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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按照修改后的政府补助条例与当下实行的《基本建设财务准则》,根据当前国有建设机构会计实务活动,介绍了以上财务规则对国有建设机构财务活动的影响,且对所重视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
关键词:国有建设机构;会计实务;问题分析
一、修改后的政府补助会计规则方针政策
2017年国家财政部门发布了财务[2017] 15号文件“有关印发修改《企业财务规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对以往的政府补助条例进行了修改与补充,和旧版准则比较,主要有如下几点差别:
(一)基于原规则,修改后的规则增添了对政府补助特点的描述,方便区别企业从政府获得的经济资源属于政府补助、政府财政性或者政府采购服务。
(二)修改后的规则确定了企业和政府产生交易所获取的收益是否要视为政府补助展开财务处理的问题。修改后的准则明确强调,若一项交易和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常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且来自政府资源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对价亦或是对价的构成部分,那么该项交易要根据相关财务规则展开财务处理。
(三)新准则针对政府补助怎样计入损益有了详细规定。针对与企业常规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在利润表上的“营业利润”科目上独立列报和冲减一些成本费用;和企业常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的政府补助,依旧计入营业外收支。
(四)新准则详细规定了财政贴息的业务处理,尤其是针对财政直接下拨给企业的贴息经费,需要将相应的贴息经费冲减有关借款成本,而原准则需要纳入“营业外收益”。
二、国有建设组织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报表的列示和转变问题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准则》的内容,针对国有与国有控股单位采取财政经费的基本建设会计行为,要根据项目独立核算并和核算结果引入单位账簿与会计报表。而且,还要制定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与相关信息上交给财务中心、项目主管单位[1]。结合新财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科目体制包括两种,即经费占用类与经费来源类;根据项目独立核算并制定的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主要涉及“经费平衡表”、“资金状况明细表”、“交付应用资本总表”、“交付应用资本明细表”、“待摊投入明细表”、“待核销建设支付明细表”、“转出投入明细表”等会计科目报表。
在会计实务中,为满足《基本建设财务准则》的要求,一般国有建设组织会为采用财政经费的基建活动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帐套,把基本建设成本与基本建设经费来源根据“建筑安装项目投资支出”、“设施投入支出”、“待摊投入支出”、“其他投入支出”和“基建付款”、“工程资本”等内容展开会计核算,并在该基础上制定基本建设会计报表。而且,国有建设组织还要把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状况整体视为“在建项目”引入单位账簿,以及以《企业会计规则》为编制依据的会计报表,这就形成了以《基本建设财务准则》为编制依据的基本建设会计报告向企业会计报告实现转换后再实施并表的问题[2]。针对这项工作的处理,当前能检索到的政策文件只有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资厅评估涵[2003]329号《有关印发国有建设组织报告并入企业会计决算宝宝财务科目转变参考格式的通知》,这个文件列示了在转变报表时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业务和企业会计报表科目间的联系。但因为该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随后《企业会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准则》都进行了全面修改,该文件的部分内容和修改后的《企业会计规则》及《基本建设财务准则》有一些不相符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預付项目款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列示问题。针对许多大型建设项目一般建设工期都很长,而项目建设阶段的预付款像预付项目款、预付材料款等,均是在建设阶段与项目服务承包商进行项目计量结算是逐次进行扣回,项目预付款由发生到彻底收回常常会超过一个财务年度。国资厅评估涵[2003]329号强调,在实行基建会计报表朝企业会计报表转换和并表时,要把基建会计报表上的预付项目款于企业会计报表中列示成“预付款项”,于资产负债表上计入流动资本,但就预付项目款的经济活动本质来说,其并不符合《企业会计规则》对流动资产的表述,在企业会计报表上列示成“流动预付款”,会影响到企业会计报表应用者对企业偿债水平的研究。
2.国有建设组织获取的经营性基建活动财政经费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列示问题。国有企业获得的经营性业务财政经费,当前主要分成补助性财政经费和政府以投资人的身份向企业投资这两种类型,对应的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上分别列示成“基建拨款”和“项目成本”这两个会计报表科目[3]。结合国资厅评估涵[2003]329号文件标准,在基本建设会计报表转变成企业会计报表时,针对列示成“基建拨款”的补助性财政经费,要在企业会计报表上列示成“专项应付款”。而政府补助条例就明确针对基本建设工程的财政补助经费是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需要冲减相关资本的账面价值和确定成“递延收益”。所以,国资厅评估涵[2003]329号文件和政府补助条例,针对基本建设业务的财政补助经费,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列示问题方面存在不相符的内容。
(二)基础配套设备在资产交付环节的财务处理问题
