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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制教育与物理知识联系在一起,既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那么,在物理教学中应该如何渗透法制教育呢?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提出以下做法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是利用声现象与噪声污染,对学生进行守法教育。人教实验版物理八年级上册第一章“声现象”中,声的概念为:从物理学角度,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凡是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以及对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都是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原则。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让学生来理解噪声的两种定义和噪声污染的相关法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噪声的定义。同时,学生也更愿意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学生守法教育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是利用光的直线传播规律与采光权,让学生知道法律制定的意义,进而在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人教实验版八年级物理第二章“光现象”中,在光的传播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律:光在同种均匀介质中沿直线传播。根据这个规律,光遇到不透明的物体在其后会形成阴暗区域,也就是影子。这就涉及了居民的采光权问题。采光权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一方为接受日照而要求另一方限制其建筑物或植物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有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我们通过光的直线传播规律与采光权,使学生深刻理解采光权的概念,了解物权法的界定,进而充分理解法律制定的意义,让他们在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也维护好自己合法的权利。
三是利用热学与热用户权利,让学生知法、守法。热是可在两个热力系之间或热力系与外界之间因温度差而传递的一种能量形式。
河南省供暖不热退费标准“细化”为:供热不达标的室内温度被划分为:低于16℃高于14℃(含14℃)、低于14℃高于12℃(含12℃)、低于12℃高于10℃(含10℃)和低于10℃4个区间。对应的退费数额为:相应天数的25%、50%、75%和全部采暖费。
供暖温度的测试,初测方为热力公司,如有争议,用户可委托法定机构二次测温。一直以来,采暖及其费用的使用和收缴是一个非常敏感且难以解决的热点问题,有些居民不愿交纳空置费,或因温度不达标而拒绝交纳供暖费,且私自加装管道泵或者改装家庭供暖设施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纠纷不断、矛盾丛生。通过学习热学和相关法律,可让学生知法、守法。
四是利用电磁波与电磁辐射,让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物理学中,电场和磁场的交互变化可产生电磁波,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露的现象,叫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以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形态存在的物质。球本表面的热辐射和雷电都可产生电磁辐射,如围绕在我们身边的天然磁场、太阳光、家用电器等都会发出强度不同的辐射。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对电磁辐射防护限值设有两类基本限值分:①职业照射,即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②公众照射,即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通过学习相关物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可以让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电器摆放不过于集中,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多台电器等。
五是利用水与水污染的学习,让学生树立合理用水、防止水污染的意识。海洋和地表中的水蒸发到天空中形成了云,云中的水通过降水落下来变成雨,冬天则变成雪。落于地表上的水渗入地下形成地下水;地下水又从地层里冒出来,形成泉水,经过小溪、江河汇入大海。形成一个水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同时,我们还可以利用分子扩散与环境污染,教育学生环保要从自我做起。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让学生树立了合理用水、防止水污染的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第二十六中学
(责任编辑 罗登廉)
一是利用声现象与噪声污染,对学生进行守法教育。人教实验版物理八年级上册第一章“声现象”中,声的概念为:从物理学角度,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凡是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以及对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都是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原则。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让学生来理解噪声的两种定义和噪声污染的相关法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噪声的定义。同时,学生也更愿意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学生守法教育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是利用光的直线传播规律与采光权,让学生知道法律制定的意义,进而在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人教实验版八年级物理第二章“光现象”中,在光的传播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律:光在同种均匀介质中沿直线传播。根据这个规律,光遇到不透明的物体在其后会形成阴暗区域,也就是影子。这就涉及了居民的采光权问题。采光权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一方为接受日照而要求另一方限制其建筑物或植物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有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我们通过光的直线传播规律与采光权,使学生深刻理解采光权的概念,了解物权法的界定,进而充分理解法律制定的意义,让他们在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也维护好自己合法的权利。
三是利用热学与热用户权利,让学生知法、守法。热是可在两个热力系之间或热力系与外界之间因温度差而传递的一种能量形式。
河南省供暖不热退费标准“细化”为:供热不达标的室内温度被划分为:低于16℃高于14℃(含14℃)、低于14℃高于12℃(含12℃)、低于12℃高于10℃(含10℃)和低于10℃4个区间。对应的退费数额为:相应天数的25%、50%、75%和全部采暖费。
供暖温度的测试,初测方为热力公司,如有争议,用户可委托法定机构二次测温。一直以来,采暖及其费用的使用和收缴是一个非常敏感且难以解决的热点问题,有些居民不愿交纳空置费,或因温度不达标而拒绝交纳供暖费,且私自加装管道泵或者改装家庭供暖设施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纠纷不断、矛盾丛生。通过学习热学和相关法律,可让学生知法、守法。
四是利用电磁波与电磁辐射,让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物理学中,电场和磁场的交互变化可产生电磁波,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露的现象,叫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以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形态存在的物质。球本表面的热辐射和雷电都可产生电磁辐射,如围绕在我们身边的天然磁场、太阳光、家用电器等都会发出强度不同的辐射。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对电磁辐射防护限值设有两类基本限值分:①职业照射,即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②公众照射,即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通过学习相关物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可以让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电器摆放不过于集中,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多台电器等。
五是利用水与水污染的学习,让学生树立合理用水、防止水污染的意识。海洋和地表中的水蒸发到天空中形成了云,云中的水通过降水落下来变成雨,冬天则变成雪。落于地表上的水渗入地下形成地下水;地下水又从地层里冒出来,形成泉水,经过小溪、江河汇入大海。形成一个水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同时,我们还可以利用分子扩散与环境污染,教育学生环保要从自我做起。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让学生树立了合理用水、防止水污染的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第二十六中学
(责任编辑 罗登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