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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建设取得瞩目成就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规定。其中,《条例》对生活垃圾类别的划分在全国来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随着《条例》的出台,北京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正式启动。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使生活垃圾分类更有保障,北京市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规定,构筑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从纵向体系分析,在《条例》之后,《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北京市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搭建起了层次清晰的规则架构。就横向内容而言,所出台的规范既涵盖了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各个环节,还涉及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等特殊垃圾的分类处理。总体而言,北京市关于垃圾分类的规则体系已较为完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规范而言更是如此。倘若居民、商户不配合,那么垃圾分类工作便难以推行。为确保《条例》及其他配套规定能够得到遵守,北京市展开了一系列的强化执法活动。例如,2020年5月至7月,北京市集中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生活垃圾分类强化执法专项行动。据统计,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城管执法部门共检查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单位89.5万家次,共发现问题2万家次,立案查处了4万余起涉及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在执法手段上,针对不同主体,执法部门采取了不同的方式。针对单位,采取的主要方式是责令改正或罚款;针对个人,所采取的主要执法方式则是劝阻、警告、罚款,以及提供社区服务活动。同时,自2021年5月起,北京市还将关于垃圾分类的21项执法权下放基层,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都将由街道、乡镇直接处罚,确保政策执行质量。
综上可见,北京市在生活垃圾管理法治方面的确取得了不小成绩。可以为其他省市提供良好的借鉴,也能为国家层面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提供鲜活的实践经验。
二、北京市垃圾分类法治建设的完善空间
尽管北京市在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但客观而言,目前北京市垃圾分类法治建设尚未达到最理想状态。概括而言,至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研究完善。
(一)立法尚存缺失
1.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主要表现为重分类、轻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这一点在《条例》中有直观体现。纵观《条例》,主要内容皆围绕垃圾分类展开,关于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的规定相较之下仅有一小部分。这反映出当前立法的指导思想仍侧重垃圾分类本身,而尚未扩展到其他更广泛的层面。
2.已有规定尚不够细致、具体,实操性有待提高。例如,《条例》虽对垃圾的类型给予了明确定义,但结合实践来看,居民在进行垃圾分类时仍会面临分类不清的问题,难以有效指导、规范垃圾投放行为。
3.配套规定尚有遗漏。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规定,但从整体上分析,还存在一些缺漏。例如,《条例》第8条规定:“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但截至目前,相关的具体办法似乎仍未出台。
(二)执法有待加强
1.主体责任未充分落实。主要体现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虚置,物业服务企业未能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从现实看,在许多小区、物业公司并未依照规定自觉承担主体责任。这不仅使垃圾分类难以推动,更重要的是,会打击有意愿参与的居民的积极性。
2.执法手段单一,以惩罚性手段为主,缺乏激励措施。就目前而言,执法机关的执法措施还是以“硬”手段为主,例如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方式不仅执法成本高,效果也并不理想。尤其是在面对普通居民时,“硬”手段并不方便施行,收效甚微。
3.城市管理部门任务繁重、执法资源匮乏,垃圾分类执法任务艰巨,难以有效顾及。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任务繁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从侧面导致执法效果难以保证。
(三)居民参与度亟待提升
1.宣传引导不足,居民认同度低。生活垃圾分类目标的达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生活习惯的养成问题。当生活垃圾分类成为习惯后,无需借助外力也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已有实践情况分析,部分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仍未树立,垃圾混扔混投仍然普遍,撤桶并站、定点投放未获绝大多数居民的完全理解和支持配合。
2.公众参与的实质缺失。作为国家生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目前,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中处处都有体现。但是就《条例》及一系列规定来看,未能充分重视垃圾分类中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不够充分。已有的规定只是侧重从义务角度规范垃圾分类中的公众行为,但在公众参与宣传教育、监督实施、投诉举报等方面,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后续及时反馈机制方面,《条例》的法律制度设计略显“单薄”,若不予以及时解决,恐不利于公众参与的实现。
三、推进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持续完善立法1.应更新立法理念,逐步树立以回收利用为指导的立法思想,在后续立法、修法中,补充完善回收利用和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的相关内容。
2.完善立法细节,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简化分类标准,便于公众理解。可以考虑从细节入手,就可回收物投放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例如,可以规定在居民小区、超市、商场、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等人流相对较大的场所设置便民的可回收物智能回收机,便于人们投放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垃圾。
3.进一步完善配套规定,构建完整的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可以从主体制度、分类标准制度、奖惩制度、分类收费制度、分类标识制度、分类监管制度、分类保障制度等方面着手,构架完整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
(二)不断探索现代化的执法机制
1.依法严格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职责。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职责,细化责任人主体责任,加大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力度,强化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实现管理与执法有效对接。进一步明确执法规范,统一执法标准,细化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贴近市民群众关切执法,提高监管执法实效。
2.奖惩并举,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提升垃圾分类执法实效。严格执法,提升垃圾分类的法律权威,强化垃圾分类被动行为模式的养成,并逐步过渡到主动分类投放模式。应加强激励手段应用,设计“强、弱干预”并存的综合执法手段。比如,可以将垃圾分类投放与家庭、企业用电价格联系起来,对于严格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家庭或企业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费率优惠等。
3.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缓解执法压力。应围绕垃圾分类执法的具体环节与工作内容,为执法部门足额配置人力资源、财政资金,解決垃圾分类执法所面临的现实性障碍。例如,可推广在社区使用智能化的自助回收设备,方便进行可再生能源的自助回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从垃圾回收到处理全程可监控、可追溯体系,便于相关部门开展监管。
(三)提升公众参与度
1.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定,赋予公众在垃圾分类全过程中的参与权,全程参与垃圾分拣、收集、转运、处理、回收等多个环节。同时,还可以广泛吸纳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立法,利用多样化的手段保障社会公众的全过程参与,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众听证会等方式,以及通过各种新媒体工具征询公众建议。
2.重视普法宣传,提升居民垃圾分类法治意识。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垃圾分类法律知识。通过媒体扩大垃圾分类处理监管的法治宣传,提升民众积极性,引导更多民众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
3.鼓励公众参与,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力量,扩大垃圾分类监督主体范围。通过新媒体、社区媒体等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垃圾分类监管,畅通垃圾分类社会化监督的网络渠道,确保社会监督意见有效反馈,打造多主体全方位的垃圾分类监管新模式。
参考文献
[1] 徐伟伦.北京垃圾分类实现“六升两降”[N].法治日报,2020-08-07(07).
[2] 孟帆,黄江松.把生活垃圾分类这件“关键小事”做成大文章[J].城市管理与科技.2021(3):16-18.
(责任编辑:荣荣)