国有基建组织经营性建设工程中配套专用设备如专用铁路途径、专用公路、专用电力设备等,在某种情况下会在项目竣工后交由相关单位及部门,并通过接收资产单位负责相关设备的后期运维工作。针对移交该部门资产怎样进行财务处理,在《基本建设会计准则》中没有做出详细表述。而按照政府补助条例,就要对这部分转移的资产是否是按规则内规定的内容进行认定。如符合该准则要求,则需要冲减相应的递延收入账面余额,超过的部分就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有效降低在建项目成本进行转出投入处理。若不符合该准则要求,则要进行捐赠支出处理,降低移交少数在建项目成本,并计进“营业外支出”。但当前针对认定的标准还有待相关政策或财务准则应用指南进行明确。
三、国有建设组织会计实务问题处理策略
(一)针对预付项目款,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可以作为在建项目来列示,这样有利于体现预付项目款的经营活动本质,更满足实质重过形式,也有利于企业会计报表应用者科学分析企业偿债水平。而且,为防止企业财务应用者按照涉及预付项目款的在建项目余额占基建工程概预算比重来预算项目总体精度而出现误解,还要考虑在实行财务报告附注披露时,针对在建项目内所涉及的预付项目款进行独立列示披露。如此不仅确保了会计报告的总体严谨性,还确保了“在建项目”这个会计报告科目的正确性。
(二)针对国有建设组织获得的经营性基建业务财政经费在企业会计报告中的列示问题,兼顾到国资厅评估涵所发布的文件,随后下发的政府补助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准则》,针对以往的相关准则都进行了全面修改,所以,针对该问题要根据政府财政补助标准,将国有建设组织获取的经营性基建业务财政经费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递延收益”。[4]
(三)针对国有建设组织经营性基建活动竣工后,基础配套设备在资产交付环节的财务处理问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首先,经营性基建活动竣工后,基础配套设备移交到政府各职能部门中,并通过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后期运维工作。国有建设组织在获取财政单位书面认同的状态下,要考虑把部分移出的资产是该准则中强调的“已确定的政府补助应当退回”的要求,并按照政府补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展开财务处理。其次,经营性基建活动竣工后,基础配套设备移出其他企业和单位,并通过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后期运维工作。
参考文献:
[1]郭宏.对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7 (30):130-131.
[2]张济新.关于国有建设单位与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并轨的有效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6 (09):132-133.
[3]叶丹.在国有建设单位中内部会计控制的应用探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 (17):250-251.
[4]毛卫华.完善国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J].交通财会,2015 (03):29-31.
关键词:国有建设机构;会计实务;问题分析
一、修改后的政府补助会计规则方针政策
2017年国家财政部门发布了财务[2017] 15号文件“有关印发修改《企业财务规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对以往的政府补助条例进行了修改与补充,和旧版准则比较,主要有如下几点差别:
(一)基于原规则,修改后的规则增添了对政府补助特点的描述,方便区别企业从政府获得的经济资源属于政府补助、政府财政性或者政府采购服务。
(二)修改后的规则确定了企业和政府产生交易所获取的收益是否要视为政府补助展开财务处理的问题。修改后的准则明确强调,若一项交易和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常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且来自政府资源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对价亦或是对价的构成部分,那么该项交易要根据相关财务规则展开财务处理。
(三)新准则针对政府补助怎样计入损益有了详细规定。针对与企业常规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在利润表上的“营业利润”科目上独立列报和冲减一些成本费用;和企业常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的政府补助,依旧计入营业外收支。
(四)新准则详细规定了财政贴息的业务处理,尤其是针对财政直接下拨给企业的贴息经费,需要将相应的贴息经费冲减有关借款成本,而原准则需要纳入“营业外收益”。
二、国有建设组织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报表的列示和转变问题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准则》的内容,针对国有与国有控股单位采取财政经费的基本建设会计行为,要根据项目独立核算并和核算结果引入单位账簿与会计报表。而且,还要制定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与相关信息上交给财务中心、项目主管单位[1]。结合新财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科目体制包括两种,即经费占用类与经费来源类;根据项目独立核算并制定的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主要涉及“经费平衡表”、“资金状况明细表”、“交付应用资本总表”、“交付应用资本明细表”、“待摊投入明细表”、“待核销建设支付明细表”、“转出投入明细表”等会计科目报表。
