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方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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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我国民族自治县公共治理作为研究对象,从政府治理以及政府治理1的特点多角度分析,了解自治县公共治理,实现自治县公共治理的优化。
  关键词:地方政府治理;民族自治县;特性
  一、 地方政府治理的含义
  地方政府治理是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当地社会的社会秩序,促进当地社会的和谐发展。
  地方政府管理的过程就是地方政府治理,是指其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对自身以及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这一定义表明四点:
  1、 各级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治理的主体;
  2、 地方政府治理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
  3、 包括管理自身内部事务--内部治理,也包括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外部治理;
  4、 它的对象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
  5、 它是一个由计划、组织、协调、领导、监督、控制、等环节构成的过程。
  二、地方政府治理的特点
  1、主体的多元性。比如在主权国家,其治理的主体是唯一的,联邦制国家也如此。但地方政府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
  2、对象的局部性。地方政府治理的对象是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机构的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不能超越自身管理的范围和权限;
  3、手段的直接性。基层政府,对其公民和具体的公共事务都时候直接面对和管理,同时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管理者经常与民众“零距离”接触,贯彻落实方针政策;
  4、治理方式的微观性。由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繁杂性、琐碎性、具体性等,地方政府治理在方式上具有微观性;
  5、目标的短期性。中央政府治理目标是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的,而地方政府治理目标往往是短期性的。
  4、责任上的双重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政府不仅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服从国务院。
  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就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行政机关,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领导;还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突出的民族性。一是其组成人员必须体现实行自治的民族的特点;二是其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采用当地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
  享有特殊权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是民族地方自治政府所专有的,是附加于一般地方政府权力之上的特殊权利。
  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外,同时还执行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自主管理民族自治地方内少数民族的各项事务。
  四、 我国民族自治县政府的特性
  1、作为一般县级政府的特性
  从古至今,中央政府“执行”功能被赋予在县之一及行政建制之上。随着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县级政府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文化职能作用愈发凸显,县级政府存在意义不再仅停留于管理的便利性和有效性上,而且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基层延伸,它既有中央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的一般特点,又有优于其他行政层级的显著特征。
  (1) 在政治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导是县级政府
  县域社会,尤其整个国家民主体系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民主化程度。农民对民主体系的参与,是我国民主制度运转的基石。
  (2) 在经济上,县级政府是壮大县域经济的引路者
  在沟通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中介环节,县级政府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机关,又是县域经济的决策指挥机关,其负责的责任更直接,肩负着提高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任。
  (2) 在文化上,县级政府推动了县域文化的建设
  2、自治县政府的自治权
  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它们在行驶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职权的同时还拥有自治权。
  (1) 立法权
  自治县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在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 人事管理自治权
  自治县政府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从行政区域自治的民族当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人才,采取措施引进人才以及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才的权力。
  (3) 组织公安部队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依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的军事制度,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组织维护治安的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3、 自治县政府的特性
  (一)民族性
  (1)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自治县政府的重要任务。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与当地民族关系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这就决定了建立良好和谐的现代化民族关系是自治县政府的重要职责。
  (2)自治县机关的民族化。自治县机关民族化是自治县民族性的重要体现,自治县的民族干部由自治机关推选出来,主要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运用本民族喜闻乐见的民族形式,管理本地区民族内部事务。
  (3)自治县政府享有法定的民族自治权。
  (4)自治县政府行政过程中具有民族性。
  (二)区域自治性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治县政府行使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想有行使自治权的权力。但这种资质的权力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一种集权体制下的有限的地方自治。
  (三) 职能双重性
  自治县政府担负着两重性职能,。一方面,它要行使法律赋予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宪法的职权;另外,又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它的自治权。
  不能简单地按照一般县级政府的做法和经验,忽视特殊职能的发挥;也不能一味强调特殊职能,忽略与县级政府相同的职能,把与一般县级政府相同的职能和特殊职能分裂开来。(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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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周平.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
  [2] 赵一君.中国民族自治县公共治理优化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3
  [3] 唐丽萍.中国地方政府竞争中的地方治理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4] 李明强,贺艳芳.地方政府治理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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