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的基本法理与中国问题

来源 :江海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hnnyhlj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聚焦点.此聚焦点是否明晰,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展开.法律要件事实构造与诉讼认知构造是形塑证明对象的基本因素.从第一个维度来看,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具有指向特定性、初步指引性、局部性、复数性和细分性等特征.从第二个维度来看,基于诉讼认知的推理构造,证明对象可以分为基础性的法律要件事实与派生性(或证据性)的待证事实、待证事理.基于诉讼认知的制度构造,即诉讼模式的不同以及对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的不同规定,对法律要件事实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也有相应的不同要求.以此观照,我国在证明对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他文献
"佛教诗学"是指使用佛法观看诗歌而形成的理论及其批评实践.佛教诗学中充满着"兼性"智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在佛教不落一边、超越分别的中道智慧影响下形成的"道器为一"诗学观;二是在佛教以善巧方便传递般若智慧方法影响下形成的"诗以言智"诗学观;三是在佛教诸行无常而法无定法思想影响下形成的"不屑古今"批评方法.佛教诗学的"兼性"智慧对中国诗学的多元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