在会计实务中,为满足《基本建设财务准则》的要求,一般国有建设组织会为采用财政经费的基建活动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帐套,把基本建设成本与基本建设经费来源根据“建筑安装项目投资支出”、“设施投入支出”、“待摊投入支出”、“其他投入支出”和“基建付款”、“工程资本”等内容展开会计核算,并在该基础上制定基本建设会计报表。而且,国有建设组织还要把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状况整体视为“在建项目”引入单位账簿,以及以《企业会计规则》为编制依据的会计报表,这就形成了以《基本建设财务准则》为编制依据的基本建设会计报告向企业会计报告实现转换后再实施并表的问题[2]。针对这项工作的处理,当前能检索到的政策文件只有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资厅评估涵[2003]329号《有关印发国有建设组织报告并入企业会计决算宝宝财务科目转变参考格式的通知》,这个文件列示了在转变报表时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业务和企业会计报表科目间的联系。但因为该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随后《企业会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准则》都进行了全面修改,该文件的部分内容和修改后的《企业会计规则》及《基本建设财务准则》有一些不相符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預付项目款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列示问题。针对许多大型建设项目一般建设工期都很长,而项目建设阶段的预付款像预付项目款、预付材料款等,均是在建设阶段与项目服务承包商进行项目计量结算是逐次进行扣回,项目预付款由发生到彻底收回常常会超过一个财务年度。国资厅评估涵[2003]329号强调,在实行基建会计报表朝企业会计报表转换和并表时,要把基建会计报表上的预付项目款于企业会计报表中列示成“预付款项”,于资产负债表上计入流动资本,但就预付项目款的经济活动本质来说,其并不符合《企业会计规则》对流动资产的表述,在企业会计报表上列示成“流动预付款”,会影响到企业会计报表应用者对企业偿债水平的研究。
2.国有建设组织获取的经营性基建活动财政经费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列示问题。国有企业获得的经营性业务财政经费,当前主要分成补助性财政经费和政府以投资人的身份向企业投资这两种类型,对应的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上分别列示成“基建拨款”和“项目成本”这两个会计报表科目[3]。结合国资厅评估涵[2003]329号文件标准,在基本建设会计报表转变成企业会计报表时,针对列示成“基建拨款”的补助性财政经费,要在企业会计报表上列示成“专项应付款”。而政府补助条例就明确针对基本建设工程的财政补助经费是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需要冲减相关资本的账面价值和确定成“递延收益”。所以,国资厅评估涵[2003]329号文件和政府补助条例,针对基本建设业务的财政补助经费,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列示问题方面存在不相符的内容。
(二)基础配套设备在资产交付环节的财务处理问题
国有基建组织经营性建设工程中配套专用设备如专用铁路途径、专用公路、专用电力设备等,在某种情况下会在项目竣工后交由相关单位及部门,并通过接收资产单位负责相关设备的后期运维工作。针对移交该部门资产怎样进行财务处理,在《基本建设会计准则》中没有做出详细表述。而按照政府补助条例,就要对这部分转移的资产是否是按规则内规定的内容进行认定。如符合该准则要求,则需要冲减相应的递延收入账面余额,超过的部分就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有效降低在建项目成本进行转出投入处理。若不符合该准则要求,则要进行捐赠支出处理,降低移交少数在建项目成本,并计进“营业外支出”。但当前针对认定的标准还有待相关政策或财务准则应用指南进行明确。
三、国有建设组织会计实务问题处理策略
(一)针对预付项目款,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可以作为在建项目来列示,这样有利于体现预付项目款的经营活动本质,更满足实质重过形式,也有利于企业会计报表应用者科学分析企业偿债水平。而且,为防止企业财务应用者按照涉及预付项目款的在建项目余额占基建工程概预算比重来预算项目总体精度而出现误解,还要考虑在实行财务报告附注披露时,针对在建项目内所涉及的预付项目款进行独立列示披露。如此不仅确保了会计报告的总体严谨性,还确保了“在建项目”这个会计报告科目的正确性。
(二)针对国有建设组织获得的经营性基建业务财政经费在企业会计报告中的列示问题,兼顾到国资厅评估涵所发布的文件,随后下发的政府补助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准则》,针对以往的相关准则都进行了全面修改,所以,针对该问题要根据政府财政补助标准,将国有建设组织获取的经营性基建业务财政经费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递延收益”。[4]
(三)针对国有建设组织经营性基建活动竣工后,基础配套设备在资产交付环节的财务处理问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首先,经营性基建活动竣工后,基础配套设备移交到政府各职能部门中,并通过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后期运维工作。国有建设组织在获取财政单位书面认同的状态下,要考虑把部分移出的资产是该准则中强调的“已确定的政府补助应当退回”的要求,并按照政府补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展开财务处理。其次,经营性基建活动竣工后,基础配套设备移出其他企业和单位,并通过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后期运维工作。
参考文献:
[1]郭宏.对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7 (30):130-131.
[2]张济新.关于国有建设单位与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并轨的有效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6 (09):132-133.
[3]叶丹.在国有建设单位中内部会计控制的应用探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 (17):250-251.
[4]毛卫华.完善国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J].交通财会,2015 (03):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