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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发[2017]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我市工业遗产类历史建筑(详见附件1)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详见附件2)予以公布。规划、文物、房产、国土、经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保护与利用的鼓励、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