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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聚焦点.此聚焦点是否明晰,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展开.法律要件事实构造与诉讼认知构造是形塑证明对象的基本因素.从第一个维度来看,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具有指向特定性、初步指引性、局部性、复数性和细分性等特征.从第二个维度来看,基于诉讼认知的推理构造,证明对象可以分为基础性的法律要件事实与派生性(或证据性)的待证事实、待证事理.基于诉讼认知的制度构造,即诉讼模式的不同以及对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的不同规定,对法律要件事实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也有相应的不同要求.以此观照,我国在证明对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