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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基数越来越大,伴随着传统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和价值观念的变化等问题的出现,养老保障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尤其在农村地区,因为我国大多数的老年人都居住在农村,这样农村的养老问题无疑是社会稳定的重点问题,但是我国在农村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所以在完善的体系建立之前,政府的责任及其定位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
政府责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养老、医疗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了很大进展。但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养老保障制度长期向城镇居民倾斜,作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缺乏相关法律及资金的支持以及政策监督等,这就给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政府的责任也需要重新定位。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供给,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城乡养老保障体制不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障制度经过努力已逐步完善。目前,更可靠、更安全、更平等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问题虽有所关注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城乡、工农之间养老保障的水平差距直接影响了养老保障的普惠性和一致性。这是因为,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通过工农生产“剪刀差”等形式将相当部分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结果过多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削弱了农业资本积累、技术革新的实力,窒息了农业发展的后劲。农村经济基础的薄弱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从而造成城乡养老保障水平差距过大。
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居民,60岁以上的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可是我国农村老龄化现象严重,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其中一亿以上的老年人口在农村。而且由于生活条件的进步,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超过73岁,老年空巢家庭将进一步增加,面临老龄化、高龄化、空巢期的同时发生,这些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政府责任分析
(1)制度安排责任
面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障这一公共问题,市场机制既“无能为力”,又不能忽视,所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国家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建立和完善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应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当前,政府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方面的安排要着重突出两点:一是要分类。即按照农村居民的分化情况,在制度设计上分别体现进城务工农民、失地农民和“纯农民”的不同需求;二是分层。即针对于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实际,在制度模式的选择上不搞“一刀切”,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不同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以更好的推动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组织管理责任
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因此,政府必须担负起组织和管理的责任。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起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部门,管理机构应根据人口分布、经济和自然的条件、工业化程度、人群流动等情况,制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事业总体规划及相关保障项目的具体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从而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障项目提供依据。此外,作为专门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机构,它还应把有关农村基本养老保障重要法规、重大政策的制定、调整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纳入其职责范围中来。
(3)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
我国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借鉴了国外社会保障制度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其发展日趋完善。政府在财政拨款后只是给予监督和指导,进行宏观控制,而诸多运营管理上的细节工作,都是由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完成的。但农村相关制度的发展因其经济基础薄弱等限制,没有能力建立相关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也没有在相关方面进行引导,使之建立相关团体来帮助农村居民在缺乏养老保障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农村居民自身限制和政府责任上的缺失可以说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受阻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果政府能帮助建立专门的以组织来代表农村居民的利益,去疏通政府和农民间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切实做到农村居民养老利益和要求有保障,那么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一定会有较大的进步和完善。
(4)监管责任
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监督机制的建设。其重点是养老保障目标的落实情况、依法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二是政府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的管理效能。为此,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机构首先要转变管理观念和工作作风,真正体现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仅范围广,政策性强,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必然要求相关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等。再次,政府要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强化农村基本养老保障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
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公共服务职能的完整,是全社会形成科学、协调、可持续的养老观念,推动建立家庭、政府、社会合理分担养老成本的新型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的根本。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谁都不能摈弃,作为政府部门,确实应该好好反思,慢慢寻求一条真正适合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道路。不要让老年人担心,也不要让年轻人有顾忌,政府出招更给力。我们在期待,百姓们在期待,老年人也在期待。
作者簡介:张兰(1995-)女,汉族,四川内江人,学历:大学本科,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1] 王晓庆,黄大薪,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职责研究[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9(01).
[2] 杨长福,刘志慧,农村老人“老有所养”之挑战与抉择[J].农村经济,2006(10).
[3] 朱有国,农村社会养老中的政府责任[J].农村经济,2009(09).
[4] 罗凤姣,论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J].企业家天地,2007(02).
[5] 李中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行为重构[J],农村经济研究,2008(09).
农村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
政府责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养老、医疗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了很大进展。但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养老保障制度长期向城镇居民倾斜,作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缺乏相关法律及资金的支持以及政策监督等,这就给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政府的责任也需要重新定位。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供给,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城乡养老保障体制不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障制度经过努力已逐步完善。目前,更可靠、更安全、更平等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问题虽有所关注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城乡、工农之间养老保障的水平差距直接影响了养老保障的普惠性和一致性。这是因为,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通过工农生产“剪刀差”等形式将相当部分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结果过多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削弱了农业资本积累、技术革新的实力,窒息了农业发展的后劲。农村经济基础的薄弱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从而造成城乡养老保障水平差距过大。
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居民,60岁以上的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可是我国农村老龄化现象严重,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其中一亿以上的老年人口在农村。而且由于生活条件的进步,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超过73岁,老年空巢家庭将进一步增加,面临老龄化、高龄化、空巢期的同时发生,这些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政府责任分析
(1)制度安排责任
面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障这一公共问题,市场机制既“无能为力”,又不能忽视,所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国家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建立和完善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应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当前,政府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方面的安排要着重突出两点:一是要分类。即按照农村居民的分化情况,在制度设计上分别体现进城务工农民、失地农民和“纯农民”的不同需求;二是分层。即针对于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实际,在制度模式的选择上不搞“一刀切”,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不同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以更好的推动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组织管理责任
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因此,政府必须担负起组织和管理的责任。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起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部门,管理机构应根据人口分布、经济和自然的条件、工业化程度、人群流动等情况,制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事业总体规划及相关保障项目的具体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从而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障项目提供依据。此外,作为专门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机构,它还应把有关农村基本养老保障重要法规、重大政策的制定、调整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纳入其职责范围中来。
(3)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
我国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借鉴了国外社会保障制度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其发展日趋完善。政府在财政拨款后只是给予监督和指导,进行宏观控制,而诸多运营管理上的细节工作,都是由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完成的。但农村相关制度的发展因其经济基础薄弱等限制,没有能力建立相关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也没有在相关方面进行引导,使之建立相关团体来帮助农村居民在缺乏养老保障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农村居民自身限制和政府责任上的缺失可以说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受阻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果政府能帮助建立专门的以组织来代表农村居民的利益,去疏通政府和农民间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切实做到农村居民养老利益和要求有保障,那么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一定会有较大的进步和完善。
(4)监管责任
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监督机制的建设。其重点是养老保障目标的落实情况、依法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二是政府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的管理效能。为此,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机构首先要转变管理观念和工作作风,真正体现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仅范围广,政策性强,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必然要求相关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等。再次,政府要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强化农村基本养老保障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
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公共服务职能的完整,是全社会形成科学、协调、可持续的养老观念,推动建立家庭、政府、社会合理分担养老成本的新型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的根本。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谁都不能摈弃,作为政府部门,确实应该好好反思,慢慢寻求一条真正适合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道路。不要让老年人担心,也不要让年轻人有顾忌,政府出招更给力。我们在期待,百姓们在期待,老年人也在期待。
作者簡介:张兰(1995-)女,汉族,四川内江人,学历:大学本科,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1] 王晓庆,黄大薪,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职责研究[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9(01).
[2] 杨长福,刘志慧,农村老人“老有所养”之挑战与抉择[J].农村经济,2006(10).
[3] 朱有国,农村社会养老中的政府责任[J].农村经济,2009(09).
[4] 罗凤姣,论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J].企业家天地,2007(02).
[5] 李中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行为重构[J],农村经济研究,2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