深了美国的不满情绪。美国认为,中国实施稀土出口配额等限制措施将导致出口不稳定,进而影响国际市场。为此,美国通过各种方式,试图让中国取消对稀土的出口限制,但都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美国采取诉讼的方式试图解除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
2012年3月15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此次诉讼涉及的稀土钨、钼均为稀有资源,在冶金、机械、化工、航天等领域应用广泛,属于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但是由于稀土生产加工过程对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均被中国列为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就中国对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措施,美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一)中国新近稀土政策调整未获充分认可
2011年,中国发布了旨在促进稀土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开展稀土开采、生产、环保和打击走私专项整治行动。本案中,中国列举了为保护环境资源而实施限制措施(包括产业准入限制、资源税、开采、生产和出口配额、环境要求以及执行措施)等。中国认为这些措施对于限制国内稀土的生产和消费起到了实质性作用,符合GATT第20(g)款所要求的“国内外措施同时有效实施”的要求。但原告认为稀土等限制政策使得国内消费者获得更多好处,不符合例外规则的要求,而专家组在本案中也未能采纳中国的抗辩。
(二)法律适用问题
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违反《加入议定书》第11.3条的出口税能否援引例外规则,这其中又涉及三个子问题。第一,中国措施是否违反第11.3条,对此,中国基本默认违反该条承诺。第二,《加入议定书》第11.3条能否援引GATT第20条(g)款抗辩。第三,若能援引例外,是否符合该条例外规则的适用条件。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关键和争议焦点,对此中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首先,从条约结构上,中国认为第11.3条属于《加入议定书》中的条款,而根据《加入议定书》第2条规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内容”,因此,第11.3条应作为《WTO协定》的内容。其次,从条约间的关系角度考察,认为第11.3条与GATT1994存在聯系,如第11.3条的义务内容本质上与GATT第2条、第11条相关。再次,从条约文本角度考察,认为第11.3条中并没有排除适用GATT第20条的“清晰的条约术语”。此外,中国还取得了第三方俄罗斯和阿根廷就该法律适用问题观点的支持。
但本案中专家组并未采纳中国的论证意见,其裁判遵循了“文本解释”与“先例指导”的逻辑思路。首先,在文本解释方面,不同意中国提出的预设前提:即作为1994 年之后的《加入议定书》(包括第 11.3 条)自动成为 GATT1994 的组成部分。换言之,专家组认为两者的关系并非如此紧密。其次,在“先例指导”方面,专家组援
引了此前“原材料案”中上诉机构的观点,即上诉机构认为《加入议定书》的条约用语中没有依据表明GATT第20条例外可适用于第11.3条。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中国未能提出足够的理由推翻此前上诉机构的该裁决。可见,先前裁决对本案的裁决起到一定的指示作用,在第11.3条的法律适用上,专家组的观点与“原材料案”的裁决一致。
三、案件评析
(一)稀土政策规制需认真对待中国入世承诺
首先,中国涉诉的绝大部分争端是其他成员对中国违反入世承诺的指责,本案亦是如此,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其次,需要进一步理解WTO规则。WTO规则作为一只无形的手,无时不在影响着国内治理,某种意义上是对主权的侵蚀(约翰杰克逊,2008)。从判例看,目前《加入议定书》与GATT的关系无统一标准,需要个案具体分析。但是,在国内政策制定时,除非是出于产业调整的时间需要,利用WTO“既往不咎”的特征有意为之,否则,不可将GATT第20条作为救命稻草。从本案看,该条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满足诸如目标产品为“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严格的“相关性”要求和“一同有效实施”、实施过程中的“不偏不倚”以及序言规定的“非歧视性”要求等。专家组在解释例外规则时不仅仅是逐条、逐款分析,甚至是逐“字”分析。因此,必须从判例中加强对WTO规则的理解。
(二)确保稀土规制符合国内可持续发展要求
有关研究显示,近年来国内稀土金属冶炼和加工端的能源利用效率并未得到改善,废气排放不断增长。实际上,“稀土案”只是一个缩影,本案反映出中国某些产业亟待完善的管理模式和体制,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一方面,产业政策规划需要考虑国际规则,因为陈旧、事与愿违和得不偿失的管理体制最后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专家组反复强调:各成员拥有制定其产业政策的权利,但是保护产业不等于保护环境。案件败诉并不意味着中国稀土政策规制设计的结束,以此为契机应考虑将产业保护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以确保产业政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这其中涉及稀土产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出口退税、资源税征收幅度、政策执行的完善。从法律角度,未来产业政策制定甚至可以考虑直接引入GATT第20条例外,作为国内法律文本的要求,这对今后诉讼抗辩十分有利。另一方面,从国内战略性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角度而言,确实应该对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环节进行统一的有效规制,实质上,在某些地方稀土的无序开采,其带来的外部负效应(环境成本)远远大于收益。
参考文献:
[1][美]约翰杰克逊.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M].赵龙跃,左海聪,盛建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胡加祥,彭德雷. WTO 语境下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规则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1,(6).
[3]杨小娟.我国稀土外贸管制实施效果及困境分析[J].国际商务,2014,(3).
