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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的“维权过当”事件
近日,关于华硕笔记本因涉嫌使用问题CPU而被一客户勒索500万美元的事件已经被各大媒体曝光,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界的关注,并给消费者维权活动敲了一记警钟。
根据相关的报道,顾客龙某购买了价值2万多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刚开始使用便连坏了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某对龙某的电脑进行检测后,认定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
龙某、周某二人随后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作为谈判砝码,向华硕公司提出高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双方数次谈判未果后,华硕公司报警。因涉嫌敲诈勒索,龙、周二人被海淀警方羁押。
两位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依法维权还是“维权过当”呢?
还是让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龙、周二人认为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侵犯,向经营者华硕公司索赔是有法律根据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索赔?索赔多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同时,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消费者还可以证明由于消费行为而受到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亦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提供证据。
从龙、周案来看,二人计算损失的依据是“华硕出这笔钱买回可能丢掉的市场份额”,这一计算依据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而且,直接导致了纠纷的性质发生了转变。
“维权过当”涉嫌敲诈勒索
维权过当,是指当事人在遭受侵权时,受害方主张维护的利益大大超出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形成了获赔利益与实际损害之间的严重失衡,从而导致了侵权方其他合法利益的受损。
龙某、周某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后,完全可以在保全必要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向华硕主张权利,获得其应得赔偿。但是,二人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作为谈判砝码,向华硕公司提出高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这一做法显然已经超出消费者维权的范围,而且数额非常巨大。
他们开始虽然也有在和经销商一起去华硕公司北京服务中心检修,并和华硕公司多次交涉,但是他们并没有真正的按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认为华硕每年在中国内地的推广费用高达上亿,如果此次他向媒体披露华硕给客户更换假CPU的事情,那么华硕笔记本电脑在内地的市场份额将会大大降低。华硕在全球的销售总额高达数十亿美金,“500万美金只是其中的1%左右。”如果此事公布,华硕因此降低的销售额将远远大于500万美金。
二人以让华硕遭受财产损失为谈判条件,要求对方支付“赔偿”,触到了法律的底线,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敲诈勒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二人涉案的数额是500万美元,显然远远超过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一起“维权过当”的旧案
这个案子,让我们想起了几年前的一桩旧案。
1997年8月,被告王洪从北京安特明公司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因7300元维修费用是否产生在保修期内而与厂商发生纠纷。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同时,王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并通过链接方式指向其他留言板。
1998年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一文称,王洪在接受采访时直言:“恒升笔记本死机频繁、温度烫手、娇气得像块豆腐。”1998年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题为《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称:“据网上反映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侵权……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
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对王洪提起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王洪侵权成立,并判令王洪赔偿恒升公司人民币50万元。
在此案中王洪的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维权过当。
如何避免维权过当
上述两个案例中,消费者为自己“维权过当”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那么,怎样避免“维权过当”的情况出现呢?
坚持依法维权,是最终的解决之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无论通过上述哪种途径解决纠纷,都应当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在保全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确定索赔数额,积极争取问题解决。
近日,关于华硕笔记本因涉嫌使用问题CPU而被一客户勒索500万美元的事件已经被各大媒体曝光,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界的关注,并给消费者维权活动敲了一记警钟。
根据相关的报道,顾客龙某购买了价值2万多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刚开始使用便连坏了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某对龙某的电脑进行检测后,认定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
龙某、周某二人随后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作为谈判砝码,向华硕公司提出高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双方数次谈判未果后,华硕公司报警。因涉嫌敲诈勒索,龙、周二人被海淀警方羁押。
两位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依法维权还是“维权过当”呢?
还是让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龙、周二人认为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侵犯,向经营者华硕公司索赔是有法律根据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索赔?索赔多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同时,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消费者还可以证明由于消费行为而受到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亦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提供证据。
从龙、周案来看,二人计算损失的依据是“华硕出这笔钱买回可能丢掉的市场份额”,这一计算依据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而且,直接导致了纠纷的性质发生了转变。
“维权过当”涉嫌敲诈勒索
维权过当,是指当事人在遭受侵权时,受害方主张维护的利益大大超出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形成了获赔利益与实际损害之间的严重失衡,从而导致了侵权方其他合法利益的受损。
龙某、周某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后,完全可以在保全必要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向华硕主张权利,获得其应得赔偿。但是,二人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作为谈判砝码,向华硕公司提出高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这一做法显然已经超出消费者维权的范围,而且数额非常巨大。
他们开始虽然也有在和经销商一起去华硕公司北京服务中心检修,并和华硕公司多次交涉,但是他们并没有真正的按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认为华硕每年在中国内地的推广费用高达上亿,如果此次他向媒体披露华硕给客户更换假CPU的事情,那么华硕笔记本电脑在内地的市场份额将会大大降低。华硕在全球的销售总额高达数十亿美金,“500万美金只是其中的1%左右。”如果此事公布,华硕因此降低的销售额将远远大于500万美金。
二人以让华硕遭受财产损失为谈判条件,要求对方支付“赔偿”,触到了法律的底线,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敲诈勒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二人涉案的数额是500万美元,显然远远超过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一起“维权过当”的旧案
这个案子,让我们想起了几年前的一桩旧案。
1997年8月,被告王洪从北京安特明公司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因7300元维修费用是否产生在保修期内而与厂商发生纠纷。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同时,王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并通过链接方式指向其他留言板。
1998年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一文称,王洪在接受采访时直言:“恒升笔记本死机频繁、温度烫手、娇气得像块豆腐。”1998年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题为《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称:“据网上反映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侵权……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
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对王洪提起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王洪侵权成立,并判令王洪赔偿恒升公司人民币50万元。
在此案中王洪的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维权过当。
如何避免维权过当
上述两个案例中,消费者为自己“维权过当”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那么,怎样避免“维权过当”的情况出现呢?
坚持依法维权,是最终的解决之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无论通过上述哪种途径解决纠纷,都应当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在保全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确定索赔数额,积极争取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