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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治理的传统模式是分散式管理,其弊端显著。河长制的出现,是一个治理方式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是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制度创新。河长制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仍需完善,其中尤需完善河长的职责。河长职责主要可分为现状保持职责、危险防御职责、风险预防三类。实践过程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缺乏明确的责任体系、职责有待细分明确、职责落实难、职责非法定等不足。需要从明确河长职责、建立"一对一"的联络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强化公众参与、推进河长制的制度化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