作者简介:
王柯苏(1991 ~ )女,汉族,辽宁省沈阳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关键词:稀土资源;政策规制;国际争端
一、案件回放
2010年,中国加强对稀土出口的限制,进一步加深了美国的不满情绪。美国认为,中国实施稀土出口配额等限制措施将导致出口不稳定,进而影响国际市场。为此,美国通过各种方式,试图让中国取消对稀土的出口限制,但都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美国采取诉讼的方式试图解除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
2012年3月15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此次诉讼涉及的稀土钨、钼均为稀有资源,在冶金、机械、化工、航天等领域应用广泛,属于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但是由于稀土生产加工过程对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均被中国列为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就中国对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措施,美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一)中国新近稀土政策调整未获充分认可
2011年,中国发布了旨在促进稀土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开展稀土开采、生产、环保和打击走私专项整治行动。本案中,中国列举了为保护环境资源而实施限制措施(包括产业准入限制、资源税、开采、生产和出口配额、环境要求以及执行措施)等。中国认为这些措施对于限制国内稀土的生产和消费起到了实质性作用,符合GATT第20(g)款所要求的“国内外措施同时有效实施”的要求。但原告认为稀土等限制政策使得国内消费者获得更多好处,不符合例外规则的要求,而专家组在本案中也未能采纳中国的抗辩。
(二)法律适用问题
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违反《加入议定书》第11.3条的出口税能否援引例外规则,这其中又涉及三个子问题。第一,中国措施是否违反第11.3条,对此,中国基本默认违反该条承诺。第二,《加入议定书》第11.3条能否援引GATT第20条(g)款抗辩。第三,若能援引例外,是否符合该条例外规则的适用条件。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关键和争议焦点,对此中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首先,从条约结构上,中国认为第11.3条属于《加入议定书》中的条款,而根据《加入议定书》第2条规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内容”,因此,第11.3条应作为《WTO协定》的内容。其次,从条约间的关系角度考察,认为第11.3条与GATT1994存在聯系,如第11.3条的义务内容本质上与GATT第2条、第11条相关。再次,从条约文本角度考察,认为第11.3条中并没有排除适用GATT第20条的“清晰的条约术语”。此外,中国还取得了第三方俄罗斯和阿根廷就该法律适用问题观点的支持。
但本案中专家组并未采纳中国的论证意见,其裁判遵循了“文本解释”与“先例指导”的逻辑思路。首先,在文本解释方面,不同意中国提出的预设前提:即作为1994 年之后的《加入议定书》(包括第 11.3 条)自动成为 GATT1994 的组成部分。换言之,专家组认为两者的关系并非如此紧密。其次,在“先例指导”方面,专家组援
引了此前“原材料案”中上诉机构的观点,即上诉机构认为《加入议定书》的条约用语中没有依据表明GATT第20条例外可适用于第11.3条。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中国未能提出足够的理由推翻此前上诉机构的该裁决。可见,先前裁决对本案的裁决起到一定的指示作用,在第11.3条的法律适用上,专家组的观点与“原材料案”的裁决一致。
三、案件评析
(一)稀土政策规制需认真对待中国入世承诺
首先,中国涉诉的绝大部分争端是其他成员对中国违反入世承诺的指责,本案亦是如此,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其次,需要进一步理解WTO规则。WTO规则作为一只无形的手,无时不在影响着国内治理,某种意义上是对主权的侵蚀(约翰杰克逊,2008)。从判例看,目前《加入议定书》与GATT的关系无统一标准,需要个案具体分析。但是,在国内政策制定时,除非是出于产业调整的时间需要,利用WTO“既往不咎”的特征有意为之,否则,不可将GATT第20条作为救命稻草。从本案看,该条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满足诸如目标产品为“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严格的“相关性”要求和“一同有效实施”、实施过程中的“不偏不倚”以及序言规定的“非歧视性”要求等。专家组在解释例外规则时不仅仅是逐条、逐款分析,甚至是逐“字”分析。因此,必须从判例中加强对WTO规则的理解。
(二)确保稀土规制符合国内可持续发展要求
有关研究显示,近年来国内稀土金属冶炼和加工端的能源利用效率并未得到改善,废气排放不断增长。实际上,“稀土案”只是一个缩影,本案反映出中国某些产业亟待完善的管理模式和体制,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一方面,产业政策规划需要考虑国际规则,因为陈旧、事与愿违和得不偿失的管理体制最后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专家组反复强调:各成员拥有制定其产业政策的权利,但是保护产业不等于保护环境。案件败诉并不意味着中国稀土政策规制设计的结束,以此为契机应考虑将产业保护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以确保产业政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这其中涉及稀土产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出口退税、资源税征收幅度、政策执行的完善。从法律角度,未来产业政策制定甚至可以考虑直接引入GATT第20条例外,作为国内法律文本的要求,这对今后诉讼抗辩十分有利。另一方面,从国内战略性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角度而言,确实应该对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环节进行统一的有效规制,实质上,在某些地方稀土的无序开采,其带来的外部负效应(环境成本)远远大于收益。
参考文献:
[1][美]约翰杰克逊.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M].赵龙跃,左海聪,盛建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胡加祥,彭德雷. WTO 语境下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规则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1,(6).
[3]杨小娟.我国稀土外贸管制实施效果及困境分析[J].国际商务,2014,(3).
作者简介:
王柯苏(1991 ~ )女,汉族,辽宁省沈阳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