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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有向环境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打破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赔偿原则,必将对此类事件产生重大影响.该文章在关注到此条例尚未有具体法释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既有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从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惩罚性赔偿特有的功能两个方面分别论证在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中应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后论证了其合理性,试图为其进一步适用作出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