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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资助措施,在校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每年五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按照10个月发放,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当年的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五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或者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学习努力,能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不能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通过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4、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学校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借款学生。
5、还款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6、违约后果
a、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b、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c、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其他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对于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在正常的贷款期限内由国家财政负担一半利息,学生本人负担另一半利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经济状况发生了好转等原因,中途不需要贷款时,学生可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贷款发放。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借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每年五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按照10个月发放,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当年的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五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或者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学习努力,能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不能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通过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4、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学校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借款学生。
5、还款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6、违约后果
a、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b、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c、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其他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对于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在正常的贷款期限内由国家财政负担一半利息,学生本人负担另一半利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经济状况发生了好转等原因,中途不需要贷款时,学生可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贷款发放。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借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