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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把刑事和解作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等形式探索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并得到立法肯定首次写进新刑事诉讼法。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提出了挑战。检察机关要提升执法理念,正视刑事和解中面临的司法资源不足、和解协议执行不力、刑事和解监督缺位等问题,从观念转变入手,加大队伍、机制等建设力度,积极优化刑事和解的效果,实现新刑诉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