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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打击、预防、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严肃惩治和有效预防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及其背后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促进生态坏境的建设、开发和保护,全力服务于构建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的发展格局,为建设碧水蓝天、绿色崛起的社会经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